宪法的基本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上位概念。它一般规定了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作为一个政治国家自然个体所享有的最原始、最基本的权利。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劳动权,教育权,隐私权等。可以这样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一般都为每一个公民所享有(除去犯罪遭受处罚的),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包括民事权利,其范围和外延大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宪法基本权利的细化以及在民事活动中的体现的。民事权利是宪法基本权利的一部分。例如,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一项政治权利,但是它却不能归入民事权利的范围。一般的民事权利都能在宪法中找到其影子或者依据。
总之就是民事权利是宪法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民事权利是宪法权利的下位的,经过细化、具体化了的在民事领域的体现。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
扩展资料:公民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人,这是公民定义。公民应该是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人:这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
一方面,根据政治权利的平等原则,每个国民都应该享有政治权利,都应该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人作为政治动物之本性,每个国民都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能力:实在的或是潜在的。因此,每个国民便都应该具有公民资格,都应该成为公民,都应该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基本权利具有先国家性质,为人类所固有,宪法是对基本人权加以确认,进而对其予以保护,防范来自国家或者特殊私法主体的侵犯。
关于基本权利的固有性,有两种学说,传统的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实证主义。前者认为基本权利固有,可以说是“天赋人权”,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主流思想;后者认为权利乃国家赋予,不存在更高的自然法赋予人权。
但是经过二战的苦难,特别是纳粹的暴行,人们开始反思实证主义,此时自然法思想开始复兴,实证主义也开始有所嬗变,对其思想进行了修正。
现在主流观点应该是基本权利是人固有的,而非国家通过法律所赋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吴广松律师整理出自然人的30项基本权利,具体如下:
1、自决权
2、生存权
3、平等权
4、求助权
5、生命权
6、拒刑权
7、抗役权
8、自由权
9、安全权
10、迁徙权
11、国籍权
12、抚养权
13、监护权
14、本善权
15、申辩权
16、人格权
17、隐私权
18、肖像权
19、名誉权
20、宗教权
21、言论权
22、集会权
23、结社权
24、劳动权
25、婚姻权
26、姓名权
27、教育权
28、选举权
29、语言权
30、缔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