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法条解析,公司法解释3第11条

qq745048485 2024-11-16 阅读:5

1、三国中哪些是需要看法条的?如国籍法。引度法等?

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法条解析,公司法解释3第11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老师:三国中需要看法条的有:国际公法的国籍法、引渡法,就点这两个重点;国际私法的重点有,除了刚才说的三个,还有之前与港澳台的各项安排,当然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中的各种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条也很重要;国际经济法中主要是对外贸易法、

UCP600、院信用证纠纷解决若干问题、两反一保条例。

2、老师我想请问尸体是否可以做民法上的物,甲乙为夫妻,甲死亡,甲父将甲尸体卖于丙以配阴婚,乙享有哪些权利?

老师:尸体属于特殊的物,只能作为死者近亲属埋葬权(法律允许以土葬方式的地方)的客体,或者进行火化后取得骨灰作为近亲属祭祀和悼念的对象,而不能作为有背公序良俗的使用。甲父将甲尸体卖于丙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乙有权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甲之尸体,以埋葬或者火化。

3、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区别,怎么也弄不清楚,怎么办?

老师: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主体是参加各类诉讼的主体,民事主体参加诉讼了,就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了。

4、关于《物权法》与《担保法》就同一问题规定不同的问题,如何解决,比如关于未进行法定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怎样确定在一个问题中适用那部法?

老师:根据《物权法》178条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例如,根据《担保法》第41条规定,房屋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根据《物权法》15条规定,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据此,房屋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5、拾得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定什么罪

检五月份出了一个公告说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有些老师的讲课上说定盗窃罪,如果考试到底应该定什么罪呢?

老师:检08年5月针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个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按批复来。

6、如何理解在法条竞合中整体法优于部分法适用?举例说明!

老师:整体法优于部分法是指法条之间存在包容竞合的关系,整体法规定的是包容罪名,部分法规定的是被包容罪名。举个例子,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这是部分法,而刑法第239条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定绑架罪,这是整体法。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整体法优于部分法。

7、甲的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甲和乙都是丙公司员工,乙是甲的上司.甲办了辞工手续,公司同意.在结算工资时,乙刁难甲,不给签字,甲未结到工资.于是,甲叫了朋友在公司外找到乙,逼乙拿出800元现金,并且,乙同意事后再存1200元到甲指定账号.事后,乙未存钱报案,甲被抓获.

老师:如果仅仅为要回自己的工资,无罪。如果以占有乙的钱物为目的,前面的800抢劫,后面1200元定敲诈勒索。但要注意,敲诈勒索是数额犯,以1000—3000为起刑点,每个地区不一样,一般来说,实务上,这种情况下,后面的1200就不定了。

8、张三在深山老林之中开枪杀李四,后才发现原来是穿着李四衣服的稻草人。问张三是否构成犯罪理论依据是???

老师:你的这个问题,老师举过这个例子,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是无罪的,因为是绝对不能犯,不仅不能侵害法益,也没有侵害法益的可能。

根据传统观点,不能犯未遂是按照未遂处理,因此有一个概念叫不能犯的未遂。张教授的观点也并非一概按无罪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了无人烟的深山里对着稻草人开枪,是无罪,如果是跑到教室里也对着李四开枪,结果李四是一个稻草人,那么要定不能犯未遂,因为有侵害法益的可能。在不能犯这个问题是只是做了一个更细致的划分,分为绝对不能和相对不能,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不会考的太细,同学们也不要过于苦恼,如果考题出了,一般定未遂还是概率大一些。

9、关于罪数形态我总是混淆,不知道这部分内容针对司法考试有没有什么比较重要的拿分点?

老师:罪数问题知道什么是想象竞合犯、了解法条竞合原理,结果加重犯的法定性就可以了,至于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记住典型的例子就可以。罪数问题更多的是对法条的记忆问题,例如徇私枉法同时受贿的根据399条从一重,走私同时妨害公务根据157条数罪并罚,能记多少记多少。

10、产品质量出现瑕疵时,在什么情况下经营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老师:对于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由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属于产品责任。这个时候,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只有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注意,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需要具备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但不需要过错为要件。产品的销售者,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11、经济法部分只看讲义及看法条听课能否应付司法考试?

老师:我认为不可以。法条是为了查找和适用方便而编排的,不是为学习方便编排的。考试是以知识点为单位的,一个知识点可能涉及很多法条,一般情况下学员不太能够把它们串在一起。另外,考试还涉及一些理论问题,这些内容法条上没有。

12、请问老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什么关系???今年预计劳动合同法能考多少分?

老师: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的,适用劳动法。从考试的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更重要一些。分值目前还不好预测,估计会重点考查。

13、请问老师,在复习司法考试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哪个更重要,现在开始复习,怎样分配时间呢?

老师:首先,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很重要的,但是,从司法考试角度讲,实体法更重要一点,分值比程序法多。

其次,时间问题,要看你的基础如何。如果你不是学法律出身,而且也没有自学过法律,那么,至少要经过3遍复习,才可能达到通过考试的水平。第一遍,把指定用书,也就是三大本,认真地看一遍,大概需要一个月时间。第二遍,有重点地复习,把重点难点结合法条看一遍,同时要做题,一个月左右。第三遍,做一些高质量的综合性试题,一个月左右。

14、票据法在司考中占的位置重要吗?看起来不好复习啊?

老师:从过去的情况来看,票据法的分值在3-5分左右。由于票据法理论性和技术性比较强、内容多、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不大,所以,对于复习时间非常紧的同学,我们建议只复习少量重要内容,包括票据的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几种票据行为、票据追索权等。

15、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及解析:B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而违约责任的形式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我觉得该题不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违约肯定不存在问题,但侵权要求相对人有过错,而过错方是丙,不是乙,所以我觉得B有问题,不能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同理2003年33题也有同样的问题:

老师: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依《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甲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的灭失中,对乙的行为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乙因不能交付VCD,构成违约;同时,因录像带灭失,其构成对甲的绝对权的侵害,为侵权行为。甲对乙既可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因违约之诉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故A选项错误。如甲提起侵权之诉,当然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故本题B选项正确。对丙的行为,丙因过错行为不仅致使乙的店铺被烧毁,而且导致甲的录像带灭失,对甲也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自然得向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本题C选项将甲的请求权仅限定于丙,故错误。据上述分析,本题D选项错误无疑。

16、刑法复习的时候感觉什么都知道,但是做题的时候却不理想,这是怎么回事?老师有什么好的复习方法吗?

老师:一是知识的理解不到位,二是练习做的少,慢慢来,对知识的消化需要一定的时间。学习方法确实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但实际上又因人而异。如果你的基础不好,通读教材是必要的,配上些必要的习题,到了后期的学习,把学习重点放在法条和历年真题上,这样效果会比较好。

17、白皮书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定项选择题题一:

某乙开车违反规则,屡次被警察王某罚款,一日,某乙怀揣匕首欲杀王某,刚到王某家门口,发现其正在擦枪,不得已而归。答案解释说某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未遂。为什么是中止呢?本案中,王某发现其正在擦枪才放弃犯罪,是犯罪人意志外的原因导致其放弃犯罪行为,怎么会是中止而不是未遂呢?

老师:这种情况下,认为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中止好一些,至于不欲的原因当然和王某擦枪有关,但仅仅擦枪行为我们说还不足以构成某乙不能将犯罪进行下去的障碍,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放弃的。

这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自动放弃。

18、所有权是在何时转移的?是不是和贸易术语中的交付时间一起转移?当事人能否同时使用贸易术语和自行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

老师: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能笼统的说在何时转移。约定术语的的按术语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国际经济法,或者说所有的国字头的法,都有一定的灵活性,国经中的最明显,所以一定要具体贸易问题具体分析。

19、我想请问下民法怎么复习,感觉太多了,也很散。司考复习民法占的分值很多,有不知道怎么复习。

老师:首先要有一个框架,然后抓住重点法条,重要问题,多做练习进行复习。民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主体制度、行为制度、权利制度和责任制度。主体制度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行为制度包括民事行为和代理,权利制度最多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责任制度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重点复习是总论部分的民事行为、代理,物权部分的物权总论、所有权、担保物权、债权和侵权。

20、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发生罢工。谁来负担责任??承运人?保险人?卖家?碰到罢工的选项老做不对

老师:应该说在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中,我们要遵循风险--损失--险别的思路,罢工是一项外来风险,是特殊外来风险的一种。在目前我国的险别中,有一种特殊附加险是对罢工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所以若投保该险种自然是保险公司赔偿。

21、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吗?

老师:行物权法采取设立物权的合同与物权区分原则,因此,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质物移交占有时设立。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比照担保法和物权法作一个归纳。在担保法中,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与抵押权、质权没有区分开,但物权法中区分开了,此外还有其他变动物权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等,应与物权变动区分对待。

22、实质一罪,处断一罪怎么区分?

老师:实质的一罪指的是一行为,例如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处断的一罪指的是数行为处罚数罪名,例如牵连犯、吸收犯,根据行为论的观点,数行为应该构成数罪,但是由于行为之间有牵连、吸收关系,如果数罪并罚的话,显得过于苛刻,因此从一重处罚,又叫处断的一罪。

23、试问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之区别何在?

老师: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罪犯自认为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实行完毕,但还是未遂的情况。例如杀了人,以为人死了,走掉了,被害人获救,这是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的是罪犯连自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都没有实施完毕就告未遂的,比如盗窃的时候,没有将门撬开或者丈夫在院里砍杀妻子,被冲进来的邻居阻止或者,这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4、请问老师国务院可以终止上市公司的股票吗?

老师:

关于终止股票上市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不是国务院,是证券交易所。具体可看以下法条: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2008(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5、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该企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无限还是有限,为什么?

老师:

是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由它的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可以看以下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6、请问老师在复习一人公司相关制度时需要注意那些问题?

老师:

一人公司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理论上,它是公司社团性的例外,但是这并不是对公司社团性的否定。法律规则上,主要是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问题。(1)出资和再投资的限制。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人格混同的防范。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7、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

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

答案及解析:A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继承人不属合作作者。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按照答案解析,那么B也是错的,这道题的答案有问题吗?

老师:

本题涉及合作作品著作权的相关问题。依《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小说为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甲乙共同享有,但乙不同意发表,不能阻止甲的发表权。故A选项符合题意。对于B选项,发表小说的稿费属于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依《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均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由著作权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取得的收益也应可以由继承人继承,故B选项也符合题意。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故C选项不符合题意。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他人不得随意剥夺,故D选项也不符合题意。本题选项存在错误。

28、在保管合同中,经寄存人同意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物因意外毁损或不可抗力损失谁负责?

老师:保管人对保管物灭失负过错责任,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在一般过失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意外毁损或者不可抗力,则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灭失风险由所有人承担,即由委托人承担。如果是第三人的责任导致灭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9、误信管理构成不当得利,受益人需返还利益吗?如误把他人的车当成自己的车予以清洗,花去洗车费20元。

陈敦老师:误信管理构成不当得利的,受益人需要返还利益。但误把他人的车当自己的车予以清洗,未必给受益人带来利益,花去的20元洗车费不能构成受益。如甲之羊误入乙之羊群,乙误为自己之羊而予以照顾或治疗其疾病,给甲带来利益的,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甲返还所受利益。

30、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经甲同意后又转租给丙,现甲要转让房屋,乙丙谁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那个更有优先效力?谢谢!

老师:乙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因乙已经不再需要该住房了,否则他不能转租给丙。丙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要看其与甲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因为转租合同是乙与丙签订的,而非甲与丙签订的,因此,丙与甲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丙也就不能对甲出卖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

(2005年)

35.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份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B.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审

D.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

答案:A

考点:判决书笔误的处理方式

详解: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适用裁定。本题题干中提供的事实就是判决书产生笔误的事实,本题提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判决书中的笔误。因此,正确的选项是A.B、D选项表达的判断是,通过新判决书来补正原判决书中的笔误,与《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不符,因此,B、D选项为错误选项。C选项表达的判断是判决书中的笔误要通过再审程序来补正。就C选项所涉及的法院启动的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其适用条件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理,再审程序是成本相对高昂,因此,应当慎用的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中所规定的“确有错误”应当是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方面的错误,不包括判决书中的笔误。因此,选项C也是错误的。

评论:知识点相对比较简单。

36.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

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案:B

考点:督促程序案件的管辖、级别管辖、协议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这属于人民法院的权限。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B是本题应选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可以向在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不是本题应选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不是本题应选选项;D选项考察的是对《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5条的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46条是对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中,民事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纠纷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表述是正确的,D选项非本题应选选项。

评论: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复习中,应注意司法考试命题规律的一个特点:综合性考察优于单独性考察。

37.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A.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B.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

D.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

答案:A

考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详解: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途径是民事抗诉。这道题考察的其实是,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抗诉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的事由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三款,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陪审员受贿也属于检察院通过民事抗诉进行民事检查监督的范围之内事项,选项A是应选选项;民事检察监督针对的主体是审判人员,证人接受礼金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抗诉的范围,也不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因此,选项B不是应选选项;法宫周某和陈某是民事检察监督针对的主体,但是,他们的行为不是审理案件中的行为因此,不属于民事抗诉的范围,也不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因此,选项C、D不是应选选项。

评论:正确解题的关键在于民事检察监督与民事抗诉的概念转换。

38.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种民事裁定、决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

A.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定

B.关于回避问题的决定

C.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D.关于罚款的决定

答案:C

考点: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决定和可上诉的裁定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而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选项C为正确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选项A不是应选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当事人接到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精请复议一次,因此,选项B不是应选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选项D不是应选选项。

评论:只要掌握申请复议救济途径的适用范围,裁定、决定的适用范围,这道题应该不难。

39.甲诉乙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甲胜诉。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乙提出反诉。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将乙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

B.裁定驳回乙的反诉

C.判决驳回乙的反诉

D.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再审过程中法院对当事人反诉的处理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对二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A、B、C选项表述的处理方式没有法律根据,所以都是错误选项。

评论:这道题目有一定综合性,在掌握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特殊情形的处理这两个基本知识点之外,还需要一定的“知识迁移”的技巧,才能正确解题。

40.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

A.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

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

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答案:A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管辖、适用范围、除权判决的内容、当事人对除权判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选硕A是正确选项;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因此,除权判决的内容就是宣告票据无效,不存在确认票据有效的情形,因此,C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人对除权判决不服的救济途径是另行起诉,而不是上诉,D选项错误。

评论:只要掌握公示催告程序的基本知识点,这道题应该得分。

41.某省甲市检察院根据某当事人的申诉,发现甲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此情况下,甲市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A.只能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B.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C.向一审法院提出抗诉

D.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答案:D

考点:检察院处理当事人申诉的方式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177、178、185条,法院决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启动方式。对于当事人的申诉,检察院既可以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由自己提出抗诉。A选项的表述实际上是取消了检察院的抗诉权,因此是错误的。

评论:本题相对简单,只要熟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应该能够得分。

42.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庭审中对该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A.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B.应当由被告与法院进行质证

C.应当由被告与保管该证据的某单位进行质证

D.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说明,无需质证

答案:A

考点: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如何进行质证

详解: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然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就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D是错误选项。

评论:只要理解了《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第2款、第51条第2、3款,这道题应该得分。

43.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

B.仍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缺席判决

C.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但可直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

D.不能将其列为二审的当事人,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答案:D

考点:二审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

详解: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是无法进行调解的。调解不成,只能发回重审。因此,选项D是正确选项。选项A、B仍将丙列为当事人的处理方式,违反了第183条的规定,剥夺了丙的审级利益,因此,是错误的选项;C选项中的处理方式,虽然不将丙列为二审当事人,但根据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的处理方式违背了第183条的规定,因此,也是错误的选项。

评论:我们发现司法考试不仅在测试法律判断的能力,也在测试事实判断的能力。本题的“旋涡”在于对“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的事实表述如何判断。如果能判断,这种情形下是无法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的,则可以毫不犹豫地选出D选项。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考试方法论的问题。

44.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A.该市东区法院

B.该市南区法院

C.该市西区法院

D.该市中级法院

答案:A

考点:执行管辖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的一审法院是该市东区法院,因此,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就是该市东区法院,当事人甲应当向该市东区法院申请执行,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选项B、C、D是错误选项。

评论:法条直接应用型题目。

45.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甲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B.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C.由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D.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答案:D

考点:上诉案件受理后,对当事人意外死亡情形的处理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从题干中叙述的事实看,二审法院已经受理了甲的上诉,因此,发生甲的意外死亡这种情形,应当由二审法院以终结诉讼的方式处理。因此,选项D中正确,选项A错误。选项B、C表述的驳回上诉的处理方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是错误选项。

评论:本题也需要运用一定的“事实判断”和“知识迁移”技术,才能正确解题。

46.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答案:B

考点: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详解:根据《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因此,对乙贬损革命烈士甲的侵权行为,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是甲的近亲属。选项B是正确选项。选项A、C、D不符合《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是错误选项。

评论:本题属于民事实体性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法规范。

47.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在中国仲裁过程中,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即要求扣押甲公司在某港口的一批机器设备。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B.审查后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有关法院执行

C.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D.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

答案:C

考点: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管辖

详解: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本案属于涉外仲裁案件,因此,正确选项是C选项;D选项表述的是11条所规定的国内仲裁案件的情形,因此,是错误的选项;根据《仲裁法》第28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因此,选项A、B都是错误选项。

评论:本题属于执行管辖的内容。

48.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B.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C.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D.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

答案:C

考点:出庭作证义务、申请证人出庭的程序、证人资格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只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才不能作为证人。一个人是否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并不影响其作为证人的资格。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是否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只会影响到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是应选选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选项A的表述正确,不是应选选项;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因此,选项B的表述正确,不是应选选项;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第2款,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不是应选选项。

评论:法条直接再现型题目。

49.某仲裁机构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裁决后,乙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法院认为乙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就法院的裁定提请复议一次

B.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C.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按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当事人不可以再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此案只能向法院起诉

答案:B

考点: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救济途径的选择

详解:根据《仲裁法》第9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B正确,而选项D错误;既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且本案已经作出裁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就不可以按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1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不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因此,选项A错误。

评论:这是一道常规题目。

50.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B.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重审

D.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

答案:C

考点:第二审程序中如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的情形

详解: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9条,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不必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选项C为正确选项;选项A、B、D为错误选项。

评论:法条准确适用型题目。

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D考点:民法原则解析:《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甲将平房售与丙而未告知乙将建高楼之事实,已违反诚信原则。

2.答案:B考点:形成权

解析: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孙某表示同意的行为是行使追认权,追认权系形成权的一种。

3.答案:A考点:住所

解析:《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故本题应选A项,其余选项均错。

4.答案:B考点:宣告死亡的撤销

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此条,乙与丙的婚姻是有效的,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5.答案:D考点:法人的责任能力

解析:《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题中办事处只是青岛某公司分支机构,并无独立责任能力,王某的职务驾车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答案:D考点:物

解析:我们要注意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在于:占有权转移,所有权就转移。因此,在借贷中,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A的说法错误。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财产权的书面凭证,电影票虽然能证明顾客与影视城订立了一个合同,但不能说电影票是设定财产权的一个书面凭证,同样情形的还有飞机票等,它们都只是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有价证券,B的说法不正确。判断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我们要记住从物的两个基本特征:“非主物之成分,助主物之效用”,一般而言,矿藏被看成是土地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说矿藏是土地的从物。至于原物和孳息的区分,也有两个标准:孳息已独立为一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

7.答案:C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解析:本题中孙某受邱某胁迫而害怕,由于害怕而实施了打欠条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故选择C项。应当注意,本题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固然《合同法》第52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修正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但是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同之外,尚有代理、单方法律行为、婚姻、遗嘱等形式。换言之,《合同法》通过之后,《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在合同效力范围以外仍然有效。本题之题干及选项只问及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合同无涉,故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

8.答案:A考点:代理行为的效力

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王某以立新学校的名义购买电教器材,该行为即为代理行为,故奖券及中奖所得的电视机均应归立新学校所有。

9.答案:C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刘文向李玉写催款信即提出还款要求。因为李玉在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说明其已知道李文的还款要求,诉讼时应在此时中断。

10.答案:C考点: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甲的损失是由乙丙丁的共同侵权造成的,所以乙丙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甲既可以要求乙、丙、丁三人中的任一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向三人中的任两人或者三者主张赔偿。本题中,对于由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与乙丙达成协议,则应当尊重尊重甲与乙丙之间的约定,且不妨碍甲要求共同侵权人丁承担余下的赔偿责任。

11.答案:A考点: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以,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只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12.答案:B考点: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本题中甲具有纪念意义的录像带被毁,其提出的赔偿请求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考生要加以注意。其中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见,只有在侵权之诉中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解释的这条规定是符合民法理念的。因为违约之诉的制度目的在于救济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精神损害赔偿是不适于在违约之诉中提出的。这也是当前民法界的通说。考生须牢记。考察选项,可直接排除A.D项。本题中甲委托乙对录像带进行加工,录像带被损后甲当然可以以录像带所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乙提出侵权之诉。故C项错误,B项正确。

13.答案:D考点:隐私权

解析:本题涉及隐私权的保护和公共权力行使的平衡问题。隐私权属于私权,隐私权的保护经常与审判权、检察权、行政处罚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公共权力的行使发生冲突,对此,如果属于正确行使公共权力而公开他人隐私的,不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本题中,某大学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并把处分决定传达到校属有关单位,是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14.答案:D考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题中,甲、乙没有订立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因此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享有。

15.答案:C考点:“作者”的内涵

解析:依《著作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而所谓创作是指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形成某种作品的行为,因而某一课题的协调、主持者,或为他人创造查资料、誊写及与创作者讨论的人均不能视为作者,因他们的行为不构成创作,故应排除A.B.D选项。请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在选项C中,尽管甲教授曾对丁讲师撰写的二章进行过修改,但丁讲师的撰写行为仍构成创作,故其应列为本书作者之一。本题应选C项。

16.答案:D考点: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解析:《专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权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的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17.答案:D考点:商标注册申请原则

解析: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可见,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本题中力达公司申请在先。

18.答案:D考点:物权的消灭

解析: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甲将3000元国库券无意间扔掉,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抛弃行为不发生效力,甲仍拥有3000元国库券的所有权,乙应当予以返还。

19.答案:B.C.D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

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和成员权。单元楼的楼顶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用部分,个别区分所有权人无权处分。张甲虽然是楼顶一套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即区分所有权人,但是楼房房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张甲一人,张甲无权独自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有权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其产生的收益。所以,A项错误,B.C.D项正确,合题意。

20.答案:C考点:优先购买权

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本题中乙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从立法意旨上看,法律之所以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为了对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所以实际承租房屋的丁和房屋承租人丙都应享有优先购买权。故本题答案为C。

21.答案:B考点:居住权

解析:居住权是传统民法上的一种人役权,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理论上,一般认为居住权是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不得出租房屋,但是在居住权人生活非常拮据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在居住权期限内出租房屋,本题中黄鹂的情形即属于这种情况。所以,B项不正确,合题意,而A.C.D项正确,不合题意。

22.答案:B考点:混合共同担保的担保责任

解析:考生面对本题,应该首先意识到考查的是混合共同担保。所谓混合共同担保,是指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则本题中作为保证人的丙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物的担保价值为16万元,故丙仅承担4万元的担保责任。这是对题干的初步分析。但是,担保期间内情况又发生了变化,即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发生了毁损,仅获得3万元的保险赔款,此时抵押权转移到其代位物3万元赔偿金上。这样,物的担保的价值范围由原来的16万元降为14万元。而对此种情形,《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作出了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即此种情形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减少部分的担保责任,所以此时丙承担的保证责任应为6万元。B项正确。

23.答案:B考点:抵押、质押合同的效力

解析:(1)《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丙的房屋就属于《担保法》第42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所以以该财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必须经登记才有效。所以本题中的抵押是无效的。(2)《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而本题中质权人乙并没有占有出质物,所以本题中的质押亦是无效的。(3)综上所述,选项B是正确的。

24.答案:A考点:所有权保留买卖、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

解析:古画已经卖给了温方义,抵押权成立于买卖之后,尽管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但温享有对古画的所有权取得权,该权利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孙的行为表明其承认了古画上温所享有的权利,温付清价款后,取得古画的所有权,A项正确。B项错,因孙无权实现抵押权。C项错,因为抵押是有效的。D项错,因焦并未违约。

25.答案:B考点:债的分类

解析:特定之债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标的物或者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所负的债务是要演唱自创歌曲,但合同标的并未特定化,故不是特定之债。故A项是错误的。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作为合同的主体一方表面是四个人,但对外其实是实质上的单一主体,所以是单一之债。所以,选项B正确。选择之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法定之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显然本题涉及的不是选择之债,也不是法定之债,故C.D项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

26.答案:C考点:债的适当履行

解析:债的履行应遵守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履行债务。A选项甲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应满足债权人全部要求;B选项王某作书画是专属于人身的行为,代为履行是无效的,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D选项张某未满18周岁,不具有代理资格。综上,本题应选C项。

27.答案:A考点: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违法对公司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欠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所以本题答案为A。

28.答案:C考点:股份转让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D项错误,注意这是修改了原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把发起人转让时间的限制由三年改为一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B项错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特殊情形下除外。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C项正确A项错误。

29.答案:D考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解析: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其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且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只有在缴足所认购的出资后,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然后发起人应当制招股说明书并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持有关法律文件申请批准募股。在所有上述活动完成后,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所有这些都是一环扣一环进行,没有前一步骤就不可能进行下一步骤,否则即为违法。参照公司法第84.85.86.88.89.90、91.93条的规定。

30.答案:B考点:设立中公司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理论通说,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果公司依法设立,则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未能依法设立,则公司设立过程中行为的权利义务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1.答案:C考点:合伙利润的分配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受益均为合伙企业的参产。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是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只是积累的财产而非合伙企业的财产。另外,这种按份共有比较特殊,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作为各个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1.下列法的形态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c)。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下列各项中,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是(a)。

A.发行公司债券

B.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解析]:本题考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有关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3.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2007年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李某因外出,5月15日才知悉内容。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b)。

A. 5月18日

B. 5月9日

C. 5月11日

D. 5月15日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诺期限的计算。根据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本题中,由于信件的落款中未载明日期,那么应该按照“邮戳”日期作为承诺的开始时间。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应由(a)。

A.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出席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

C.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D.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是(b)。

A.土地使用权

B.房屋使用权

C.知识产权

D.机器设备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本题选项b为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故不得用来出资。

6.甲乙丙丁四个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因公司的规模较小,所以公司决定不设立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

B.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符合规定的

C.公司决定不设立监事会,由乙和丁担任监事

D.如果甲担任执行董事的,还可以同时兼任监事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甲担任执行董事的,不能再兼任公司的监事。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d)。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8.负责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的是(a)。

A.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B.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C.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D.董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一定期间以前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该期间为(c)。

A. 10日

B. 15日

C. 20日

D. 25日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