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括什么 民事权利括什么内容

qq745048485 2024-11-16 阅读:4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民事权利括什么 民事权利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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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债权是私密的。

3、客体为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4、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民事诉讼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受领等权能。所以,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或者不受保护的时,债权仍然可以继续存在(自然债权),债务人仍为履行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经过为理由而主张返还。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一、民事权利的能力有哪些吗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民事权义能力”、“权利能力”。法律确认民事

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

(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

(2)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什么?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综上,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肯定是与民事主体人身相关的一些权利,就包括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而财产权很显然就是与财产相关的权利了。包括继承权、知识产权、债权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你好,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在理解权利的概念时,要注意与权能和权限相区分。其中,权能通常指权利的具体形式;而权限是法律准许当事人意思发挥作用的限度范围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民事权利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民事权利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请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分类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分类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编辑本段内容一、财产所有权(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其他物权相比,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权为自物权。(2)所有权为独占权。(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5)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三)财产共有权二、债权(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能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二)债的发生根据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三)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四)债的消灭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1)因履行而消灭;(2)因双方协议而消灭;(3)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4)因抵消而消灭;(5)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6)因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灭;(7)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消灭。三、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种类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1)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权;②荣誉权;③名誉权;④生命权;⑤身体健康权;⑥自由权;⑦肖像权。(2)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②监护权;③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④继承权。(3)人身权的保护方法,《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适用保护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五、财产继承权(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3.继承的方式中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三)遗产处理编辑本段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民事权义能力”、“权利能力”。法律确认民事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2)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编辑本段本质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编辑本段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第一,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编辑本段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自我保护的方式主要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为: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第三,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第四,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编辑本段相关规定中国对民事权利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对人格权的研究最为突出,对股权(股东权)和著作权的研究也受到重视。但是对各种民事权利只作分离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够的,必须把各种权利放在一个整体(民事权利体系)中来研究,才更好些。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是:依权利的内容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其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在这中间,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可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分类。因为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是最重要的了。依第一种分类构建的权利体系,对人们认识民事权利的整体情况和各种权利的特性,最为便利。所以通常讲的民事权利体系,首先指的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体系。这种分类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谓权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受到保护的利益。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受保护的利益也在发展。某些“利益”不受保护了,这种权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权;某些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这种权利的地位也应提高,如人格权;此外,有的权利的性质应该重新确定,如知识产权;有的权利应该给予应有的地位,如社员权。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加以审查,重建民事权利的体系。民事权利的内容,即其保护的利益,极为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因而依这一标准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分类,很难把一切民事权利网罗无遗。但不能因此而放弃这种分类,因为实在找不出一个更好的办法。现在只好仍用这种分类而把各种民事权利最大限度地网罗进去。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民法权利是什么,包括哪些方面.

民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我国民法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或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身份权包括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供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配偶权。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现在没有。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一、财产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其他物权相比,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权为自物权。(2)所有权为独占权。(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5)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三)财产共有权

二、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能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二)债的发生根据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顶行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三)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四)债的消灭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1)因履行而消灭;(2)因双方协议而消灭;(3)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4)因抵消而消灭;(5)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6)因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灭;(7)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消灭。

三、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种类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1)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权;②荣誉权;③名誉权;④生命权;⑤身体健康权;⑥自由权;⑦肖像权。(2)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②监护权;③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④继承权。(3)人身权的保护方法,《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适用保护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五、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3.继承的方式中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民法包括哪些?

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

(一)小民法

总则、物权、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体系

总则:民法通则

物权:物权法

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亲属:婚姻法、继承法

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

民法有哪些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从民事活动的角度看,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亦即一切民事主体,无论其经济能力如何(大公司或小企业),所有制性质如何(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其行为均应遵循同样的准则,其权利在法律上应得到同样的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现即合同自由原则,其赋予合同当事人以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对方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我国民法确立这一原则,有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有利于弥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称“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之私法的性质。

(三)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分别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规定。

对于“诚实信用”一词,不能仅从其字义去理解,认为它仅指“恪受信用,不搞欺诈、胁迫”。历史上,“诚实信用”作为法律用语,是根据德文翻译的。作为外来语,诚实信用本身的含义是以维持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因此,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民法上的“善意”与“无过错”不同。一般情况下,“过错”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但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如侵权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当事人实施某种违法行为为前提。而“恶意”则与当事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无必然联系,其指的是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动机不正当以及对于影响其民事行为效力的因素知情或应当知情(例如,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购买)。因此,善意是指行为人行为动机正当以及对于他人利益有可能受损之事实不知情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原则,主要用于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

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哪些

一、财产所有权

二、债权

三、人身权

四、知识产权

五、财产继承权

民法的下层法律都包括哪些?例如物权法婚姻法等,其中的权利在民法中都有涉及,那么到底哪些法律属于

作为一个部门法,民法包括总则、物权、债权、人身权、亲属、继承、侵权责任等七个部分。

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上述内容由民事单行法组成。

一、总则。主要民事单行法是《民法通则》;

二、物权。主要民事单行法是《物权法》;

三、债权。主要民事单行法是《合同法》;

四、人身权。尚无民事单行法,相关内容见于《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五、亲属。主要民事单行法是《婚姻法》、《收养法》;

六、继承。主要民事单行法是《继承法》;

七、侵权责任。主要民事单行法是《侵权责任法》。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8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比重有多少,就不好说了,自己去把握吧。

民法通则中公民权利有哪些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

2.债珐。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等。

在看民法书,其中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中"基础权利"的具体概念是什么,都包含哪些基础权利?

最佳答案检举你说的应该是宪法问题吧。基础权利,指人所必需的权利,比如生命权,财产权。理论一点就是,人生存及其追求幸福的一切权利。

民事权利,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其中,民法中所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是人们关注的。下面由我为你介绍民事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权利的种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P12

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

其特点是:

(1)客体是特定的;

(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

(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

(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③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④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2)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②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注意: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而非否认对方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故而,在权利已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如甲欠乙1万元,一年后甲已偿还,后乙又要求甲再给付1万元,甲予以拒绝,否认自已欠乙1万元的债务。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4.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如果法律规定了该期间,即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的,依当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合同法》第95条)。

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二是一经行使不得撤销。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但在到达对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95条)。

(2)形成权的分类: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诉、可撤消的婚姻)与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的撤消权、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和法定撤消权、违约合同解除权)

民事权利的本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

第一,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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