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意义和作用,诉讼时效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16 阅读:11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给被告及原告留有一定时间和空间为自己维护或争取各自的利益。

诉讼时效的意义和作用,诉讼时效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诉讼时效的意义如下:

1、稳定财产关系;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这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实行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加速资金的流转,提高经济效益;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您好!宋代诉讼时效制度确定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时限和时效,有利于防止审理案件的滞留延长,也便于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

宋代的诉讼时效制度中将各种案件划为大事、中事、小事三类,各类案件分别确定不同的审限。据史料记载,宋哲宗时期,刑部,大理寺规定:“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缗是一种计算单位,一缗相当于当时的1000文钱。大事审限40天,中事审限20天,小事审限10天。若超过一天笞十下,超过三天罪加一等打80杖,可见当时对审限管理多么严格。确定这种审限制度,有利于防止审理案件的滞留延长,也便于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

宋代诉讼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确定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时限和时效。所谓诉讼时限,就是审理案件花费的时间,宋代时称为“务限”。关于“务限”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在《宋刑统》中。经过查阅资料《宋刑统》中,对于民间的田宅、婚姻、债务纠纷,每年的十月一日之后到第二年正月三十日前交予官府,官府必须在三月三十日前审理裁定完毕。规定州县官府每年二月初一开始不受理纠纷诉讼,到十月初一开始受理诉讼。在二月初一到十月初一这一段时间内,官府不受理民间的各种民事诉讼纠纷。这种根据农民劳作规律规定轻微案件起诉受理、审理时限的制度,称为“务限法”。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主观: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得到法律的认可,使之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一致,结束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持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1](现《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内容已失效,已经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根据2018年7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这表明,《民法总则》实施后,短期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适用《民法总则》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保险法》受益人请求保险人出钱的时效为5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