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利离婚判决 生育权利离婚判决案例

qq745048485 2024-11-16 阅读:6

可以。

生育权利离婚判决 生育权利离婚判决案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任何一个人都有结婚的自由,当然也有离婚的自由。任何一方可以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提出离婚,性格不合、性生活不和谐、感情变淡等等,都是可以提出离婚的理由,当然包括无生育能力。但是拥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不代表能够离婚了,还要经得另外一方的同意。如果与对方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就需要通过提出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为没有生育能力不属于法定的离婚条件。但有一个例外:一方无生育能力,但在结婚前故意隐瞒伴侣,有可能涉嫌骗婚,可以在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撤销婚姻就是婚姻自始不存在,与离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撤销婚姻之后就是恢复未婚的身份,而非离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女方不能生育了,离婚孩子会判给那方,需要事情款而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若是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而女方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的,原则上会优先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

3、孩子在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离婚申请书:是协议离婚的标准文书之一,需要详细说明当事人的姓名、基本情况、离婚协议内容等内容;

2、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核心文件,需要明确双方离婚的意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等具体内容。离婚协议书需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公证;

3、结婚证和身份证:需要提供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

4、房产证和车辆证明等财产证明:如果涉及到房产、车辆等财产分割,需要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材料;

5、子女相关材料: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和探视等问题,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本、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

离婚协议的情形包括:

1、协议离婚条件:一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也就是具备结婚条件;二是双方是自愿离婚,意思就是没有人强迫他们;三是经过协商,对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2、协议离婚的程序:一是要申请,二是要审查;

3、协议离婚的期限:协议离婚的期限是30天,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后,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才能发给离婚证;

4、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协议中也很重要,一般大人的事情都好说,但是子女的利益就要另行协商了;

5、财产分割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协议中也很重要,分割财产也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在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时,会考虑到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和监护问题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情况进行裁决。同时,对于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世界上怀孕的母亲是最辛苦的,也是最美的。世事无常,维系夫妻或情侣之间的感情同样充满变数,直接影响女性对未来生活的规划,从而触发中止妊娠这一个敏感而沉重的话题!正如心之一念,或成佛,或成魔!

一、社会现状

女方怀孕后因种种原因背着男方私自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女方认为自身有生育自由权,男方也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到底该优先保护谁的权益?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在生育问题上有了更多独立的想法。因此,男女双方对生育意愿经常达不成一致,或因双方生育观念不同,或因双方感情破裂,双方都认为自身享有生育权,那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本文来探讨探讨。

二、法条释义

生育权在《宪法》中没有被列举出来与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权并立,在《民法典》中也没有直接被予以明确概念,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条文直接指出了妇女享有生育自由、不被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该条文将享有生育权的主体扩展至公民,公民包括女性与男性,这意味着该条文承认男性与女性同等的享有生育权。

即使《民法典》对生育权没有进行明确,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该条文一方面体现妇女的生育意愿自由,另一方面也间接承认了男性的生育权,且将生育权冲突列入判决离婚的理由之中,算是给夫妻双方就生育冲突问题找了一个突破口。

三、案情简介

案情一:姜某与孙某2016年11月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合,经常吵架。2017年3月5日两人分居,分居后姜某发送侮辱性的短信、在公共场合张贴侮辱性的字报对孙某进行骚扰,孙某伤心欲绝,于2017年3月11日,擅自去医院将腹中胎儿引产。2019年4月28,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姜某在诉讼中反诉孙某擅自引产胎儿,损害其生育权,要求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二:张某与刘某经人介绍于2017年1月12日订婚,二人于2017年5月至10月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张某未婚受孕,后二人因感情不合,张某擅自去医院进行引产,由此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并就此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刘某认为张某擅自终止妊娠行为侵犯其生育权,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生育权纠纷,包括婚内以及婚外,女方在未经过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妊娠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是否应当向男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另眼看法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要孩子”,如果夫妻之间未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当夫妻双方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权利,女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男方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至于男方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中国自古以来受传宗接代、夫为妻纲等纲常伦理思想的影响,女性生育不是关乎自己一个人的事,而应当关乎夫妻双方乃至两个家庭的事情,妇女生育的意愿被理所当然的认为要受到丈夫甚至婆家人的约束,女性不可擅作主张。但这样的观念在女权思想流行、女性地位不断提高的今天,似乎已经行不通,法律开始强调妇女生育意愿自由,男性享有生育权,但是男性享有生育权不得妨碍妇女享有得生育权。因此,若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那么生育权应当为夫妻共同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当二人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妻子有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

如上述判例中所述,生育权于女性而言是一种生命健康权,因为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是女性在承担因妊娠对身体带来的损害,而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侵犯妇女生育权就等于是侵害其生命健康权,违反了《宪法》。而男性的生育权无关乎《宪法》中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妻子的生育权优先于丈夫的生育权。但是,法律并未对该问题进行一刀切,否则,丈夫享有的生育权似乎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为此,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将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情形归纳到可离婚事由里。也就是说,妻子在维护自身生育权的同时侵犯到丈夫的生育权时,丈夫以此请求离婚,将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对于案例二中,双方还未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擅自引产未婚先孕的胎儿,男方是否有权向女方要求赔偿呢?案例二中的法院仍是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对男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此处类比于刑法中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首先,生育权是公民均享有的权利,不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其次,拥有婚姻关系这一束缚性条件的妇女都拥有生育自由权,那么未婚女性更应当拥有生育自由的权利,此时男性主张女性侵犯其生育权而索要赔偿更是于法无据。

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在生育问题上,女性不可否定的承担比男性更大的精神压力以及身体损害,若不对女性的生育权进行保护,那么女性将会在两性关系中处于被动的地步,同时也违背了《宪法》的宗旨。当然,维护女性的生育权并不是鼓励和纵容藐视胎儿的生命,从哲学的角度出发,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法律和道德也会有相互抵触的时候。那么在此问题上,广大女性在享受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不能任性妄为、把新生命当成儿戏,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不违法。离婚前已经怀孕,离婚后生育子女的,不违法;如果离婚后再婚,生育第二胎的也不违法。但如果离婚前没有怀孕,婚后也没有再婚,生育子女的,就违反计生政策,这个情况属于非婚姻关系生育,在各地的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中都有规定,你可以看看当地的计生政策。

离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属于计划外生育,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这主要还得取决于该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符合法定的再生育条件。如果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管是否离婚,都得作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孩子五个月,离婚时一般交由母亲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