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法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具有不对等性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4、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区别?不是一个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各个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约束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不是一个概念。行政法律关系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简答题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简述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律规范:是指由各种国家机关所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不是具体的法典,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一般称某某法,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效力低于行政法,一般称某某条例。
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有以下特征: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
意志关系是指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经济基础范畴。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解释一下行政法律关系特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有如下特征:
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二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时,相对人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诉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六+合+彩虹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特征?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隶属性。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隶属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处分”和“处罚”
1、教育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分在学校中一般是对教师和学生进行的。通常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例如,在《教育法》中第74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和学生的违法但不至于犯罪的行为进行的惩处,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等。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等。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介绍如下: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区别?
不是一个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各个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约束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不是一个概念。行政法律关系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有以下特征: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
意志关系是指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经济基础范畴。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有:
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