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重婚罪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重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据此,重婚罪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重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展资料:
结婚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按照《婚姻登记条例》执行。事实上,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同时,婚姻登记的过程,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的重要环节。
参考资料:重婚罪-百度百科
一、重婚罪判多久
1、起诉重婚罪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或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本罪。另外,因重婚起诉离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重婚者进行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离婚起诉书要提交几份
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关键,就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必须要提交书面的离婚起诉状。那么这个离婚起诉状要几份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诉讼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资料:
1、起诉书两份;
2、结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6、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起诉重婚罪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夫妻两个人已经被判决离婚了,男方不服,不可以上诉重婚罪,可以不服原判,请求二审。以下的内容是二审是需要注意的一些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关于二审开庭的审理程序是和一审相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二审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其次,当事人只要如实陈述自己的相关情况,并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即可。当事人应该了解以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