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美国民事诉讼庭审程序规定

qq745048485 2024-11-05 阅读:4

美国的司法程序:

美国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美国民事诉讼庭审程序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简易程序,简易判决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不经过庭审,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案件的简易程序。一般在案件事实非常清楚,没有争议,且其中一方根据法律有权得到法庭判决的情况下使用。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主要是避免没有必要的庭审。

初审听证,证据听证

由法庭官员主持的一个法律程序,用以判断犯罪是否已经发生,是否在法庭管辖区域内发生,是否有合理根据相信被告确实犯了罪,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将被告拘禁直至庭审。设置初审听证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合理逮捕和拘留的发生。

口供证词程序

在民事或刑事诉讼庭审之前,通过提问方式获取原告方、被告方或证人陈述证词的过程,一般在律师的办公室进行,由原告或被告方律师提问,被问者回答问题,法庭记录员、摄像或录音人员均在场记录下证词。口供证词程序开始之前,作证人一般都要宣誓,法庭记录员和作证人经常会签署一份宣誓书,保证口供证词程序产生的证词文本与实际情况一致。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以最为概要的总结方式,美国的一般民事诉讼可分为立案,证据披露,简易判决,庭审,上诉这五个基本阶段,本文将简单介绍这几个诉讼基本步骤的内容及我所相应的收费标准。

1.律师函。正所谓“先礼后兵”,正式起诉前,美国律师一般会向被告发送一份正式的DEMAND LETTER,也就是律师函。律师函将陈述案情基本事实,法律依据和原告基本诉求,一般给与对方7-10天的回复期,如果不回复,则启动下一步立案程序。在实践中,有不少事实清楚,案情相对简单的案子通过发送律师函就可以启动双方的谈判,从而双方协商解决纠纷,避免在法庭的兵戎相见。一般律师函的起草费用(以400美元的小时费率为准)在1,000-2,500美元之间。

2.立案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内容包括律师依据案情基本事实,撰写诉状(complaint),递交法庭并完成诉状的送达。美国法院没有所谓的立案庭,美国法院本身也不会对诉状内容做实质审查。诉状递交之后,一般只要没有格式上的错误,法院都会予以立案并发出传票(summons)。此时,原告方就可以安排诉状送达被告。一旦诉状完成送达,被告方在答辩期限内(加州的州法院系统是30天,联邦法院系统是21天)必须予以回应,否则会有被缺席判决的可能。回应的方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是答辩(answer);如果认为起诉状存在重大瑕疵,可以提出驳回起诉的动议(demurrer);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动议(motion to dismiss);如果对送达有异议,可以提出送达无效的动议(motion to quash service of summons)等等。

这一阶段,根据案情复杂程度,一般的费用(以400美元的小时费率为准)为2,000-5,000美元左右。当然,如果被诉一方提出反诉或提出上文提到的各种动议,起诉一方就必须答复,此时费用大约会翻倍。立案阶段一般持续2-6个月。

3.证据披露阶段。在美国,民事诉讼的核心就是证据的收集。美国的法院非常中立与消极,不会主动调取证据,律师是取证的主要推动方。美国律师的取证权,有最高法院的判例作保障。早在1866年,通过Ex parte Garland案件(71 U. S. 333,1866),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认定:“律师和(法律)顾问不是美国政府的官员;他们是法院的官员(Officers of the Court)。”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也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在他的执业区域内发出法庭传票(Subpoena),索取证据。所以,美国律师可以代表法院向个人或者机构广泛的调取证据。

一般说来,律师取证有几种方式,一是向对方发出书面证据请求,包括提出一系列和案情相关的书面问题,请求对方提供一切和案情相关的书面/视频/音频/图像等证据,请求对方承认相关案情事实,请求对方接受一定的医学检查等等,刘强东的案件就是在律师获得酒店视频后发生了有利于刘强东的大反转;二是律师可以录口供,直接询问对方当事人、证人、以及案件相关第三人任何和案件相关的问题,被询问一方除特殊情况外,不可以拒绝,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庭惩戒;三是律师可以聘请专业调查机构(比如专家证人,私家侦探,资产调查机构等)做调查取证。

正是因为美国的律师有着比中国律师深入的多、广泛的多的取证权力,证据披露阶段往往是诉讼案件中时间精力花费最多的步骤。一般民事案件,律师需要花费3-5个月的时间收集证据,复杂的案件,时间会更长,耗时一年以上收集证据的案件并不少见。这个阶段的律师费用,一般为5,000-50,000美元左右(以400美元的小时费率为准)。特别复杂的案件,费用可能会更高。

4.简易判决阶段。当双方的证据都交换完毕,真相基本大白,此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做一个选择:是谋求和解还是继续诉讼?为了节省司法资源,美国法院积极鼓励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事实上,美国90%以上的诉讼案件都是以和解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如果调解(调解一般由一个中立的调解人促成)或和解(和解一般由双方律师完成)成功,自然皆大欢喜,费用也相对低廉,一般为5,000-15,000美元左右(以400美元的小时费率为准)。

但是,如果双方不同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失败,案件就朝着寻求法院判决的方向发展,此时,也有两个基本方向:当证据对某一方特别有利时,往往掌握优势证据的一方会寻求法院对案件作出简易判决(也称为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在简易判决中,法官会在审查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即作出判决,而省略了开庭的过程。所以,相对于开庭,时间和花费上都相对会少一些。但是即便是寻求简易判决,律师也需要准备分析大量书面材料,以便提交简易判决的动议。对方也会竭尽全力反对该简易判决的动议,双方会有大量交锋。从律师费的角度,以400美元的小时费率来看,总的费用一般将会在20,000到50,000美元之间。此阶段一般3-5个月。

如果证据并非对一方绝对有利,且双方和解调解破局,开庭审理就不可避免了。

5.开庭阶段。开庭审理时,双方法庭相见,在法官面前(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也包括陪审员)出示证据,辩论交锋,最终由法官(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由陪审员)做出判决(判断)。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律师往往也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整理证据,准备辩护词,研究庭审诉讼策略等等。整个开庭阶段,以400美元的小时费率来看,总的费用一般将会在30,000到70,000美元之间,开庭审理一般持续3-7天,复杂的案子可能更长,费用也相应会更高。

6.上诉阶段。如果对判决不服,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这一阶段,往往需要聘请专门的上诉律师,从初审法院的判决中寻找漏洞。以400美元的小时费率来看,总的费用一般会在30,000到50,000美元之间。整个上诉阶段可能持续6-12个月,甚至更长。

7.诉讼和仲裁。广义的诉讼,其实是包括在法院进行的诉讼和通过仲裁机构裁定的诉讼。很多基于合同的民商事纠纷,如果双方早已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仲裁方式了,那么一旦产生纠纷,仲裁就将是最合适的方式。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好处主要有两点:首先是保密性好,法院的文件(除了当事方交换的证据)都是公开的,参与法庭诉讼可能对公司或个人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仲裁则是全程私密,当事方和仲裁机构都不可以擅自公开仲裁文件;二是效率与自由度更高,虽然仲裁和法庭程序一样,需要遵循基本的民事诉讼规则,但是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比法官更大,所以仲裁常常会有更高的效率,而且仲裁是终局性裁决,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上诉,这样也比法庭的判决更加具有确定性。

另一方面,仲裁也会有一些缺点,比如费用可能比法院程序高,因为仲裁员都是有经验的律师或退休法官充任,聘任他们做仲裁员一般的每小时费率一般在400-1,000美元左右,这笔费用一般是当事方平均分担。此外,当事方还需要分担仲裁委员会的行政费用,一般也要数千美元。而法院中的法官是免费的,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很低。除此之外,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意味着除了特殊情况(比如仲裁员受贿),仲裁裁决是不可上诉的,这个特点也会让当事人觉得不合理的仲裁裁决缺乏进一步的法律救济。

8.动议(MOTION)。我们知道,美国诉讼程序是律师中心主义,也就是律师积极推动诉讼,法官被动消极。法官在庭审之前,一般每隔几个月通过法庭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了解诉讼的发展阶段,其他的基本不过问。但是,律师通过发起动议,可以要求法官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动议的种类五花八门,我们上文提到,在立案阶段,可以有demurrer,motion to dismiss,motion to quash service of summons等;在证据交换阶段,可以有motion to compel,请求法庭强迫对方交出证据;简易判决本身就是通过动议来实现;此外,还可以通过动议实现财产保全(writ of attachment),请求延期,律师退出代理等等。通过发起动议,律师不断推动诉讼程序朝着有利于自己当事人利益的方向发展。

不难看出,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长(一年以上),费用高(动辄几万美金),程序复杂,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流程。但是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提到过,绝大部分的民事诉讼在证据披露阶段结束后,就以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案了,只有极少案件会经历所有的诉讼阶段。此时,律师的作用会相当关键,优秀的诉讼律师都致力于以最优的时间金钱成本为客户争取最佳利益。

一审程序: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宣告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Adversarial system

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又称为“由当事人进行主导、控制、表演的诉讼模式(party-domination\party presenttion\party-prosecution)”,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F6请求,如果被告的这些请求被驳回,则被告必须提交答辩材料,然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准备进入庭审前的程序及发现程序。如果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双方就要进入庭审阶段。根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的审理,因此双方可以要求陪审团审理并有权选择陪审员。在庭审开始后,通常要区分原告的案件和被告的案件。所谓原被告的案件,是指原被告分别要证明的一切事实和要解释的一切问题。原告的案件要首先进行,这就是说要先由原告的律师向陪审员解释案件的事实及原告的请求等问题,%B出请求,如果被告的这些请求被驳回,则被告必须提交答辩材料,然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准备进入庭审前的程序及发现程序。如果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双方就要进入庭审阶段。根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的审理,因此双方可以要求陪审团审理并有权选择陪审员。在庭审开始后,通常要区分原告的案件和被告的案件。所谓原被告的案件,是指原被告分别要证明的一切事实和要解释的一切问题。原告的案件要首先进行,这就是说要先由原告的律师向陪审员解释案件的事实及原告的请求等问题,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其他证据。原告的律师可以要求传唤证人。在证人到庭后先由原告的律师提问,然后被告的律师也有权询问证人,这就是所谓交叉询问制度。当原告的所有证据已经提出、阐述已经完毕以后,就要开始被告的案件。被告可以首先请求驳回原告的主张,如果未提出驳回原告的主张或被告的请求被驳回,被告就要开始提出其全部证据或作出全部阐述。被告也可以要求传唤证人,然后实行交叉询问。在双方的证据提交完毕以后,应当由双方的律师对案件作总结性的发言。首先由原告的律师发言,然后是被告的律师总结。在这一过程中,双方的律师要竭尽其全部的辩才和演说技巧,攻击对方的证据和证人不可靠、理由不成立或不充足,从而努力说服或打动陪审员,在双方发言完毕以后,陪审团将通过合意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裁判意见,最后由法官对法律问题作出裁判。

第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当事人主义以追求程序的正义为目的,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双方当事人都给予了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权利,则不管实体的真实是否被发现,也应当维护公正的程序。即使原告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法官也不应当主动收集证据去证实而造成对程序的破坏。美国法强调法官的消极性,并认为这是维护正义的手段,诉讼必须由当事人而不是由法官来推动和发展则是更为民主和公正。

第三,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当事人主义的模式下,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只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才能由法官进行审理,法官作出的裁判依据都必须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提交的证据、作出的辩论意见为依据,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不仅有权询问自己的证人,而且可以询问对方的证人,整个庭审都为当事人充分的完全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了舞台。当事人主义不仅最大限度地吸收和鼓励了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并且在诉讼中始终保持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等、诉讼地位的平等、和辩论机会的均等,双方都有均等的机会已说服证据和提供裁判者,不管是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双方都实行平等的对抗,最后由裁判者确定胜负。

第四,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当事人主义认为,诉讼纯粹是一种竞技比赛,甚至是一种争斗,而法官只不过是一个消极仲裁者,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谁更能利用其法律知识,诉讼技巧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辩护的意见,谁就应当赢得诉讼,所以整个诉讼都是由当事人所控制的。而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应当处于消极的角色,而不能依据其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也不能自行确定审理的对象和争议点。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律师不仅充分享有攻击和防御的程序权利,而且也牢牢的控制着诉讼的进程和发展,例如,是否提出证据,提出何种证据、转换那一个证人,对何种事实进行调查,庭审时间的长短等等,都要由律师来掌握,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尽可能的不发言或少发言,而只是耐心的、冷静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免给任何依附当事人造成对一方有偏见甚至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的印象。正如美国学者杰克伯所指出的:“与法院的被动性形成对比的是律师的主动性。律师们才控制着美国司法审判的过程。只有他们负责对法庭案件的调查,并行法庭提供他们认为相关的证据。他们决定不向法院提供的情况,法院和陪审团就不会得到。律师还控制着诉讼的步调,如果他们的当事人和他们自身的利益要求他们尽快作出决定,他们会使整个诉讼过程变得很迅速;反之,如果他们放慢诉讼过程的话,他们也可以使整个诉讼变的蜗牛爬坡一样缓慢。几乎开庭过程的每一个方面都反映律师的倾向,虽然法官穿着代表国家权威的长袍,但事实上他们在美国的法庭上常常成了律师策略下的人质”

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与陪审制度有密切的联系,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强调通过陪审制限制法官的权利。许多证据规则也是专为陪审制度而适用的。尤其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律师的辩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案件的事实可能是由陪审团审理的,因此通过辩论尽量打动陪审员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