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份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谁提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由管理人提出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及时拟订。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载明: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2)管理人拟定的财产分配方案应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管理人执行破产财产分配的依据,债权人同样有权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应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3、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该怎么做?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债权人会议不能通过时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通过的具体条件是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后,还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包括对通过程序的合法性和方案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责令管理人重新制订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该规定是为了防止多数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程序的严肃性。
(3)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基于与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同样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在债权人会议不能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进行裁定。债权人会议经过两次表决无法通过相应方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裁定。
(4)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及时告知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6条的规定,债权额占无形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有权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的内容及时告知债权人。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谁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由管理人执行。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亦是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可以采取一次或多次分配的方式。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主要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变现状况。当破产财产构成相对复杂、变现难度不一,或者价值波动较大、不容易集中变价,则应当在相当的财产变价后,多次相对集中地进行分配。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企业破产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主观:
宣告破产之后财产分配顺序为:第一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二顺序,职工债权;第三顺序,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四顺序,普通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客观:《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分析: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存在的,存在即合理。破产分配方案,是指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全部清理、变价之后,管理人应当根据对破产企业的清算结果编制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财产,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末成就的财产,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二、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三、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四、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五、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第九十四条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