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它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了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
条关于“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订规划和措施,并保证付诸实施。要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二、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学生(不包括研究生和调干进修生)和学徒工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经教育无效者,学生令其退学,学徒工延期转正。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
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三、有生育条件的夫妇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核实批准,报县(区)备案并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招生。独生子女的父母是
干部、职工者,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五元;是农村社员者,每月由生产队发给儿童保健工分五十分。保健费和保健工分均从发证之月起发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双职工的儿童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平均分担;一方在农村,另一方在集体、全民单位或军队的也各按百分之五十分担。儿童
保健费的来源,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也按上述办法由招用单位发给。城镇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费中开支。
对已享受上述待遇又生第二胎的,由本单位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扣回已发的全部儿童保健费或儿童保健工分(第一个孩子严重病残者只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
四、农村口粮分配严格实行基本口粮按年龄分等定量,不能按人口平均分粮。对只生一个孩子者,其小孩可按成年人的定量分粮。
五、对不执行计划生育,经教育无效者,要实行经济制裁。凡计划外强生第二胎,以及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其父母为职工的,孩子不得享受入托补助、统筹医疗。七周岁内儿童的口粮,属非农业人口的,按议价粮供应;属农业
人口的,按国家粮食超购加价计算,其他农副产品分配也按此精神办理;因计划外生育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或救济,生育后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生产者),调资、晋级缓调一次。对超生子女的父母要征收超生费。职工从夫妇双方工资中、农村社员从夫妇劳动工分中
每月各征收百分之十(无劳动工分者每月按五十工分值征收现金)。其中对计划外生第二胎的,从怀孕之月起征收,到孩子出生三年为止;对生第三胎的(第二胎是双胞胎、多胞胎者按二胎办法处理),从怀孕之月起征收,至子女十四周岁为止;生三胎以上的,每多生一胎再增收百分之五
的超生费,从怀孕之月起征收,至子女十四周岁为止。超生费的征收,职工由所在单位从每月工资中扣除,农村社员在分配时从其劳动工分中扣除。所扣工资、工分分别纳入本单位福利费和公益金中支配使用。
严禁非婚生育。违犯者要严肃批评教育,并按计划外生第二胎办法给予经济制裁。
六、住房分配,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对晚婚和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夫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只生一个孩子和两个孩子的家庭,可分配同等面积的住房。只生一个孩子的农村社员,在需要新建住房时,生产队应优先给予解决宅基地。今后超生家庭的城市人口不再增加其住房面积,
农村不再增划宅基地和自留地。
七、各级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作为评比先进集体条件之一,对计划生育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超计划生育特别是出现三胎生育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对违犯或躲避计划生育的(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
分。
不准从外省外地抱养孩子。对散布谣言、打击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以及非法取环等破坏计划生育的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
八、要照顾好农村“五保户”和城镇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国家和集体要采取措施保证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社员和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终身无子女的男女职工在退休时,退休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退休
金的不再增加)。要提倡兴办敬老院。有条件的生产大队可实行农业劳保制度。对终身无子女的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除按“五保户”照顾外,每人再从生产队公益金中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实行男女平等,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继承财产的权利。只有女孩的职工,其女儿或女婿一人(限制在三十周岁以内)可享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工顶替权利,双方父母也可享受直系亲属劳保福利待遇。在农村,提倡男到有女无儿的社员家结婚落户,并要保证他们在政治上、经济
上享受与本地社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九、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假期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在休假期间,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不影响评全勤奖。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手术后的假期工资由招用单位发给。
十、施行结扎或人工流产手术者,凭手术证明,商业部门供应营养品,农村社员由生产队或公社粮管所适当调剂细粮。生活有困难的干部、职工,施行手术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营养补贴;农村社员可从公益金中给予必要的营养照顾。施行手术住院期间,有特殊情况
确需照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派人或允许亲属请假照顾(一般不超过一周),按公假处理。要因人制宜地采取不同的有效节育措施。对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自愿绝育后,因孩子死亡而要求再育的,免费施行吻合手术。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
症,其治疗费用与节育手术费同样报销。在治疗过程中,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职工病休在一年内按公假处理,超过一年者按劳保规定处理。生活困难的农村社员,采取以集体照顾为主,国家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加以解决。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按公伤事
故处理。对万例手术无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要认真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办好托儿所、幼儿园,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努力做到生一个,健康成长一个,以促进计划生育的开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过去制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实行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今后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对已经受到经济制裁的夫妇,可继续按过去省和各地市有关规定执行。
2、1982年省计生局作出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3条”、农村
“7条”的规定,城市3条即: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结婚8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者;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农村7条即除执行城市3条外,再增加4条:烈士独子只生一个孩子者;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一个孩子者(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独子与独女结婚只生育一个孩子者;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者。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口径及政策性解释(山东省)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3、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此次摸底调查为50周岁,即1933年1月1日—1955年1月1日之间出生的);
二、对上述基本条件的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民委员会);②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③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
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3、已由“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的,以及在户籍制度改革中,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不列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到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期间没有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山东省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3、生育行为发生时,山东省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我省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确认过程中所涉及的“子女”既包括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
2、曾生育子女(包括生育子女后现存子女和死亡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关于“收养子女”的确认: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的只要符合收养行为发生时省制定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的,视为合法收养;在此之后的凡符合《收养法》的视为合法收养,否则视为违法收养。其现存子女数合计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现存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5、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6、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以及未生育而合法抱养的(也不包括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7、符合照顾生育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孩子的夫妻,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四)关于年满60周岁(此次摸底调查为年满5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其年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三、补充说明
1、申请奖励扶助的公民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三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委会5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作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
3、无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不列入奖励扶助范围。
4、1983年5月29日以后生育二胎者,其两个子女应间隔4年以上。
5、考虑到妊娠和生育行为的特殊性,每个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自颁布实施之日起10个月内,只要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孩次数额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
6、生育时达不到法定婚龄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95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1950年5月1日之前结婚生育的,以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
附件1:
国家1973年生育政策规定
1973年12月11日—27日,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栗秀真主持,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国务院业务组成员、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出席会议,并接见了与会代表。
会议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以后、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是
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是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附件2
山东省生育政策规定
1、1964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在我省首次提出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点。每夫妇生育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相隔4至6年为好;
2、1973年4月23日,省革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文件,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4、5年为宜,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3、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会制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4年以上;再婚夫妇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4、1980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5、1982年省计生局作出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3条”、农村
“7条”的规定,城市3条即: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结婚8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者;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农村7条即除执行城市3条外,再增加4条:烈士独子只生一个孩子者;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一个孩子者(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独子与独女结婚只生育一个孩子者;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者。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
6、1983年8月16日,省侨办、省计生委作出规定: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夫妻双方均系归侨,也应鼓励只生一胎,经说服仍要求生育二胎,而他们回国时间不满6年者,可允许生育第二胎;
7、1984年5月14日,中共山东省委作出《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把照顾生育的“7条”规定发展为“16条”,即(一)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安排生二胎,或再准生一个:独子与独女结婚的;经县以上医院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后5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妇一方有两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夫妇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再婚夫妇一方为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妇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满5年以上,只生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夫妇双方均系归侨或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定居,身边无子女的;烈士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二)农村除以上各1条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二胎: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两代单传的;兄弟两人以上(含两人)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的;长期从事远海捕捞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凡安排生二胎者,应间隔4年以上。
8、1986年2月13日,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规定》,规定独女母亲生育第二胎的年龄必须年满30周岁。
9、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见《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10、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见《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11、2002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四、1981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
除了中国,印度,韩国,印尼,越南等国家也实施过计划生育。
每个国家的计生政策在细节上各有不同,但是都有个共同的目标,就是控制人口。
1、其中印度是世界上第一个官方推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印度从1951年开始就推行计划生育,但是并没有采取强制性的措施。
2、韩国的计划生育并没有中国的计划生育如此的激进和强制,韩国计划生育整体来说是温和的,以经济为手段,以法律为导向促进韩国人降低生育率,例如免费的节育,政府的宣导,免费的避孕产品,人工流产合法化等等,从节育手段上来说,中韩差不多的,不管是避孕套的发放还是对女性放环。
3、印尼人口政策核心是推行家庭生育计划。印尼政府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先在爪哇和巴厘两个人口最稠密的岛屿进行家庭生育计划的试点,到第二个五年计划(公元1973—1977)期间,逐渐推广到西齐、北苏门答腊、西苏门答腊等十个省、区。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家庭生育计划推广到其他11个省份,普及全国。
4、《各国人口与家庭计划概况》书中提到越南的人口政策是实行“家庭计划化(k hoch hóa giaình)”,相当于中国的计划生育。越南政府采取的生育政策奖罚分明:提倡1对夫妇只生1个或2个孩子,妇女22岁以后才准生育,并规定头胎和第2胎之间必须间隔3年;
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购买住房、孩子入学、就医均可得到优惠。3个孩子以上的家庭被视为违犯了“家庭计划化”和生育政策,在有关福利和迁入城市、工业区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
扩展资料:
1976年,印度的马特拉施特邦通过的《限制家庭规模法》规定,对已生育3个孩子以上的,55岁以下的男性和45岁以下的女性实施绝育手术。但这项法案没有得到总统批准。
1977年,印度政府强调印度反对在全国或邦一级实行强制性措施。因此,印度政府制定的人口政策只能是建立在民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的。
印度现行的生育政策是:
(1)惩罚多生。1976年《计划生育法》规定:对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不予提供借贷款、工作、住房、免费医疗和教育津贴等;有3个孩子的夫妇必须绝育,否则处以罚款或监禁。
(2)奖励计划生育者。有关法律规定,独生子女在职人员家庭可在住房上得到较好待遇,绝育最多的村子可优先给予饮水、灌溉和更多的福利保健。
(3)奖励好的计划生育工作者。1年内做了50次以上绝育手术的医生、护士和准医务人员可以增长薪水,并发给奖状。劝说接受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人每人可得15卢比。
(4)对“晚”生“稀”生的妇女给予奖励。政府通过立法,提高婚龄以降低人口出生率。妇女21岁之后生育第1个孩子受奖励,间隔4年生第2个孩子奖200卢比。如果一方作绝育手术,再奖励125卢比。
(5)支持人工流产。政府规定怀孕20周内进行人工流产是合法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印度人口政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印度尼西亚人口政策
参考资料:韩国计划生育政策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人民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各国人口与家庭计划概况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全国最敢生孩子的省份主要有:
1.甘肃省:2019年甘肃省的生育率达到1.71,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69的1.01倍,位列全国第1。甘肃省生育率一直位居全国前列,这与当地坚持生育三孩以上的传统观念较强有关。
2.青海省:2019年青海省的生育率达到1.66,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69的0.98倍,位列全国第2。青海省藏族人口较多,藏族民族生育观念较强,生育率一直较高。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新疆的生育率达到1.65,仅次于甘肃省和青海省,位列全国第3。新疆有较高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维吾尔族等民族生育观念较强,生育意愿较高,支撑了较高的生育率。
4.西藏自治区:2019年西藏的生育率达到1.62,位居全国第4。西藏藏族人口占比较高,藏族文化中较重视生育,家庭多子女,这也使得西藏生育率历来在全国较高水平。
5.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广西的生育率达到1.58,位列全国第5。广西壮族人口较多,壮族民族文化中也比较重视生育,生育率水平较高。
综上,从生育率水平看,西北省份如甘肃、青海、新疆和西藏,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生育率较高,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文化中比较重视生育所致。这些地区相对更“敢生孩子”,生育意愿和生育率较高。
除此之外,生育率的高低还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政策环境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各省之间生育观念和生育意愿也存在差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不同省份的生育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