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民事诉讼案件到达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该民事案件属于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范围。
2、该民事案件一审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上诉到了高级人民法院。
3、该民事案件经过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或者省级检察院认为该民事案件存在错误,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总之,民事诉讼案件肯定是可以申诉到更高的法院的。民事诉讼在申请再审的时候,在同一个法院只可以有一次申请的机会,要是都不服的话,可以往上面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可以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下:
(一)审理法律规定的管辖和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从审判程序上是两审终审制,如果是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诉到中院限走完了审判程序,如果是中院受理的则上诉到高院即审结了,只能上诉一级。但要是走审判监督程序可申诉到最院,还可以向最高检提出抗诉申请,但后两种作用是有限的,一般很难推翻二审的审结案件。
法律分析
我国诉讼体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每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即告终结。若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向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例如,一审法院是县区法院的,可以向地市中级法院上诉;一审法院是地市级法院的,可以向省市高级法院上诉。若第二审的判决为终审的判决,则不能再上诉。即如果第二审判决是由地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能再向高级法院上诉。如当事人对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的,高级法院会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民事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后会写明上诉的法院。判决生效后还不服的话可以选择再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就是说,就现有生效的规定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种管辖,即合同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