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qq745048485 2024-11-17 阅读:4

经常有网友咨询关于施工报建手续的问题,现转载一份供各位参考。需要注意的,各个地方的办事程序有所不同,不可原文照搬。稍有不同必会给您带来想不到的烦恼,请谨慎参考。

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除外。

(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办事指南

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及其全套附件一式三份;

对《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及表中的各项内容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及收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银行凭证等),要求将这部分资料独立组卷放入资料盒中,并编写资料目录作为封面。

《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应如实填写齐全,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对2010年3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一级或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黑名单施工企业或市建设局重点监控企业承建的的新建项目,应提交加盖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印章的《建筑项目“平安卡管理系统”网络及设备维护服务办理登记表》复印件。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次装修的房屋工程需提交《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性质以及股东发包工程决议书文件;

5.由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6.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

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已在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办理备案的相关证明

7.已通过审查并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8.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的《顺德区建设工程送检见证人员授权书》;

9.《佛山市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及《佛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申报资料

1、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规划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国土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次装修的房屋工程需提交《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性质以及股东发包工程决议书文件;

6、建设单位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

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已在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办理备案的相关证明

8、已通过审查并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9.凡在我区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详情请浏览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均需提交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批复文件,属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属于佛山市本阶段实施项目(详情请浏览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分类实施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佛职防小组办〔2009〕6号))的还应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带*号的资料在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时不需要提交。

注:

1.以上资料按工程实际情况提供。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建设单位可以先后办理,也可以同时办理,如同时办理则申请资料不须重复提交。

办理程序

1、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

申请人提交资料→监督机构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予以确认。

2、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证机关和监督机构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予以确认→发证。

办理时限

1、绿色通道工程即办;

2、黑名单及重点监控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10个工作日办结;

3、除上述两类外的建设工程:1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单体项目超过5000㎡、群体项目超过10000㎡的项目及外来企业、黑名单企业承建的项目到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其它项目均在工程所属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

区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黑名单企业承建的市政项目到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其它项目按镇街投资镇街管理的原则(黑名单企业承建的市政项目除外)在工程所属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

(三)施工许可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办事指南

申报资料

(一)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2、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持下列申请资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2、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程技术资料移交证明;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5、按照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重新申请办理。

(三)工程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民政局的命名批复(复印件);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四)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2)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

(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按照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重新办理。

(1)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五)停工登记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六)复工申请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2、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名单;

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4、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证机关审查、发证。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地点

原发证地点办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劳务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二)佛山市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行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并将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实现信息共享。

诚信登记是记载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行业企业开展建筑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平台,同时也是建筑行业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行业企业,应办理诚信登记,并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办理诚信登记。

市内建筑行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人员要求按附件1配置。

第六条市外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外)驻佛山机构必需设置办公场所,属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已购买未及办证的需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属租赁的需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规划用途须为商用综合、办公楼、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住宅类型)市外企业驻佛山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市外企业从事野外作业的,如输变电、燃气管线敷设等,其办公场所可设置在施工现场。

第七条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办公场所及人员进行检查。

第八条诚信登记信息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放诚信管理平台。诚信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企业和人员信息的变更,由企业登陆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新增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行业企业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场,需办理诚信登记注销手续。自行退出的,企业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注销资料,其中:市内企业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外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企业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有关信息。

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诚信信息情况,落实工程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在诚信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小型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对于招标项目,中标后,由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在诚信管理平台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其中,建造师只能担任1个项目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担任3个项目的负责人。

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上传业绩并通过审核自动解锁;

(二)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相关项目,未能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以及由直接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意见;

(三)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

(四)对于分包工程,在实际完工验收后,由分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证实的;

(五)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实的。

小型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在日常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的,可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诚信加分;企业受到批评处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相应的扣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谁奖励,谁加分;谁处罚,谁扣分”的原则执行。

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企业承接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或财政资金在市外投资建设的项目,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奖章、证书、印发的文件(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及时在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工程项目完成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申请业绩加分。工程业绩加分以完成项目数量及工程规模大小确定,由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工程业绩加分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需招标的项目);

(二)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等);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备案表;

(五)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表等。

第十六条建立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和考勤制度。培训、考勤对象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联络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考勤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各类企业扣分标准(附件3)对企业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扣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建立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诚信考评机制。制定相应的诚信加分标准(附件4)及扣分标准(附件5)。

注册人员及相关人员初始诚信分值为100分。

第十九条企业和个人行为记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制定发布,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预扣分信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及时发送短信通知预扣分对象。

企业和个人对预扣分依据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认定有异议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认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诉人,作出是否扣分的决定。企业对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对已办理诚信登记的建筑行业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诚信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诚信综合考评以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企业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企业重新办理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平台根据企业诚信动态分值自动评定企业诚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企业诚信分A、B、C、D四个等级,对照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确定(附件6)。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行业企业红黑名单制度:

(一)诚信A级企业列入企业红名单,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提倡优先选择A级企业;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诚信D级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二十五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期限为6~12个月,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累计诚信扣分30分以上的;

(三)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1次的;

(四)有其他不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企业黑名单,期限为6~12个月,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的;

(二)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累计3次以上的;

(四)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书面回复或拒不执行的;

(五)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因建设单位、业主拖欠工程款引发除外);

(六)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期间,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诚信管理平台对其进行锁定:

(一)被处以停业整顿的;

(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或失效的。

对企业的锁定,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锁定期限以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企业被锁定前,已中标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可继续办理报建及验收等后续手续;被锁定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但企业和人员信息变更以及诚信加分扣分仍可办理;被锁定期间,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

第二十八条建立建筑行业个人黑名单制度。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个人黑名单,期限为6~12个月,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

(二)经检查,3次以上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

(三)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在建工程项目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除外);

(五)被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资格的;

(六)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建筑企业担负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人员。依照《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4〕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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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____________备案盖章处____________

佛山市市建设工程监理

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发出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

目录

第一篇合同文件

第一章投标单位须知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件

第三章合同专用条件

第四章投标书

第五章合同格式

第二篇技术规范

第六章施工监理规范

第七章施工技术规范

第三篇附件

第一篇合同文件

第一章投标单位须知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项目说明

1.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1.1.2工程建设地点:____________;

1.1.3工程建设规模:____________;

1.1.4工程开竣工日期:____________;

1.1.5工程概算:____________;

1.1.6工程图纸设计单位:____________;

1.1.7资金来源(政府国家集体私人):____________

1.1.8投资批准单位:____________;

批准文号:____________;

1.1.9规划部门批准文号:____________;

1.1.10工程性质(民用市政工业交通项目等):___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法人

2.1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住所或地址: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____

第三条招标单位(或招标代表机构)

3.1名称:____________

3.2住所或地址:____________

3.3联系人: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第四条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4.1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北京市批准的____________级以上监理资质。中央、军队在京和外地监理单位还应有市建委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

4.2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投标单位代表应该递交一份投标单位答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投标费用

5.1投标单位应承担其投标书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业主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招标文件

6.1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

6.1.1投标邀请书

6.1.2投标单位须知

6.1.3合同通用条件

6.1.4合同专用条件

6.1.5投标书的格式

6.1.6技术规范

6.1.7附件

6.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单位如要求业主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以书面(传真)的方式通知业主。凡在年月日前澄清的问题,业主均将予以答复。业主的答复的副本将交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该部分答复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场地勘察与投标预备会

6.3.1场地勘察定于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时,在

____________举行。

6.3.2建议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本监理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3.3业主准许投标单位及其代表为了考察现场而进入现场和有关场地。但投标单位及其代表应对由于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以及任何其它的损失、损坏费用负责,业主不负任何责任。

6.3.4投标预备会定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时,在____________举行。投标单位派_____位代表按上述要求参加会议。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必须在投票预备会召开的7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如果属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6.4招标文件的修改

6.4.1业主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6.4.2该修改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尽快确认收到的修改文件。

第七条投标书的编制

7.1投标书的语言

7.1.1投标书及投标单位和业主之间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7.2组成投标书的文件

7.2.1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书应包含下列文件:正确填写的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本文件第四章所列的文件必须全部填写,但可以按同样格式加以扩展。

第八条投标价格

8.1投标单位的投标价应是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

8.2监理费按第一章所列的工程概预算乘以国家有关收费规定的费率计取,可以上下浮动,但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

8.3投标价格不包括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它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和业主给付的奖金。

8.4在本合同执行完毕时,接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但原中标费率不变。

第九条投标书的有效期

9.1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4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

第十条投标书的签署

10.1投标单位应按6.2.1款的规定向业主提供一式_______份投标书,其中一份正本,其它为副本,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2投标书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

10.3投标书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均须由投标单位在改动处盖章。

第十一条投标书的送达

11.1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1.1.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1.1.2投标文件应使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密封袋和封条。

11.1.3投标文件密封专用封条在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两枚,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壹枚。

11.2提交投标书截止期

11.2.1投标单位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前将投标书报送到签收。

11.2.2招标人届时派专人接收投标文件

接收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11.3迟到的投标书。

11.2.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后送达的投标书,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11.4投标书的更改与撤回

11.4.1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撤回投标书,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经投标书签字人签署。

11.4.2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书不得更改或撤回。

第十二条开标与评标

12.1开标日期、参加人数及地点,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12.2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12.3开标时应当场对投标书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符合性。

12.4只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开标,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12.5招标单位将负责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12.6无效标书的确定按《佛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12.7招标单位按照《佛山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12.8评标方法按《佛山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12.9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12.10中标通知书

业主将评标结果报经佛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11合同订立

12.11.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应和业主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12.11.2合同采用本市颁布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件

第十三条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13.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一)“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二)“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五)“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六)“工程建设监理”分为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七)“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八)“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3.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13.3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义务

14.1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14.2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4.3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14.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五条业主的义务

15.1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件等。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15.2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业主应当向监理机构提供业主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以及分包合同和订货合同。

15.3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逾期应视为业主同意。

15.4业主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15.5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

15.6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1)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15.7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其中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业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15.8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的权利

16.1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一)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二)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三)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四)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承建商,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六)对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七)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八)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或更换;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或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九)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十)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十一)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16.2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建议。

16.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行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十七条业主的权利

17.1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17.2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7.3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17.4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7.5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责任

18.1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18.2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违法行为、或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业主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3监理单位对业主或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18.4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业主的责任

19.1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19.2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20.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0.2监理单位向业主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施工单位和业主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单位,收到监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0.3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酬金。

20.4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20.5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56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0.6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本条第20.3款、20.4款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20.7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20.8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酬金

21.1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21.2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时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21.3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21.4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其它

22.1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复试费设备,所需费用应由业主负责解决或报销。

22.2监理单位如须加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或业主需要,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22.3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将给予适当奖励。

22.4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2.5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23.1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监理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在____天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

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一)办公用房及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生活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通信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___名服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5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业主同意按国内同类型工程监理费的______%计收。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双方同意用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愿意提请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三十六条其它专用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投标书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监理大纲

(3)监理企业证明资料

(4)近三年来承担监理的主要工程

(5)反映监理单位自身信誉和能力的资料

(6)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7)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8)如委托有关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试验检测,须明示其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

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提供下述文件及资料:

(1)投标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投标单位监理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三年内所获国家及地方政府荣誉证书复印件

(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5)监理单位综合情况审查表(附表三)

(6)监理单位近三年来已完成在监的单位工程_______________万平方米(或总造价_______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业绩表(附表四)

(7)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表(附表五)

(8)拟派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表(附表六)

(9)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附表五)

第五章合同格式

第三十九条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条合同采用佛山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篇技术规范

第六章施工监理规范

第四十一条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98)

第七章施工技术规范

第四十二条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三篇附件

附件一:投标书(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略)

附件三: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略)

附件四:近三年监理工程一览表(略)

附件五: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略)

附件六:拟派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略)

附件七: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仪器、检测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八:投标单位需业主提供的条件(略)

投标邀请书(略)

监理单位资质预审表(略)

监理单位资质预审表(略)

中标通知书(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招标投标社会成本,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是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下称交易系统)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接受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条凡参与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企业,须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并将本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录入到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中。

各方用户通过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对相关信息加盖电子签章并加密。在系统中的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企业录入到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资料(涉及到企业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如公示期满没有有效投诉的,该信息资料方可正式入库。

如经查实企业录入到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资料是弄虚作假的,3年内禁止该企业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各方参与人应及时登录交易系统更新本单位信息,如因信息缺失、失效或虚假等原因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编制

第六条招标投标各方应当使用交易系统提供的模板和专用工具制作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电子投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并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即为投标文件正本,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供必要的纸质投标文件。

第七条电子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电子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构成。

(二)电子招标文件须使用佛山市招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

第八条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投标文件由投标函及其附录、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等内容组成。

(二)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佛山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

(三)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的企业资质、业绩、获奖、人员等信息须从交易系统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中调取。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等电子版招标资料提交到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备案通过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电子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均应为电子版。

第十条投标人凭CA数字证书,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并通过交易系统报名、下载购买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和招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提问、答疑与澄清。

第十二条交易系统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投标人应当合理安排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确保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递交时间以交易系统成功接收的时间为准。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过交易系统通知招标人。

第十三条投标人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互联网成功上传至交易系统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第四章电子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组织开标活动。

第十五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中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依次使用CA数字证书,对已通过互联网成功上传至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在开标会议现场解密。投标文件解密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解密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并利用计算机电声唱标现场公布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投标时间截止后,投标人未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开标时,投标人未携带CA数字证书的视为解密失败,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成员登录电子评标系统,查看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成电子评标文件并签名确认。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评标系统发出澄清或补正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答辩,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回复。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应暂停或终止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一)因互联网中断、停电、病毒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发生故障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交易系统的。

(三)交易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四)交易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导致泄密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经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宣布项目暂停,并通知投标人,待交易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后,重新恢复暂停的项目。

(二)宣布终止该项目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中的运行程序,并通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招标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一)由于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操作交易系统的。

(二)上传至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

(三)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四)解密后,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满足资格审查及评标的需要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

(五)因投标人自身行为导致无法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予废标情形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系统平台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相关工作人员如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必须保密的信息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与电子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程序进行投诉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国家、省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印发新的电子招标投标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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