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关于查阅庭审笔录的规定 民诉法解释关于查阅庭审笔录的规定是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17 阅读:3

庭审笔录

民诉法解释关于查阅庭审笔录的规定 民诉法解释关于查阅庭审笔录的规定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次)

时间:年月日

地点: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代)

记: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记:传原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到庭就坐。

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记: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扩展资料:

一、标题。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

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

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笔录

二审开庭程序: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需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当事人在二审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的权利。询问当事人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这两项权利。

二审法官询问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经询问当事人,确定有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合议庭提出,必须开庭。

如果确定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应当向合议庭提出不开庭的意见,合议庭合议确定可以不开庭审理。因二审是由上诉人启动的,询问当事人特别是上诉人,是二审法院确定是否开庭的前置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审

法律法规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庭审笔录必须当场签字,当场宣读是对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法律分析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采用较为合理的资源固定了以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言行为主要内容的庭审过程,符合现阶段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是分析案情,正确裁判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是法院系统内部检查案件质量、总结办案经验的重要资料,也是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对依法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公职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记入笔录。庭审笔录是由法定公职人员“书记员”作出的,内容囊括了庭审过程中所有的实体与程序,形成一个基础,对当事人的最终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二、庭审笔录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裁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辩解直接影响实体权利,而这些重要活动必须被庭审笔录记载方有价值。庭审笔录为裁判打下基础,却不依附于裁判。再言,判决可能被改判或撤销,庭审笔录却不能重复作出或随意更改,所以庭审笔录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