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抚摸他人隐私部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猥亵他人,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44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残疾人、精神病人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年龄起点为14周岁以上,对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21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拘留,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拘留。如果属于上述不予拘留的情形,警方会要求该未成年人家长严加管教。并向受害方道歉。 2、强行抚摸他人隐私部位,经对方反抗后,仍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情节恶劣的,属于强制猥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主观: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是猥亵他人的行为。猥亵他人,是指以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违背对方意志,实施的正常性接触以外的能够满足行为人淫秽下流欲望的行为,主要包括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他人身体的性接触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追逐、堵截他人,或者向他人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或者用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等,则不属于猥亵他人。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实施猥亵他人的行为,其动机通常表现在为了刺激、满足行为人的或者第三人的性欲的倾向,必须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特征,如果对方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则不是猥亵他人的行为。二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或者暴露阴私部位,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这种流氓下流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根据本条规定,该行为的特征是:行为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故意实施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这里的“裸露身体”,不仅包括赤裸全身,也包括比较常见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
第二,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针对特殊的群体所作的特别规定,主要考虑到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对社会各方面的认知能力较弱,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更加有利地打击侵犯他们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对于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法律作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智力残疾人”,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和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根据中国残联制定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规定,智力残疾分为四级:智商小于20者为一级智力残疾(重度残疾);智商在20至34者为二级智力残疾(重度残疾);智商在35至49者为三级智力残疾(中度残疾);智商在50至69者为四级智力残疾(轻度残疾)。“精神病人”,是指神经活动失调,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包括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的病因复杂,如先天遗传、精神受刺激、中毒、脑外伤等,病状表现为言语、动作、情绪的明显失常。“其他严重情节”包括猥亵孕妇,或者在众人面前猥亵他人,或者猥亵行为给他人精神上造成伤害,或者猥亵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露出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扩展资料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