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担任社会团体法人(公职人员担任社会团体法人的情况说明)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公职人员法人担任说明 qq7450484852024-11-22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