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当然由股东会制定或修改!不过,公司成立之初没有股东会前是由那个大股东制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例外!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一、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二、我国法律有哪些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章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章程一经制定经公司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保持公司章程内容的稳定,避免经常变化和修改。同时要求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发起人在制定公司董事会章程时,应该全面具体,谨慎细致,做到规范同时准确。公司的登记机关应仔细审核公司章程,以保持章程规范合法,以保障公司正常有序运行。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制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劳动法》、《公司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由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是公司制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落实职工主人翁地位、权利和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企业改革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更好地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引导职工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集中群众的智慧,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其他公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凡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补充公司章程,对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出规定,尽快进行调整或补充。
第二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及其条件
第四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是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从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中产生。担任中层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不能以职工代表身份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者。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同意后,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以有利于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公司高层次决策和管理,反映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和动员职工群众贯彻董事会决定,促进企业发展。
第六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主要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在职职工。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决策的能力。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原则性强,处事公正,廉洁自律。
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
第七条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职工董事人数至少1人,一般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5;职工监事人数至少5人,一般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1/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
第三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
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推荐。
第九条公司工会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委审查同意后,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股东大会确认,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备案。对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予以罢免并补选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四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享有与其他董事和监事同等的权利。
在董事会等有关会议上代表职工发表意见,参与决策;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如董事会的决定与职工意见或承受能力有较大差距时,可建议其暂缓执行。
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参与公司财务检查,参与对公司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有《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监事的有关待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五年内,除个人有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对其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做出不适当的岗位变动。
第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义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
密切联系群众,调查收集、吸取和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在董事会、监事会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意见。
及时传达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精神,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如决定任命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等,应事先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报有关情况,征询意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讨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董事长须认真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广大职工的意见,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职工董事会、职工监事会所讨论议题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以及其他形式,广泛调查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对调查收集的职工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归纳整理,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充分表达和反映。
第六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报告工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接受其评议和监督。
第十六条联系职工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通过多种渠道,经常性地听取职工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尤其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培训制度。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每年应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政策理论、经营管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项培训,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决策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评议奖惩和增补调整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应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决定奖惩或罢免。按公司章程规定,如需增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调离公司以及予以罢免后出现缺额,应按程序及时增补。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要积极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行政方面应积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工会要切实承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日常联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所属的公司制企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修改权属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