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第三章受理和立案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四条举报案件可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第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第十九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第二十条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第二十二条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1)受理。受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其管辖权限接受有关土地违法行为的材料或举报并加以审查的过程。受理的材料来源于信访、举报、媒体披露、领导交办、上级交办、部门移送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发现等方面。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然后进行初步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①符合立案条件的,实施立案查处。
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举报人。
③不属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④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2)立案。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行政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依法决定列为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取证的行政程序行为。立案是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正式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材料的审查,发现土地违法事实,并追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办案人员对土地违法案件的事实进行核实并收集有关证据的过程,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最关键的必经程序。一是做好调查准备工作。案件立案后,应指派不少于二人的办案工作组,认真制定调查方案,经领导批准后实施。二是广泛收集证据。三是写好调查报告。
(4)处理。处理是指对立案调查的土地违法案件,经调查取证并提出调查报告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对案件作出具体处理的过程。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时,要着重对调查报告中提供的土地违法事实、证据及其具体处理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并区别不同情况,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具体的决定性意见。
(5)听证。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必须进行听证。听证的具体程序是:
①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告知后3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
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地违法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要公开举行(举行3日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④听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的本部门非本案调查取证人员主持,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培训考核。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听证。
⑥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土地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事项的建议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可对案件调查取证人员提出的土地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事项及其法律法规依据等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⑦案件调查取证人员与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就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拟作出处罚的事项、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等问题进行辩论,其顺序是:a.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及其代理人发言;b.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c.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d.双方互相辩论。
⑧听证会辩论终结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征询土地违法案件当事人最后的意见,由其作最后的陈述,第三人也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⑨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要记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案由;主持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名称、主持人、案件承办人、案件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等;案件承办人员查明的土地违法主要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土地违法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勘验结果;本案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观点、意见及证据等。听证笔录应当交土地违法本案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经听证会主持人审阅后,由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一般程序图(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依照法律、法规,对调查取证终结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所作出的书面处罚决定。
经过告知和组织听证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案件作进一步审查,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确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即可依法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执行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为实现其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所从事的活动。执行方式一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一是收集处理结果,二是提出结案报告,三是立卷,四是归档。
土地违法申请类案件的查处要点
近年来,查处土地违法申请类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引发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由于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征地、供地、占地等多个环节,且在概念、管辖、处理路径等方面存在众多法律盲点,败诉风险甚高,那么土地违法申请类案件的查处要点有哪些呢?
要点1:处理依据
从起源看,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现(巡查和举报投诉)、调查、处罚的整套程序起源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原《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2014年7月1日,该办法被《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取代)。随着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及信访途径的局限性,广大群众遂根据该办法提出“查处土地违法申请”或“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从而叩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大门。
从处理依据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已进行了总体规定。需要注意的是,2011年1月13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11〕8号文废止了《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6号)。
要点2:概念把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其本质是用地行为无法定依据。判定是否构成土地违法案件,关键在于用地者是否具有违法或非法获益意图。前者指明知或放任(自认为能避免)而违反土地行政法规(违反刑事法规不属本文讨论范围),后者旨在获取非法土地利益(包含利用土地种植、办厂、出租等),但须注意不以最终获取利益为构成要件。
要点3:例外情形
不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存在三种例外:
一是违反建设(含房屋)、规划、环保等其他相近法规的行为。
二是违反林业、草原、海洋等特殊法规的行为(容易与土地违法行为竞合,有特别规定时按特别规定处理)。
三是土地行政行为违法即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执法等活动中因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运用等失误(其中可能包含申请者欺骗因素)造成的违反土地法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或行政监督来纠正,无须纳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要点4:违法主体
土地违法主体一般是单位和个人。而政府机关作为行政法体系中的专有名词,一般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这是因为政府机关一般不是土地使用者(政府办公大楼占地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根本无须违法占地。
政府介入时的违法主体判定及责任追究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机关或工作人员出于政绩考量,或是法治意识淡薄,甚者为获取金钱、职位等利益,会介入土地审批(如非法征地、违法出让、改变用途或容积率、办理土地登记)或执法活动(不作为或渎职),为土地违法行为提供保护,但此时土地违法主体仍是具体用地者。由于这类行为掺杂了职务犯罪和行政行为违法等复杂因素,考虑到查处手段、效率和专业程度,一般适用行政监察和党纪处分途径进行追究,同时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纠错。此时,显然已不是简单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问题。
要点5: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和笔者所在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至十九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一般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但本行政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由相应级别的国土资源部门管辖。同时明确,本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越权批地等非法批地类案件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即提一级管辖)。《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进一步明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直接查处。
要点6:案件梳理
办好土地违法查处申请类案件的第一步梳理的对象有二:一是查处请求,是否要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涉及行政行为甚至刑事违法等,才便于第一时间将不符合土地违法立案条件的申请引向适当的处理途径;二是查处内容,反映的问题是否属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转让等土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及证人、被侵害人是谁,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何(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违法所得等)……
梳理的方法有三:审读申请书(逐字、结合上下文等)、电话询问甚至实地调查、通知书面补正。
要点7:调查处理
经过梳理,查处请求、内容等已明确,但土地坐落及四至、现状、违法类型及涉否行政行为等关键问题尚不清楚的,可通过委托、实地核查、勘测定界、询问等方式逐一核实,并结合土地审批、地类及规划用途、同类案件处理方式等查清法律适用,并决定处理方式。
就处理而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不予立案,含未达到土地违法立案条件、经督促已自行改正、超过追溯期限、法规政策已赦免等多种情形。若初始核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但经调查后认定存在上述情形的,要大胆破除“惯性办案定式——立案后一定要作出处罚决定”,依法撤销案件或结案(适用于不予处罚或移送等情形)。另一种是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处理期限,《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立案期限为10个工作日,照此条反推,不予立案的期限也以10个工作日为宜;即使先立案后撤案或结案的,办理期限也应短于行政处罚期限。
要点8:释法说理
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正信仰。人们是否理解、接受并服从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关键在于所查问题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对申请人的质疑有无解释清楚,这三者间的结合是否严丝合缝、论证有力,这一切,都有赖于贯穿办案全程的释法说理。尤其是土地管理涉及征地、供地、登记三大环节,地籍调查、规划编制、计划核拨、农转用、补充耕地等众多政策,更与农业、建设等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进行充分的说理根本无法厘清法律关系、做到事法相融依法处理。更何况,查处土地违法的申请者多系利益诉求得不到支持的复议诉讼当事人,处理过程稍有纰漏都不会让他们满意。因此,惟有释法说理,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
要点9:诉讼风险
这类申请办理中,常见诉讼风险有三类:一是不作为和超期风险,主要存在于未见过该类申请、不知如何处理的阶段,往往会将之与信访相混同(简单转办)而败诉;二是申请请求未厘清,答非所问,比如要求查处非法批地,实际答复了非法占地问题;要求查处某级政府违法用地,实际调查了某公司等;三是对反映的各项土地违法问题在调查中有遗漏,如遗漏某个行为,遗漏了某个地块,遗漏了某个主体等。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程序,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是针对某些轻微违法和给予的行政处罚比较轻微的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有:①耕地被破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②不履行复垦义务,责令限期改正的;③使用非法批准的土地,责令归还的;④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的。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常用程序。其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处理、送达、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