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需支付加付补偿金的情形《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2、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要看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情形,若是符合那么单位就需要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一般工作满1年的,就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下: 1、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另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助。劳动保障是指为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独立的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是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无过错解除的情况。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经济裁员的情况。
5、“用人单位因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薪是根据劳动者应领取的工资计算的,包括时薪或成交量支付、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