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证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4、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6、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7、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8、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9、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10、祝贺新人。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移交: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领结婚证都需要填的表如下:
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
(1)“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3)出生日期按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职业和文化程度按国家标准填写;
(5)身份证件号:内地居民填写居民身份证号,证件号码前有字符的,一并填写;
(6)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管辖的派出所,因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住址不是一个概念;
(7)婚姻状况:填写未婚,或者离婚,或者丧偶。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
(1)婚姻登记员仔细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以及声明书上的相关内容,确保其一致后,认真填写表格中的相关内容;
(2)表格中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职业”、“婚姻状况”等项目的填写,依照《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
(3)“提供证件材料”:逐一填写当事人实际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名称,不得省略;
(4)“审查意见”:填写或加盖“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的蓝色条形章;
(5)“结婚登记日期”:填写阿拉伯数字,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6)“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7)“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或加盖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名称的蓝色条形章;
(8)“婚姻登记员签名”:由核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不准用艺术签名,字迹要工整、清晰;
(9)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
3、《结婚证》填写规范:
(1)“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相应项目一致;
(2)“照片”: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
(3)“登记机关”: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必须清晰。
4、《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
(1)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等按照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填写;
(2)“审查意见”填写“符合补发条件,准予补发”;
(3)“补发原因”按照《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填写;
(4)“登记日期”填写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
(5)“补发日期”填写申请补领当日。
5、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填写规范:
(1)“登记日期”填写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
(2)“结婚证字号”或者“离婚证字号”按照《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填写;
(3)“备注”填写补发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办理结婚证的男女双方要填写两份表格,一份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另一份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结婚,发放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