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在全国领先引进剑桥大学“国际法律英语认证”(International Legal English Certificate,简称ILEC)。ILEC证书由以开发雅思考试和剑桥商务英语考试著称的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设立,其对法律英语的评估系统被欧洲公司律师公会等国际法律组织认可和采用。) 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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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国律师协会推荐的“法律英语能力考试证书”(Test of Legal English Skills,简称TOLES)。TOLES证书是经英国驻华使馆文化教育处在华拓展的全球性法律英语认证,成为国际著名律所和跨国公司衡量员工用英语进行法律工作的主要参照标准,已被诸如欧洲中央法院、欧洲中央银行、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协会、普华永道(PWC)、索尼
首先,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任务形式的法律都不能与之冲突。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内容涉及广泛,对立法、行政、司法均有规定,例如《刑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等等,效力仅次于宪法。
2.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时也有说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但这些法规特殊,可以不予考虑)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是规定全国行政方面的法律,如《××条例》,效力仅次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划内,内容涉及广泛,但涉及行政内容时,显然效力比行政法规低。
3.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央人民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制定,规定的具体某一领域的行政事务,效力比行政法规低。
地方性规章:省级和较大市政府制定,规定本行政区划内的行政事务,效力比行政法规低。
——插曲:当规章之间冲突时,国务院裁决;当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冲突时,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就适用,认为适用规章就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对某一类案件或者某项法律的适用作出的一个法律文件,属于司法的范畴,效力比法律低。
5.国际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按以谁的名义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一般都是国务院、外资部去做。规定的涉外事务,前面讲的都是国内法。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杜州的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具有相同的宪法地位,不存在从属关系。国务院行使行政权,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存在三种有效关系:
1、行政法规是在立法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此时,行政法规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司法解释不得与之相冲突;
2、行政法规属于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行政职权的规定,不属于司法解释;
3、为实施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负责解释外,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同等效力。两者发生冲突时,应报主管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行政法规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发布,司法解释主要有高院发布。行政法规如果是中央职能部门发布,其位阶与司法解释相比是一个等级。
司法解释相当于最高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务领域中具体含义的阐述和下级法院在对法律理解性问题及具体操作中请示的批复,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普遍适用性,各级法院必须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样效力,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所以,法律解释的效力是高于条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