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有哪些

qq745048485 2024-11-25 阅读:1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党员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会被开除党籍。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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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法律分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包括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其执行通常要遵循以下程序:

1.宣告判决:在判决结果中宣布犯罪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通知剥夺政治权利的事项: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和期限告知犯罪人员和执行机关,包括禁止选举、被选举和参加政治活动等方面。

3.履行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员,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他们不能参与任何与政治有关的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惩罚。

需要注意的是,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刑罚,会对犯罪人员的个人权利产生重大限制,同时也会严格限制其社会行为。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确保其合法、公正和合理。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