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是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的产物,它是个人本位主义的西方历史文化价值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按照西方个人权利本位主义的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国家追诉机关(警察、检察官)的讯问时享有拒不回答提问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为了构造原、被告平等的诉讼结构,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在这种诉讼结构下,作为侦控机关的警方和检察机关(控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方)是平等对立的双方,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就如同市场上做生意的买、卖双方,一方要卖个好价钱,另一方则想讨个最低价。警察和检察官以国家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集体利益等名义来追究犯罪,力求能够收集到充分、完整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绳之以法;而被追诉者则要尽量开脱罪责,逃避惩罚。这两者都被认为是人之常情的事情。
在这种对抗式诉讼模式下,沉默权便以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权力的对立物出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国家追诉行为的挡箭牌。
沉默权的理论依据,是“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它植根于这样一种观念:个人尊严是—项与人性共存的自然权利,是个人作为人而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按照这种理念,刑事诉讼是被追诉的个人同作为控诉方的国家之间的抗争,由于国家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当事人显然处于弱势,因而根据西方所谓的“民主宪政”精神,必须约束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沉默权是维持政府与个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
按照日本教授松尾浩也的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项权利:一项是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和聘请律师帮助进行辩护),这可看做是“积极的防卫权”;另一项就是在接受官方讯问时享有沉默权,这属于“消极的防卫权”。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这两项权利可以同时行使,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不讲话,行使沉默权;他又可聘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也就是同时以积极的态度和消极的态度行使防卫权。
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势必对警察的侦查破案和检察官的指控犯罪造成巨大的障碍(以下我们还会详细讨论这个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对警察讯问提出了挑战,从而为侦查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它迫使警方去增加经费投入,改善装备、设施,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取证能力。英美和欧洲大陆各国的诉讼实践证明,警方为应对沉默权的实施,确实做了巨大的努力,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这是实行沉默权制度的最大好处。
另一方面,由于实行沉默权制度使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促使其改变原先寄希望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并进一步导致警方为禁止刑讯逼供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这是沉默权带来的又一大好处。沉默权是对抗式诉讼结构的产物,其最初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审判阶段,即允许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保持沉默,故曰“审判沉默权”。当沉默权被引进庭审前的侦查阶段后,其实际的功效就演变为犯罪嫌疑人对抗警察讯问的护身符。
按照英美法律的规定,为了侦破刑事罪案,警察有权传唤任何人,并对其进行讯问,要求他们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但是,根据“不得被强迫自我归罪”的原则,当证人涉及可能使本人自陷其罪的问题时,他有权拒绝回答。因此,一旦被讯问人主张沉默权,警察就不得再对其进行讯问。
由此可见,沉默权是作为与警察的讯问权相抗衡的一项权利而存在的。
如前所述,沉默权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可以制约政府滥用权力,减弱警方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但是,沉默权又给警察侦破案件设置了巨大的障碍,使某些老奸巨猾的职业罪犯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一旦将其推向了极端,必定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的影响。米兰达案作为美国明示沉默权发端的米兰达一案,就颇为滑稽。该案的大致情况是:1963年3月3日,一位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并遭到强暴,案发后她立即报案,并指认出犯罪嫌疑人为米兰达。警察当即传讯米兰达,他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并写了供述书。法院依其供词认定他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米兰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的供词是在压力下编造的,警察并没有告知他的供述将会成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并剥夺了他被审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警察的做法违反了宪法,因此米兰达的供词无效。由此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事先告知他有保持沉默不作回答的权利。
从另一起案例中,我们又会看到“米兰达规则”是如何被适用的:1986年11月24日,一个叫帕米拉的10岁小女孩随父母去依阿华州的德茂恩市看摔跤比赛。在比赛进行中,帕米拉一人去厕所后再没有回来。警察接到报案后,调查发现一个叫威廉姆斯的人可能是劫持者,有人曾见他在体育馆外将一捆东西装进一辆汽车。12月26日,德茂恩市警察接到邻近达芬堡市警察局的电话,说威廉姆斯已向他们自首。德茂思市便派了两名警察开车前去把他押解回来。在返回途中,一名警察对威廉姆斯说:“我希望你看看天气,正在下雨,气象预报说将要下大雪。我想你是惟一知道小帕米拉埋在什么地方的人,如果雪一盖,你自己也可能找不着了。我们何不去把她找到,她的父母也好在圣诞节前用基督教的丧礼把他埋了。”听了警察的这一番话,威廉姆斯果然带着警察来到他杀死并埋葬小帕米拉的地点,并在那里挖出了孩子的尸体。法庭根据上述情况,判决威廉姆斯有罪。
按说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尽在情理之中。但是,威廉姆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是:警察在押解途中所说的一番话,实际上就是审讯,而事先并未向他告知“米兰达规则”。因此,审讯是非法的,因而判决结果必须推翻。联邦最高法院同意被告人这一观点,裁定推翻了原先的判决。
由于“米兰达规则”把沉默权推向了极端,司法实践中往往片面强调“正当程序”而不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况。许多已侦破的罪案,却很难对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致使沉默权变成了庇护犯罪的避风港。沉默权完全忽略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和创伤难以得到补偿。口供作用在人类数千年的法制文明进程中,对于口供在诉讼中作用的认识,经历了大起大落的几次变化。
在中世纪的欧洲各国,曾经把口供奉为“证据之王”、“证据皇后”;中国封建时代,则实行“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无供不录案”的制度。总之,认为口供是认定犯罪时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证据,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只要取得了当事人的口供。就可据以定案,形成了“惟口供”的极端。
英国在17世纪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其初衷在于减弱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让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由此而引起子整个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但是,自从1966年美国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后,又把沉默权推向了极端。按照这样的程序设计,似乎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无需讲任何话,全靠警察去寻找客观证据就可以证实犯罪。可惜,这种美好的愿望终究未能全部实现。司法实践表明:有许多案件,如果涉案的当事人在面对警察的讯问时一概保持沉默,则案情事实便根本不可能查清。
不错,随着现代科技日新月异地进步和大量高科技手段被运用于刑事侦查,警察机构的装备日益改善,取证能力大大增强,对于某些常见的犯罪,如凶杀、强奸、抢劫、盗窃等罪案,由于有犯罪现场和大量的痕迹、物证,警察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和搜查、检查,提取在现场上遗留的血迹、指纹、精斑、毛发、弹痕及有关的赃证,并根据被害人和证人的指认等各种客观证据去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即使作案者闭口不讲任何情况,也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并据此将犯罪人绳之以法。但是,随着警察机构装备的改善和取证能力的增强,犯罪分子的手段也在不断的变着花样,他们在与警察的周旋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反侦查能力也在逐渐增强,他们也更善于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对抗侦讯。明示沉默权的实施进一步限制了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权,更使刑事罪案的侦破增大了难度。
尤其是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形成了又一波巨大的犯罪潮流,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迅猛发展并蔓延至全球,更给警方对付犯罪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下列各类案件,如果涉案的当事人在被警察拘捕后全部保持沉默,则案件很难侦破,更无法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行贿、受贿案件】此类案件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极端秘密地进行的,收受钱款时只有二人在场,所谓“一对一”,可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如果在案发后,行贿人和受贿人全都主张沉默权,一概闭口不讲话,则根本不可能定案。
【雇佣杀人案】通常由主谋人(黑道中的行话称“大老板”)通过中间人雇佣凶手去杀害某人。案发后,直接行凶的凶手较容易抓获,中间人也容易牵出来,但涉及到“大老板”时,又成了类似于行贿案件中的“一对一”状况。如果当事人保持沉默,则很难认定。
【毒品犯罪】买卖双方自愿交易,在隐蔽场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有通常意义上的“犯罪现场”,也没有“被害人”,又是另一种“一对一”。如果不是当场查获,事后发觉时,如果当事人保持沉默,也难以认定。
【流窜犯罪】有些负案在逃的重罪案犯,流窜全国各地,被拘捕后不讲真实姓名,使侦查、起诉、审判都遇到困难。
【集团犯罪】数人共同作案,警察抓住其中若干人,另一些人在逃。如果被捕者都保持沉默,则逃犯的去向难以知晓,很可能继续危害社会,且对被捕者也难以结案。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爆炸案,警察抓住了准备施爆的嫌疑人,但不知炸弹放置于何处,假如疑犯保持沉默,则随时有可能爆炸,危及众多人的生命安全;再如绑架案或拐卖人口案,警察捕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却未发现被害人,如果不能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疑犯在被讯问时不开口说话,则被害人面临生命危险。
诸如此类的罪案,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让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回答警察的提问,那就无异于捆绑住了警察的手脚,其结果只能是庇护罪犯甚至是怂恿犯罪。事实上,在某些共同犯罪或牵连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揭露案件的起因、背景、实施过程及同案犯之间的关系,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可能是最关键的证据。如果已经归案的犯罪嫌疑人都保持沉默,案件的本来面目便无法查清,或者导致同案犯潜逃,使案件久侦难破,有的甚至会使本来可以制止的危害结果终于发生,造成大批无辜群众的死伤。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非常现实的问题。可见,实行明示沉默权制度,不仅有碍于侦查,而且是对被害人与公众的安全完全不负责任,显然是一种使权利失衡的有害的做法。
当今世界上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官员腐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日益猖獗,我们在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更必须考虑如何加强对犯罪的控制能力。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给侦查机关一些必要的权力与手段,使之能够有效追究犯罪。
实行对嫌疑人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制度。毋庸讳言,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过去在执行中确实出现过种种偏差,主要表现为:
一是对如实坦白了罪行甚至有立功表现的罪犯,该从宽的没有从宽,反而加重了刑罚,致使许多犯罪分子不再相信党和国家的政策,逼使其走向了顽抗到底的绝路。这对我们极其不利。
二是对坦白者一律免除刑罚,搞成了宽大无边,造成对严重犯罪的打击不力。
三是把正当的辩解一律当成“抗拒”,不问青红皂白一概加重处罚。至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盛行所谓“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把是否“低头认罪”作为决定惩罚的主要依据,那更是把本末倒置了。上述偏差是确实存在的,有的造成了严重的恶果。但问题并不是政策本身出了毛病,而是由于对这一政策理解错误,在贯彻执行中走了样。
因此,当今社会不应该抛弃这一政策,而应当总结经验教训,重新对它作出正确的解释,明确具体适用的条件,进一步引导大家去严肃认真地贯彻这一政策。即使在“严打”期间,对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的,该从宽的还应适当从宽;对于有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将功折罪,减轻甚至免除其刑罚;对于在犯罪后毁灭证据、互相串供、制造伪证甚至嫁祸于他人的,必须从严惩处。
正确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可以给业已走上了犯罪道路的人留下一条悔罪自新之路,也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尤其是对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等犯罪,更能发挥其攻心夺气、捣毁其团伙的功效。其实,即使在西方各国,尽管没有像中国这样明确地概括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在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大都体现了类似的精神。例如:各国刑法大都规定了对自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拒捕或袭击警察的加重处罚;有的国家在允许被告人保持沉默的同时,又规定对作虚伪陈述或嫁祸于人的,要再加一个伪证罪或蔑视法庭罪的新罪,以加重对其惩罚。凡此种种,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与中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却可谓“异曲”而“同工”。
英国自从1994年对沉默权实行变革以后,规定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先告知其有沉默权,随后又加上一段很长的“但书”,实际上也就是对被讯问人施加了相当大的压力,让他好好地掂量掂量,考虑是否要与警方对抗。其实际的效果,也近似于中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美国在进入法庭审判阶段,允许控辩双方的律师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如何定罪量刑在庭前交换意见,俗称“辩诉交易”,实际上也就是采用鼓励被告人认罪的方式来换取较轻的处罚。对于某些同案犯的罪行还可以进行豁免,以换取他对首犯、主犯的罪行作证。反过来说,假如被告方坚持作无罪的抗辩,那么,经过法庭审判并定罪后,面临的将是比庭前认罪较重的处罚,这不也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吗?
综上所述,对于过去几十年行之有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理应继续坚持,切忌轻言废弃不用。
1、有没有证据支持
没有证据,事实成不了,经审理认定事实”中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遵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证据,指天起誓也好、对对方道德审判也罢,都无法令法官作出有利于你的判决。
2、特征不同
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
举例:甲向乙预借500元钱并出具借条。乙收到借条,但没现金,于是回去给甲拿。中途因其他情况临时外出了,结果钱也没借给甲。后来甲忘了及时追回借条,不了了之。几年后,乙拿出借条起诉甲,要求甲返还借款500元钱,乙能胜诉吗。
1、客观事实:甲未拿到钱。
2、法律事实:借条证明甲拿到了钱。
最后,法院判决甲返乙500元钱,乙胜诉。
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例比比皆是。甲方虽委屈,但法院只认可法律事实。每一个案件中,法官不可能参与,真实回放事件的整个过程,所以只有靠证据支持判决。
法律规则
法律与事实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事实问题不同于法律问题,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时候,其实已经默认事实与法律是有区别的。应当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事实与法律的确存在着较为明确的区分,如一个人是否杀人,是一个事实问题。
而要裁定该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尤其是要作杀人“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的区分)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则是一个法律问题。再比如,一个人致他人死亡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到底是犯故意伤人致死罪还是犯杀人罪或根该就不构成犯罪则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与事实的区别常常出现在分析法律案例中。
1、二者在适用的法律上面不一样。
2、就适用的诉讼主体来看,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也是不同的。
3、裁判形式不同,前者要通过裁定形式作出,后者一般是采用判决形式。
4、适用的阶段也存在差异。
5、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目的、内容不一样。
6、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一、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区别是怎样的
在审判实务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两者的相同点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实际上两者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讼主体只能诉针对原告的起诉;驳回诉讼请求诉讼主体可以针对原告的起诉,也可以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判决形式。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一般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可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我们发现,很多时候法官对案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这主要是发生在法院立案之后,但诉讼程序才刚刚开始的阶段。如果是驳回诉讼请求的话,通常是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案件作出审理了之后,在审理完毕阶段作出的。当然,本身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就不同,那在被驳回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有区别的。
【】:
1、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2、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应用文有那些文种
应用文文种包括:
一、法定公文文种:命令、议案、决定、意见、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二、常务事务文种:简报、规章制度、讲话稿、调查报告、计划、总结
三、经济应用文种:合同、广告和商品说明书、招标书、投标书、市场调查报告
四、法律应用文书: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抗诉书)、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刑事判决书、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其他(刑事自诉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申诉状、辩护词、代理词)
五、公关交际文种:介说类(一般书信、介绍证明类书信、倡议申请类书信、请柬聘请类书信)、慰问类(慰问信、表扬信、感谢信)、祝贺类(祝词、贺信、贺电)迎送类(迎送词、答谢词)六、其他常用文种:新闻类(消息、通讯、特写)、传记类(概述、自传)、毕业论文。
应用文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用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直接为现实生活服务,具有实用价值、惯用格式的一类文章的总称。
这类文体是人们交流思想、交流经验、传递信息、沟通公共关系、处理具体事务的一种工具。
2.在应用文写作中哪些文种要求严格,哪些文种相对自由公文通常是严格格式体。其他应用文体较为宽松,比如规章文、诉讼文和管理文章、科技文章新闻通讯、传记、方志以及日常生活或工作中经常应用的个人简历、调查报告、实习报告、思想汇报、工作总结、求职演讲、合同样本、申请书等。
现行行政公文有13种,分别是:(一)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3.辨析:文书与公文的区别应用文写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计划、总结的标题问题
不论计划、总结,标题中都不必加介词结构,以便与公文636f7079e79fa5e9819331333433623732相区别,从而也使此类应用文写作规范化。
二、关于总结与调查报告的区分问题
总结应是有关部门或单位对自己工作情况经验的总结,而不是让别的单位或新闻记者来总结,总结使用的是第一人称,上级有关部门或报社记者来总结,其文章应为经验性调查报告,不是总结。此类经验性总结与经验性调查报告的区别主要是人称,只要将人称由第一改为第三即为调查报告,若将第三人称改为第一人称即为总结。
三、关于“安排意见”
计划作为一种应用文体,它包括规划、设想、要点、安排、打算、方案、意见等。安排和打算、方案一样,是指时限短、范围小、内容具体的计划。而要点则是指那种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的计划。因此,不仅安排与意见不能并用,就是安排和打算、方案也不能并用。
四、关于非公文的“公文式标题”问题
公文的落款是行政机关或机关首脑,而调查报告的落款只能是调查者个人或小组,不是机关。非公文最好不要写公文标题。
五、关于公文应用文写作的要求与特点问题
这个问题即为在讲解公文应用文的写作要求和特点时,应如何从宏观和微观双方进行把握,以及宏观和微观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只宏观不微观不行,只微观不宏观也不行,应将宏观和微观结合起来。太宏观不行,太微观也不行。太宏观,比如讲某公文或应用文的主体部分写作,只三言两语而过,这样读者得不到具体印象,等于没讲;而太微观,往往会使读者以为某公文或应用文只能这样写,不能有丝毫差异。在此方面,现行的许多公文应用文之类写作教材欠妥。因此,作者一定要注意从宏微双角度把握公文应用文写作的要求和特点。
4.应用文中的文种是什么意思从属于应用文各部分的文种,如行政公文、商务文书、计划、总结、调查报告、合同、日记、书信、条据、学术论文等等。
应用文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文体,是人们传递信息、处理事务、交流感情的工具,有的应用文还用来作为凭证和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交往越来越频繁,事情也越来越复杂,因此应用文的功能也就越来越多了。
所谓应用文是人们在生活、学习、工作中为处理实际事物而写作,有着实用性特点,并形成惯用格式的文章。定义关于“应用文”的概念,学界尚并无统一严格的定义,也不可能会有这样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和书籍往往有不同的归纳和概括。
学习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本质特征:1.写作目的明确应用文是为实现特定目的服务的,因此其写作动因与目的十分明确。2.语言表达规范应用文主要使用规范的现代汉语,适当采用一些古语词汇,文章的语言庄重、简洁、严密,这一点和文学作品形成了鲜明的差异。
3.格式体例稳定大多数应用文已经形成了稳定的通用格式和体例,这体现了其规范性和严肃性,撰写者在拟文时必须遵守格式体例的要求。4.时间要素明确应用文其所针对的事务一般是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因此执行时间、有效期和成文日期等时间要素非常明确。
综上所述,可以这样定义应用文:应用文是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在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等社会活动中,用以处理各种公私事务、传递交流信息、解决实际问题所使用的具有直接实用价值、格式规范、语言简约的多种文体的统称。(参见韦志国主编《实践技能训练应用写作》一书)。
5.应用文写作四要素原发布者:圃豆晋升徘
篇一:应用文写作的特点是什么应用文写作的特点是什么?应用文写作是以实用为目的的写作实践活动,从总体角度说,它是研究应用文体写作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技巧的一门学问。在学校教育中,它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很强的基础课程。从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看,写作活动具备四个基本要素,即写作主体——作者;写作客体——所反映的客观事物(包括精神客体);写作本体(或称载体)——文本;写作受体——接受和作用对象即读者。这四个要素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的写作系统。应用文写作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实用性应用文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例如:经济活动要写分析报告,要写经济合同;法律行为要写起诉状、答辩状;礼仪活动要写请柬、祝贺信、贺电,死了人要发布消息要写讣告,开追悼会要写悼词,婚丧喜庆要在门框张贴对联;开会要发通知,有重要事项请求上级答复批准要写请求。总之,为了办某件事,解决某个问题,交流某项经验,疏通某一情感,达成某种协议,都必须选择适合表达的具体文种,讲求实效。可以说,每种
6.对“应用文写作”的认识500字左右,请提供一些材料~应用文写作:2、(一)申请书的写法申请是个人或单位向有关部门、组织、团体提出某种要求或申请解决某个问题而使用的专用信件.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落款四部分.标题为事由加文种,例“关于XXX的申请”(注:申请书不是法定公文).(二)介绍信的写法介绍信是用来介绍联系接洽事宜的一种应用文体.它具有介绍、证明的双重作用.介绍信主要有两种形式,普通介绍信和专用介绍信.内容包括:称呼、正文、结尾、署名和门期,并注上有效日期.(三)请示的写法.请示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1、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发文机关是“谁”请示,事由是“请示什么”,文种是“请示”.例如,《XX学校关于急需体育教师的请示》.有时请示的标题也可省略发文机关,只由事由和文种两部分,落款要注明发文机关.2、主送机关.即受文机关,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下同).例如“船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关于工作方面的书面请示,一般情况要主送给有关部门或者组织,由有关部门或组织呈送给有关领导,不宜主送给领导个人.特殊情况除外.3、正文.撰写请示正文一般要掌握三个要领.一是正文开头开门见山,简明扼要陈述情况,阐述请示的理由和依据,要把为什么要请示写清楚,从而引起审批机关的重视.二是提出意见、要求,这是请示的目的.意见和要求要写得明确、具体,便于领导机关认真考虑、审议.三是结尾要根据请示的目的写上“当否,请指示”、“妥否,请批示”、“请审核”等字样.4、落款.注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并加盖公章.发文机关名称要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题写发文机关名称的,落款处可以省略署名.这里有应用文写作啊,这里有应用文写作,我还是找不到应用文写作,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应用文写作的网址吧,应用文写作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应用文写作,谁要是可以找到应用文写作,就告诉我应用文写作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应用文写作,找到应用文写作挺不容易的啊,这儿有应用文写作啊,这里有应用文写作,我还是找不到应用文写作,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应用文写作的网址吧,应用文写作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应用文写作,谁要是可以找到应用文写作,就告诉我应用文写作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应用文写作,找到应用文写作挺不容易的啊,。
7.对新编应用文写作教程的评析天下文章,不外乎就两大类,一类是实用型应用文,一类是审美型文学作品。先秦到两汉,直到南北朝,这两类文章统称“文学”。“文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孔子的《论语》中,那时的文学并不是今天意义的文学,而包括天下所有的文章。南北朝时期,开始了“文笔”之争,文学从此走向了自觉,开始从广义的“文学”中独立了出来,并具有了今天意义的文学。
从写作学角度来看这两类文章,应用文是一种具有固定格式的模式化写作,而文学作品却是一种独创性的审美写作。由于写作的表达方式不同,形成了这两类文章的不同性质,应用文是具有功利性的实用型文章,而文学作品却是无功利性(当下文学的商品化,另当别论)的审美型文章。当然,还有介于二者之间的通讯、报告文学和部分说明文等文章。
应用文写作是目前普通(高职、高专)院校的一门必修课、选修课、素质(通识)课。无论是在校学习期间,还是毕业后的工作、生活中,每个人都必须学会,而且能够写好应用文,这样才能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社会的要求。因为当我们大学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时,可能会遇到起草工作安排,总结,或者需要搞某些研究课题等更重大的应用文写作实践,假如我们据有熟练的应用文写作技能,配合我们所掌握的专业特长与工作业务专长,在实际操作中,定能胸涌成竹,如同庖丁解牛,游刃有余。
新编《应用文写作教程》侧重选取学生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使用频率较高的50余种常用文种,如近年来大学生使用较多,但大多数应用文教材未加说明的“博客”、“申论”、“导游词”、“毕业论文设计”、“竞聘书”、“创业规划书”等,工科学生使用较多的“实验报告”、“学术论文”等。对那些目前使用频率较低的,如“决心书”、“电报”等文种未予以收录。新编《应用文写作教程》分9章编排,分别是第一章绪论、第二章人际交往类文书、第三章事务性文书、第四章公文写作、第五章法规制度文书、第六章经济管理类文书、第七章新闻宣传类文书、第八章法律文书、第九章科学实践类文书,其中以第四章公文写作为重点。
新编《应用文写作教程》打破了传统应用文写作从内容入手的那种编排体例,而从应用文写作的结构入手来编写的,这样就避免了过去那种应用文写作教材在结构上“各自为战”的冗长的叙述,从而增加了范文的比重,为学生学习和实践提供了较多的模仿资料。正因为是从结构入手的,加之天下所有的应用文章都有一个约定俗成、固定的、基本相似的结构,只要掌握了这种结构,那么天下1000余种应用文的结构,在短时间内,在学习者的心中就有了一个大致的轮廓,即“成竹在胸”!然后通过每一种应用文文种的理论学习与实践,便最终就掌握了应用文的这种模式化写作规律了。因此,新编《应用文写作教程》采取文例的编排体例,对每个文种理论独特个性化的教学,都有“范文”作支撑。为了考虑到教师教学的灵活性,并专门罗例了少量、必要的“训练与实践”题目,这样为教师和学生教与学,为最后实践提供了参照资料,但在师生的互动中,亦可以补充一些题目,因而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有较大的自主学习、实践的空间。因而,本教材首先安排文种写作理论学习,寻找该文种与其它文种的个别性,使学生从理论中懂得该文种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如何来写作,获得理性认识。在对范文评析中了解其具体特点,获得如何模仿的感性认识。最后在写作训练中将这些认识化为写作能力,写出符合要求的应用文来。本教材按照“理论——模仿——实践”的顺序,循循渐进,符合大学生的认识规律和学习习惯。
本教材文种写作理论的重点放在本格式与其它文种格式的细微区别上,而不必重复地宣讲每一文种的写作格式。严格地说,应用文写作相对文学创作而言,应用文写作就是在其固有的模式下的一种功利性的模仿写作,因为它既不是创新,也不是用来审美的,而是实用的,所以它不需要你去标新立异,更不需要你去独创什么。应用文写作如果能够发挥作者个人专长的,也只能是如何对客观事实的取舍的问题,运用通顺、明白的语言文字,来使一定范围内所有的人都能读得懂,听得懂,才能达到应用文写作的目的。为此,其范文的选择,既选有一些虽然离我们已经很远了的经典应用文章,更多的是选用了离我们很近的、紧扣时代脉搏的、比较成熟的应用文章,提供给学生进行模仿写作。写作训练是以教师和学生互动为前提,以写为主,学练结合,以实现“会思考”、“会模仿”、“会写好”为教学要求,以达到提高应用文写作能力为教学目的。这就是新编《应用文写作教程》实用性模式化写作的最大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