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遗产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自我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充分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相互理解、相互迁就,就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达成协议,然后按照协议分割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1、自行协商解决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继承纠纷中遗产还没到位,法院如何处理
你好,遗产继承纠纷是出现在遗产继承中最普遍的纠纷,涉及范围广且不容易解决。下面为大家讲解如何处理遗产继承纠纷,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
大律师网相关律师根据《继承法》的依据规定给出关于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
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
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
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
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解决途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
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
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
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何处理涉外继承纠纷(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和分类,把它归人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从适用法律角度而言,识别便是判断事实性质,它是解决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前提。本案即应识别为“继承”问题,这就应根据有关“继承”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援用有关国家继承方面的实体法来最后给案件作出裁判。
可是,仅仅识别为是继承纠纷,对本案而言是不够的。本案楚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陶某病重时将深圳的房产留给丛某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如有效,按遗嘱继承走,很简单;如无效,就要按法定继承走,那就相对复杂了。我们认为,陶某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口头遗嘱是在危急的特殊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遗嘱人死亡无法查证的缺点,各国都将其进行了限制,如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方能采用;必须指定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将口头遗嘱作成书面记录或事后补记,并注明年、月、日;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或口头遗嘱的有效期满,遗嘱人又未设立新遗嘱时,依特别方式的口头遗嘱无效等。陶某是在中国深圳作的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陶某立口头遗嘱时不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紧急情况解除后,也未再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因此是无效的。如此,我们就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了。
(2)先决问题。若要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首先要判断陶某与丛某、邓某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这是丛某或邓坫亨有继承的前提,如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法定继承的问题:T。这种解决一个讼争问题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的情况,作为前提条件的问题,叫做“先决问题'本案关于妻子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问题,就是本案继承问题的“先决问题”。
那么,本案陶某与丛某、陶某与邓某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有效呢?我们认为,首先,陶某与丛某因历史战乱原因音汛断绝,陶某是以为丛某已死,为有人照顾才又在美国结婚的,丛某则一直未再婚,两者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无论从法律匕还是从情理上都不能认为两者的婚姻成为无效。其次,陶某与邓某在美国结婚多年,相濡以沫,互相扶持,否认其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也不合乎情理、法理。对于这种历史遗留问题,我们不仅要考虑法理,也要考虑情理。本案中,从法理上看,两个婚姻在程式、实质上都合法,在特定条件下都未解除;从情理上看,都不能不谓忠实感人,故应认为这两个婚姻都是有效的,丛某和邓某对陶某的遗产都有继承权。
(3)依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相应国家的实体法作出判决。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_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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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讼争房屋位于中国境内,故应适用中国《继承法》予以处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陶某在屮国的不动产应由丛某、邓某共同继承。考虑到邓某--直与陶某生活在一起,所尽的义务较多,可适当多分。陶某在美国的动产和不动产,依《继承法》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陶某的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都在美国,故应适用美国法律,由法院查明美国法律的规定后作出判决。
如何处理日本财产继承纠纷问题太抽象了。
如果问如何处理,那么首先是管辖的问题,涉及不动产特殊管辖等。其次是适用实体法的问题,涉及转致、反致等国际私法上的规则。以上全部需要提供详细资料才能予以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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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代位继承纠纷,遗嘱能剥夺代位继承权吗遗嘱具有否定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有遗嘱的,遗产先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才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
所以说,遗嘱不仅可以否定代位继承权,还可以直接否定法定继承权。
遗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拆迁拆出的这起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对于权属所有权正发生争议的房屋进行拆迁,首先应当将权属问题解决,但是如果因此影响到拆迁工作的,发生争议的继承人应当首先达成合意,确定补偿款的总价将补偿款提存到银行或者其他方式予以确定,然后继续解决关于权属争议问题。
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一般律师能够帮你尽快较好的解决你的问题。
如何处理好家庭纠纷房产继承法如果财产的所有人已经去世:继承者只能协商解决了。协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诉。如果财产所有人还在世:为防止家庭纠纷,最好的办法是留下遗嘱,确定好遗产分割的方式防止后人为争遗产发生矛盾。
继承纠纷案例(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问题,在法律上好界定,所有被继承人生前的固定资产和动产、股权、智慧财产权等权益,都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实务中比较难,因为种种原因,有些遗产不被权益人所知悉,只能就知悉的遗产进行分割,不知道的部分,待知道之日另行起诉再次分割即可
在中国境内发生涉外继承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您好!您的问题由四川婚姻律师网为您回答。我们的网站是全国著名律师网站,专攻婚姻案件,立志成为您身边最放心的律师。
涉外继承是指形成继承法律关系的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其中包括:(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一方为外国人;(2)被继承人、继承人双方均为外国人;(3)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位于国外;(4)导致继承发生的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解决涉外继承纠纷同解决其他涉外民事纠纷一样,首先应当依据一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道用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涉外继承纠纷,如果由中国法院受理,那么,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选择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样,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对于其遗产中动产的继承,应当适用其死亡时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在中国,则应当依据中国《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决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等问题。如果在外国,则应当适用该外国的有关法律,除非该外国的法律严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如对房屋、土地的继承,将依据财产所在地男家的法律处理。我国对涉外遗嘱继承,大都是依据我国《继承法》中的规定处理,《继承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姑在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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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的管辖问题继承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络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络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资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资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处理《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继承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该均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例如被继承人有配偶、两个子女和母亲共计四人,那么其遗产应分为四份,各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四分之一。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对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二、继承纠纷当事人需提交哪些证据?(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十分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二)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为一般公民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并办理公证手续。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三)证明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 1、遗产继承证明法定继承关系成立的证据:①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②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赡养父母及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当提交具体死亡事件、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③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④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证明是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遗产继承证明遗嘱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遗产继承,财产继承等)①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②公证遗嘱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③代书遗嘱的,应当提交代书遗嘱书。④自书遗嘱的,应当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书。⑤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提交录音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⑥口头遗嘱的,应当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四)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供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证放弃或者经有关部门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五)财产继承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六)、财产继承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详细计算清单及计算依据。在继承遗产的时候,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是最高的,其次就是遗赠和遗嘱,法定继承则属于兜底的继承方式。然而,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继承遗产其实都是可能产生纠纷,而面对纠纷,继承人们就应当积极的采取措施来解决,以免因为纠纷给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