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一个多元归责原则的体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外,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皆非侵权责任法上独立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而公平责任是解决损害的分担问题,而非侵权行为归责的依据问题。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责任的构成要件,任何人仅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方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积极方面来讲,就是“有过错,或有责任”;从消极方面来讲,就是“无过错,必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普遍地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过错责任原则才例外地不予适用。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尚须注意共同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其一,如果数人因共同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数人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在考虑共同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时,共同加害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大小来承担责任。其二,过错责任不仅意味着加害人要为因其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还意味着受害人要因自己的过错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并没有改变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是就“过错”这一要件发生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在过错推定的情形下,受害人仅须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项要件的存在,而过错则依法律规定被推定为存在,加害人想要免责,就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这一关于过错的法律推定。由此可见,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使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归责事由仍然是过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行为人都要对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事由和依据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危险。现代社会,高科技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危险活动和危险物品利用,这些通常是对人类社会有利的,故而法律容许这些危险活动和危险物品利用的进行,但是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所生危险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承担危险责任。其二,控制力。某人对于他人基于特定关系而具有控制力,依法具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并且可能从这种控制力中获取利益,此外享有控制力的主体一般比被控制的对象拥有更为雄厚的偿付能力,因此该享有控制力的主体须对被控制对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上述危险责任和替代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过错。
在理解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如果侵权责任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就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必须严格依法适用,而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定适用范围。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三项,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受害人只需证明这三项内容,而不用证明加害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另外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3)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或结果责任,法律上仍然承认一定的减责和免责事由存在,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的规定,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又或者是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可以免责。但是无过错责任在减责或免责事由上相较过错责任而言受到更大的限制。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即便损害完全是因为第三人过错引发的,污染责任人也不能免责。
(4)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有可能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5)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往往有强制责任保险或赔偿限额等配套制度,这是为了避免给行为人施加过于严苛的责任,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对应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另外,《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一、教唆帮助侵权行为
1、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同样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只不过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态。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进而从事某种侵权行为。帮助行为是指通过一些具体行为,如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教唆或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下,教唆人、帮助人实际上是为了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利用被教唆人、被帮助人的身体动作作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工具,此时应由教唆人或帮助人就被教唆人、被帮助人的加害行为负单独的侵权责任,类似于刑法中的“间接正犯”。此外,同样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按份责任,即监护人有多少过错,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多大的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仅是其中的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实质上造成他人的损害,但又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例如,几个厨师在酒店厨房里吸烟且随地乱扔烟头,其后引致酒店着火,但却无法确定是由何人所扔烟头导致的火灾发生,这几个厨师乱扔烟头的行为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因为第10条的表述是“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不能仅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被免除责任,而必须要证明具体谁是真正的损害行为人,方可免责。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没有进行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属于数人侵权中的分别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但是也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外。综合《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的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因果关系竞合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而且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时,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时,应综合考虑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和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分担。
(二)因果关系聚合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设计单位对一栋建筑物的设计存在重大问题,足以导致建筑的倒塌,另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也足以导致建筑物倒塌,之后建筑物果然倒塌,那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四、数人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1、数人侵权中连带责任是法定的、强制的,其承担可以分为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第13条,即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该条赋予被侵权人以行使权利的极大便利,被侵权人既可以选择请求部分责任人或全部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承担部分责任还是全部责任,还可以选择请求承担责任的时间和顺序。从连带责任人的视角而言,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可能被要求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连带责任人之间关于内部责任划分的约定都对被侵权人没有约束效力。
2、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第14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一、侵权损害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赔偿的定义
财产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既可能是因为侵害财产权益所致,如砸坏他人电脑导致的电脑价值的赔付,也可能是由于侵害人身权益所引起,如打伤他人导致的医疗费用的赔付。
2、财产损害赔偿的分类
依据被侵害的民事权益的类型,财产损害赔偿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害赔偿。
3、人身伤亡在可能引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也可能导致财产损害赔偿。关于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赔偿,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0条和第16条的规定可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进一步而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赔偿在赔偿范围上一般包括积极的一般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前者包括上述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丧葬费等,而后者则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另须注意的是,如果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请求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赔偿的主体就将是被侵权人之外的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规定,包括被侵权人的近亲属以及为被侵权人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同时,如果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如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等各种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4、侵害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能够被商业化利用的人身权益时,有可能会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例如某企业未经某明星的允许在其商品包装上使用该明星的肖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例如,某企业未经某明星的允许在其商品包装上使用该明星的肖像,因而节省了一笔本应支付的代言费,这笔代言费就可以视为该企业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5、至于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害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财产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应得利益损害)。在这其中,直接损害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如物品毁损灭失或者物品损坏带来的技术性贬值和交易性贬值,和消极财产的增加,如甲损坏了乙的电脑,乙因送电脑维修而产生的交通费用;而间接损害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是被侵权人基于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利益的减少。例如,的士被人撞坏后,在维修期间,该的士的司机没办法载客赚钱。
(二)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处的“他人”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
①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③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④自然人死亡后,侵权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权人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侵权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等,导致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
⑤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3、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来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
(三)赔偿费用的支付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5条的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考考试内容包括司法制度、法律职业道德、民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法律文书撰写、案例推理分析等等。
法考的考试包括了三份试卷。这三份试卷当中有两份试卷是计算机考试。第3份试卷主要是以主观题目为主,所以是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法考考试内容:
客观题:法考考试内容当中,试卷一和试卷二均为客观题。题型主要是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主要的考核知识内容是民法、法学理论、行政法、中国法律史、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法等等。
主观题:第3套试卷则为主观题。主要是考核考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案件分析能力、法律文书撰写能力以及论文论述能力等等。
法考考试难度:
法考考试难度比较大,不仅因为法考所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内容知识点比较多,还有一部分原因是每年出台的法律会进行修改或修订,所以这就增加了考生的复习量。
想要通过司法考试,不仅要了解各种各样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等等,还要学习心理学、逻辑思维学以及推理和判断的学问。想要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一定要做好充分备考,多读一些法律文献,多看一些与法律案件分析有关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