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产品设计上的缺陷。即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使用瓦斯炉的火锅,因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上的不合理,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该产品即为存在设计缺陷的产品。
二是产品制造上的缺陷。即由于产品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生产的幼儿玩具制品,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而是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危及幼儿人身安全。该产品即存在制造上的缺陷。
三是因告知上的缺陷(也称指示缺陷或说明缺陷)。即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性而具有一定合理危险性。
生产者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如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等。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就可认为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存在上述任何一种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品质不良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致命不良:指存在可能对消费者生命或身体造成伤害的不良品。
2.主要不良:指存在对产品性能、外观、安全性等产生明显影响的不良品。
3.次要不良:指存在一些轻微的质量问题,如轻微刮花、外观小缺陷等,通常不会对产品的整体性能和安全性产生明显影响。
品质不良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原材料质量问题、设计不合理等。为了解决品质不良问题,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员工技能和素质、优化产品设计等。同时,企业也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产品缺陷也是有一定的比较的。以下是由我整理的产品缺陷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产品缺陷的简介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产品缺陷的主要表现
1、有的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一定的危险。
2、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这类危险属于合理危险。
产品缺陷的分类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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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3)指标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
《产品质量法》还明确了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即是缺陷产品。
产品缺陷的比较
从狭义上理解缺陷和瑕疵,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
第一、都不符合产品质量之要求;
第二、都应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在程度上一大一小,或者说一重一轻。第二、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但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第三、向谁索赔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追偿)。对于瑕疵,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四、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对瑕疵,可以由销售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
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产品缺陷的赔偿范围
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
1、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产品的责任人恢复原状、修理,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折价补偿。 2、直接损毁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被直接损毁的物品要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数额,如:八成新的彩电,原价5000元,则只能按4000元赔偿。
3、除直接损毁物品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例如:电风扇漏电造成房间起火,而该房间是旅馆内的,则除实际被烧毁的财物可要求赔偿外,因不能作为旅馆使用而减少的营业收入也应作为损失计入,可要求赔偿。
4、为处理事件而耗费的钱财等,包括误工收入、交通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分类】消费类法律常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作出以下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缺陷一般分为以下四种:第一,设计上的缺陷,即产品设计有问题,如对可靠性、安全性考虑不周,没有安全保护装置等;第二,原材料缺陷,即产品所用的原材料质量有问题导致生产出的产品有问题,如红果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导致果茶具有不合理危险;第三,制造上的缺陷,即没有按设计方案、操作规程进行制作,粗制滥造,装配不当等;第四,指示上的缺陷,即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条件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关于指示缺陷是否应属于产品缺陷,在国外有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指示不当不属于产品缺陷,因为该产品本身并无问题。赞成者则认为,指示缺陷与产品的其他缺陷一样,同样可以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从遵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强化保护商品使用者着眼,结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产品缺陷应作广义理解,指示缺陷应属于其中之一。关于对“不合理的危险”的认定,国际上有三种原则:其一,消费者预期原则,即产品不能具有超过购买该商品的普通消费者的想象程度的危险性。如果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为不合理危险;其二,经营者预期原则,即经营者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对其产品的有害性或危险性的认识有无疏忽。如果产品的危险不能被经营者认识,则不为不合理危险;其三,风险与利益平衡的原则,即制造安全产品的成本比维持目前状态的产品而带来的风险究竟大还是小。如果制造安全产品的成本大于维持产品现状的风险,则为合理危险,反之,则为不合理危险。消费者预期原则已被西方各国的立法和判例普遍认同,是判断不合理危险的基本方法。其余的两个原则在认定某些产品缺陷时也有着重要作用。例如,美国的法院就倾向于在确定设计瑕疵时使用“平衡”原则。按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