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生产安全管理规范

qq745048485 2024-11-21 阅读: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生产安全管理规范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为深入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范》)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实施《规范》是提高饲料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的迫切要求。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义务。当前,饲料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生产效益和增长速度,忽视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仍然突出。必须通过全面实施《规范》,促使企业重视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把生产者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实施《规范》是消除风险隐患,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选择。饲料产品原料来源广、加工环节多、精度要求高,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十分复杂。必须通过全面实施《规范》,促使企业对其采购、仓储、加工、品控、运输等环节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实现从原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风险隐患,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三)实施《规范》是强化日常监管,提升综合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必须通过全面实施《规范》,进一步明确各级饲料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内容和重点,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必须把实施《规范》与行政许可、市场监测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紧密衔接、相互补充的饲料行业管理新机制,全面提高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基本思路

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为主线,以促进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促进饲料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促进饲料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升、促进饲料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为目标,坚持发挥企业实施主体和基层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主体作用,坚持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协同推进,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为建设现代饲料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监督执法。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把实施《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要以《规范》实施日为起始点,启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逐一对辖区企业进行摸底检查,全面掌握企业执行情况。对于实施进度滞后的企业,要约谈主要负责人,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回访。要制定《规范》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同步开展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服务指导。创新管理、强化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和要求。要畅通沟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技术和管理问题。要组织企业和基层管理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学习活动,借鉴经验、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要创新服务思路,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使生产者、管理者充分认识理解实施《规范》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在监管和企业两个层面都培养一支熟法规、懂《规范》、善管理的队伍。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配合,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让行业和社会各界了解《规范》实施工作进展,提升对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和科学认知水平,努力营造实施《规范》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推进示范创建。要把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作为推进《规范》的重要抓手,尽快启动省级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带动辐射作用,以示范企业为标准和榜样,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要严格示范创建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工作,及时公布示范企业名单。要加强对示范企业的后续监督,开展定期回访和检查,发现示范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再具备示范作用的,应及时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五)规范生产许可审核。《规范》既是生产管理的基本准则,又是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生产许可审核的必要条件。要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及时将《规范》的相关条件纳入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依法对企业的制度、规程和记录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未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六)科学把握执法尺度。《规范》是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要把监督执法作为推进《规范》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依法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要深刻领会《规范》的精神实质,坚持教育整改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既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又要避免为罚而管、重罚轻管、以罚代管。要区分企业能力不足与排斥抵触的区别,能力不足的多服务指导,排斥抵触的耐心说服教育。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依法行政理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统筹协调《规范》推进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制定《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和督察考核计划,落实培训、检查和示范创建工作经费,把《规范》实施工作分解落实到基层、到岗位、到人员。

(二)加强协调配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加强指导。要建立绩效考核和工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研究解决基层饲料管理部门和企业提出的各种问题,确保各级饲料管理部门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基层饲料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要求,细化完善工作方案,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做好监督管理记录。

(三)加强基层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基层监督执法能力是实施《规范》的基础保障。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将监督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高监督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水平。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培训、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监督执法队伍。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规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强化工作落实,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保持好、维护好来之不易的发展环境,为建设现代饲料强国、促进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农业部

2015年6月29日

尤其是绿色无污染的食品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目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38监管机构,九个产品质量监测机构,环境测试机构56,形成了绿色食品工作举国体制。建立了覆盖环境产地,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包装,储存,运输,生产专用的质量标准框架的其他方面,我们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绿色食品标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质量和安全的绿色认证农产品开创了认证的先河。在过去的十年中,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是健康的,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绿色食品标准,以技术标准为“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路线为核心的做法是分不开的,不断推广绿色认证,规范化,制度化的科学管理。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政府和国家的形象之间的关系,因此,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和工作安全是一项重大任务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农产品质量认证,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和有效的技术手段的安全性,而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食品认证90年代初兴起,全国创建农产品的先河质量安全认证,是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3年底,总人数的绿色食品企业2047,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4030,为32.6万吨,产品实物总量的总数,年销售额72.3十亿人民币;绿色食品产业的一些省份全省经济增长在农业领域的主导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为载体。短短十几年,绿色食品生产和管理,引领农业发展,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代名词,成为城乡人民生活的新时代的方向,中国农产品的图像质量出全国各地,登上国际舞台。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绿色原因的增长速度,而不是在概念开始提出要建立绿色食品标准体系框架,标准的做法是“从土地到餐桌”的核心技术,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路线,继续推进绿色食品认证,规范化,制度化的科学管理是分不开的。一,组成和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绿色食品标准特性被称为“科技原理的应用,绿色食品生产实践相结合,从建立绿色食品生产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学习。产品质量认证的技术文件必须立足于“绿色标准绿色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全面实施质量控制系统等一系列标准的总和,包括四个方面: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绿色产品标准;绿色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标准。绿色标准体系具有以下鲜明特点:1,系统的内容。通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涉及产地,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包装,标志,贮存运输等诸多方面的环境绿化标准。 2.制定科学。从1990年,农业部正式提出绿色食品发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了各种国家的专家,经过上千次的试验,测试和参考或严格执行标准建立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项目指标现在有科学证据或文学理论的价值。 3.指数严格的。在产品的感官性状,物理和化学性质和生物性质方面绿色标准等同于或高于现有的国家标准更为严格。如在国家层面通过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只有有限的农药相关国家和国际标准的1/ 2.4。多样性控制工程。生产的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增加超过国家标准土壤肥力指标;产品标准增加营养质量指标项目。环境质量,水质,土壤,空气等元素的评价,分别区分严格控制污染控制目标等一批项目的一般指标。增加旨在防止有害物质污染产品控制项目,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二,绿色食品标准十几年的发展状况的支持农业部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把发展的一面,而飞行员,而的方法,让绿色环保标准不断正在修订并在实践中提高,到目前为止,共出版的一般准则,产品标准以及其他72个国家农业行业标准。与此同时,当地的食品监管机构已经制定了几十个地方标准,有效补充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 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 T391-2000),根据农业生态特点和绿色食品生产要求的生态环境,对现有国家环保标准的充分依据,项目选择的控制权。它定义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监测,主要内容,方法评价,提供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质标准指标渔业,畜牧业和环境质量标准和浓度土壤水分标准限制,监测,考核办法。其附录还提出绿色食品生产土壤肥力和土壤质量的综合评价方法。 2.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绿色食品的技术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核心,分为三个层次:为生产绿色食品的一般准则;绿色食品生产实践;绿色食品生产经营的日历。为生产绿色食品的一般原则,是生产绿色食品的物质投入的一般要求的过程中,国家既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认证,主要依据的监督检查,同时也确保绿色食品信誉质量。目前,农业部门作为指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标准的颁布为:NY/ T392-2000“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绿”;“准则使用绿色农药”NY/ T393-2000; NY/ T394-2000“为使用绿肥指引”;“绿色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准则”NY/ T471-2001; NY/ T472-2001“为兽药使用指南绿色”;“绿色动物健康标准”NY/ T473-2001; NY/ T755-2003“吸毒绿色钓鱼指南”。在这些准则,允许,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生产和使用的方法,剂量,使用频率,停药期等方面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以便切断生产的污染的装置,并确保从产地污染的地方产品提供了保证。绿色食品生产实践的主要措施,以确保绿色环保产品,包括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程序,以绿色环保为基础的一般准则的质量,根据不同的农业区,农作物品种的生产特点,动物被开发,引导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的技术规定,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应用领域,其核心是投入使用化工产品。区域绿色食品生产实践有几十个左右,其中辽宁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经开发了绿色粮食,蔬菜,水果等19个生产实践和四个技术规范种畜禽产品。绿色食品生产作业历是绿色的汇报公司下属各基地的具体情况,按照绿色通用标准和绿色食品生产实践的相应发展,引导种植(养殖)户实际操作“明白纸”。绿色蔬菜生产基地,在辽宁省锦州市,在种植者每个手里有“绿色蔬菜生产作业历”,根据不同蔬菜品种,简单和流行着生产大棚蔬菜种植绿色食品的要求,使特色这千家万户的生产过程中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指导。 3.绿色产品标准的绿色产品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食品最终产品的规模指数,它反映了绿色食品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标准的质量的措施,它是树立绿色形象的主要标志。其内容包括外观质量,营养品质和三部分组成卫生质量,体现在原材料,感官,理化,微生物等方面的要求等四个方面。为了适应形势,绿色食品的快速发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全国的技术力量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制(修)集合了一批绿色食品产品标准:在1995年,作为批准农业部农业行业标准,首批公布25(NY/ T 268-1995至NY/ T 292-1995)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2000年颁布20绿色食品产品标准(NY/ T 418-2000至NY/ T 437- 2000年);在2002年修订本绿色的啤酒,茶,乳制品标准的颁布青菜蔬菜和水果蔬菜产品标准; 2003年修订的“绿色大豆”到“绿豆”,出台12项绿色食品标准(NY/ T 743-2003至NY/ T 754-2003)。在测试项目,普遍严于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和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或同类产品的国外先进标准。 4.绿色食品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标准的“绿色包装通用准则”(NY/ T658-2002),提供绿色包装必须符合卫生,安全,不浪费资源,不污染环境,可循环使用等原则。绿色标签应符合“一般食品标签标准”(GB 7718)符合另外,如果特殊营养食品,而且也符合“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 T 13432)线。使用该标志应遵循“中国商标以绿标志设计使用手册”的要求,在取得合格的绿色标志使用单位,应严格做到“四位一体”,即标准图形绿色食品,标准字体,数,防伪标签。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贴上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产品防伪标签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的保安措施,以绿色环保标志,以保护和监测功能,为每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和全绿色形象的实现。三,绿色食品标准管理和认证GB/ T2000.1-2002“标准化指南第1部分:通用词汇标准化和相关活动”,在这个定义的“标准”:“为了获得在一定范围内的最佳顺序,经批准授权的认证机构开发的共识,共同使用的规范性文件或重用。“可见,标准是一个特殊的文件,通过标准,重复的事情做出统一的规定,为了规范人们的工作,生活的方式,生产的行为。在生产方面,任何产品被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任何技术是基于某种标准操作。离开标准,有质量的规模并不能衡量,产品和技术的质量会因为没有参照物进行比较和问题。这是因为绿色建立了自己的标准,并作为认证的管理基础,能够保证它的“清洁,安全,优质,营养”的功能。 1.绿色食品标准是基础的认证和许可是基于所谓的标志产品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和证书可通过认证标志发放证明一个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的活动。农产品和加工产品的绿色认证是一个综合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其核心是在生产过程中绿色标准的实施。绿色工程把质量认证体系和商标使用许可系统相结合质量管理行为是基于标准的,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的有机结合。绿皮书审查申请材料的一般准则绿色食品生产为报告企业的现场调查的核心是检查为核心的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的实施与否,而产品测试是所有的执行结果检查的标准活动。因此,每一种产品都在实践绿色认证标准执行审查程序。例如,辽宁省绿山有限公司为绿色食品花生和大豆的认证芳香有机食品,是按照绿色食品生产实践和生产操作经验,通过农民协会,农民培训组织,绿色统一使用的花生和大豆的标准绿色基地融资,严格按照执行,实现了标准化生产的花生和大豆,从而获得绿色认证的农业活动日历生产经营。 2.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标准认证促进健全制度,绿色食品绿色食品认证测试的声音是一个标准的做法,在还因为认证活动的认证活动被应用标准,并不断完善,提高绿色食品系统开发的标准是从绿色食品认证的做法是分不开的。最近,为了增加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绿色环保标准,认证实践的基础上,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标准和指标进行了修订的部分。比如在卫生要求“绿色大米”,“黄曲霉素B1≤5.0”改为“黄曲霉毒素B1≤0.005”“青青果”中的“铅,毫克/千克≤0.05”改为“铅,毫克/千克≤0.5”,“绿茶”中的“氰戊菊酯≤0.1”改为“氰戊菊酯未检出”,等等上。可见,随着持续的管理实践绿色认证,绿色食品标准越来越科学性和实用性,更加体现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的内涵。 3.绿色食品标准和认证管理体系,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绿色食品标准,以促进农产品,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出口制定产品标准,标准通用标准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基础上,学习和引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形式可以追溯到它的来源,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体系。绿色产品是绿色食品的质量标准外在反映。据调查,中国的大规模绿色食品出口开始于1995年,没有理由不达到将返回的标准,但没有理由不符合环保要求被挡在了全国。信息查询显示,2003年,日本的孤立列表农药残留超标,并拒绝了中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没有一个是绿色食品生产企业。近年来,农产品出口的情况下,一直停滞不前,全国绿色食品出口贸易保持了50%以上的增长速度,据统计,2003年全国绿色食品产品的出口率已达12.4%,出口$ 1.08十亿。绿色食品原因,是增长最迅速的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办法出口或达到发达国家的共同农业标准,为企业搭建与基本和一贯的国际品质保证平台的国际惯例和标准产品线。此外,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标准为核心的管理的实施,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实现标准化生产,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行为的标准规范在提升产品质量的工艺要求,根据该倡议,严格执行全面质量绿色食品控制体系,以适应标准和进口国的法规,促进出口。同时,绿色环保认证,为企业管理和质量信用提高公正的第三方。目前,虽然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的整体水平的食品卫生标准的绿色环保标准,但绿色食品达到发达国家一定的标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标准。例如,日本的绿色食品标准和相应的标准,以相同的水平作为一个整体的,但对于某些产品的标准是高和低,日本水果和分别为0.5ppm和2ppm的蔬菜敌百虫和马拉硫磷农药标准,绿色标准食物和未检测为0.1ppm,而乐果,杀螟硫磷,敌敌畏,倍硫磷等指标均高于绿严格。除了有机食品,目前在农产品领域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国际标准,出口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产品标准。虽然绿色食品的出口被认为是一个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广受赞誉,而是直接进入海外市场,尤其是原包装的连锁超市却很少绿色汉化,一些直接的绿色由进口商大多完成了超市的包装要求,进口商和出口商很少配上绿色标识贴纸。因此,为了培养海外市场的绿色食品在中国和中国自主品牌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绿色食品标准都在不断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和大宗产品如粮食,畜禽,蔬菜普遍改善修订在某些方面它的农药残留标准参考日本和欧盟标准进行修订,以符合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只是因为修订后的标准,并监管当局确定的标准,发布和实施一个周期,和绿色食品标准制修订速度慢,其实所得某些产品和发达国家标准条件有一定的距离。此外,现有的绿色标准体系还缺少许多标准类产品,如谷物,海产品;少数地区生产规则,不能充分引导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生产经营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普及不是日历。综上所述,提供绿色绿色食品生产标准进行技术和管理活动,行为准则,也是维护生产者的绿色技术和法律依据的利益和消费者的青睐。推广绿色认证体系,进一步提高绿色食品的标准,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质量,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形成有中国特色。

1、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3、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4、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应当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

监控中发现实际温度超出设定温度范围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钠等饲料添加剂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种类、库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长期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填写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监控记录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监控日期、监控人等信息。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

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和生产设备清单等内容。

生产工艺应当至少设定以下参数:粉碎工艺设定筛片孔径,混合工艺设定混合时间,制粒工艺设定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膨化工艺设定调质温度、模板孔径。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一)小料(指生产过程中,将微量添加的原料预先进行配料或者配料混合后获得的中间产品)配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原料的领取与核实、小料原料的放置与标识、称重电子秤校准与核查、现场清洁卫生、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小料配料记录等内容;

(二)小料预混合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载体或者稀释剂领取、投料顺序、预混合时间、预混合产品分装与标识、现场清洁卫生、小料预混合记录等内容;

(三)小料投料与复核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投放指令、小料复核、现场清洁卫生、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等内容;

(四)大料投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大料投料记录等内容;

(五)粉碎岗位操作规程,规定筛片锤片检查与更换、粉碎粒度、粉碎料入仓检查、喂料器和磁选设备清理、粉碎作业记录等内容;

(六)中控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微机配料软件启动与配方核对、混合时间设置、配料误差核查、进仓原料核实、中控作业记录等内容;

(七)制粒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环模与分级筛网更换、破碎机轧距调节、制粒机润滑、调质参数监视、设备(制粒室、调质器、冷却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制粒作业记录等内容;

(八)膨化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调质参数监视、设备(膨化室、调质器、冷却器、干燥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作业记录等内容;

(九)包装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标签与包装袋领取、标签与包装袋核对、感官检查、包重校验、现场清洁卫生、包装作业记录等内容;

(十)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规定清洗原则、清洗实施与效果评价、清洗料的放置与标识、清洗料使用、生产线清洗记录等内容。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

(一)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包括小料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等信息;

(二)小料配料记录,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三)小料预混合记录,包括小料名称、重量、批次、混合时间、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四)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五)大料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六)粉碎作业记录,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号、筛片规格、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七)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八)中控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九)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膨化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一)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检查、头尾包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二)标签领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剩余数量、领取时间、领用人等信息;

(十三)生产线清洗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作业时间、清洗人等信息;

(十四)清洗料使用记录,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者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

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

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至少1次混合均匀度验证,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验证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混合机编号、混合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验证结论、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规定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二)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启动与关闭、操作步骤、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

(三)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项目、保养日期、保养人等信息;

(四)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部位、故障描述、维修方式及效果、维修日期、维修人等信息;

(五)关键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者校验。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规定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巡查记录等内容;

(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巡查时间、巡查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

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一)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开机顺序、操作步骤、关机顺序、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使用记录等内容;

(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者编号、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等信息;

(三)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仪器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贮存要求、出入库、使用、处理等内容。

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 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到期样品处理、留样观察记录等内容;

(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截止日期、观察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观察日期、观察人等信息。

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一)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

(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期、处置人等信息。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三)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四)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在产品装车前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使用罐装车运输产品的,应当专车专用,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装运不同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一)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

(二)投诉处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处理人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

(一)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内容;

(二)召回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使用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至少 2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规定培训范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式、效果评价、培训记录等内容;

(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对象、内容、师资、日期、地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

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第四十四条本规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