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确定罪名,应以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
(2)确认量刑情节。
(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对于辩解、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
(4)确认辩解、辩护理由是否被采纳。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以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是判决的依据。按实际情况,对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相关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判决理由,然后在判决书中进行详细列出。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分两行居中写,上行写制作机关名称,即人民法院的名称,应当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涉外案件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字型比正文大一号字。下行写文书名称,即刑事判决书。
2、文书编号
标题的右下方,写明其案号(文书编号)。案号由立案年度号、制作法院代字、案件性质代字、审判程序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立案,并制作的第1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为“(2003)石法刑初字第15号”。案号的最末一字应当与正文各行看齐,并且上下各空一行。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情况
(1)公诉案件,应当先列写公诉机关。即写明“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再列写公诉人。
(2)自诉案件,应当先列写自诉人。即写明“自诉人×××,……”。应当依次写明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应当依次列写。
(3)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在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当依次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等应当注明,外国人应当注明其国籍、英文译名和护照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有无前科,何时被拘留、逮捕,羁押处所等。对于未成年被告,必须列写其出生年月日。前科主要是指被告人从前是否被科处刑罚以及是否受过劳动教养的情况等。应当具体写明于何时,因何罪,受过何种刑事处罚。
被告人是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当分为两个层次来列写。首先,写明“被告单位×××,……”。应当写明被告单位的名称、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其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如果需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其单位之后另起一行列写为被告人。如果该直接责任人员是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自诉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反诉的,应当在本诉当事人的称谓之后用括号注明其在反诉中的地位,即写为“自诉人(反诉被告人)”、“被告人(反诉自诉人)”。
一案有多个被告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的顺序列写。
(4)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①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②辩护人是非律师的,是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介的,或者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具体如“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名称)任×××(职务),与被告人是×××关系。”
③辩护人是法院指定的,称谓应当是“指定辩护人”。
(5)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列写委托代理人的事项。
4、案由
案由应当写明罪名、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审理经过等。
(1)公诉案件
①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③单位犯罪的,应当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应当表述为:“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或者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的案件
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的案件应当表述为:“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被告人×××于××××年××月××日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反诉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自诉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
事实部分应当写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概述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或诉讼请求。这部分内容通常是一个自然段,重点应当强调的是应当概括讲述,以避免重复。
2、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有关证据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3、判决确认的事实,即经庭审查明的事实。通常以“经审理查明,”开头。
4、经举证、质证的认定事实的证据。
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首先应当概述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或诉讼请求。然后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有关证据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和有关证据。这是刑事判决书的一项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了突出控辨的焦点,以便于法院在认定事实、列举证据和阐述判决理由时更有针对性,同时也是为了增加判决的透明度,保护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体现出控辩式审理方式的特点和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客观性、全面性。
这部分内容应当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论证。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样式中特别强调,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如“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这种公式化的写法,缺乏对证据的分析,使判决书论证无力。因此,在文书写作过程中,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叙写犯罪事实,应当写明其事实要素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对于犯罪的时间,应当具体准确,通常应当写明年、月、日、时。犯罪的地点,应当确切。犯罪的动机,必须是查明的“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犯罪的目的,必须是查明的“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犯罪的手段,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犯罪的情节,应当写明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犯罪的结果,应当写明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基本状态,应当反映出犯罪的危害后果是严重、非常严重还是极其严重。
(三)理由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阐述理由必须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为根据,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绳,为判决提供依据。
理由部分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认定的罪名。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以刑法分则中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以被侵害的直接客体(不是同类客体)为基础,认定被告人的罪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的案件,应当在分清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主犯、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说明。
2、对于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其理由,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阐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3、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4、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引用的法律条文必须具体完整,排列有序。通常应当先引用有关定罪量刑的条文,后引用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文;先引用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等。引用的法律名称一律用全称。
(四)判决结果
1、写明判决结果,分为几种情况:
(1)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2)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3)单位犯罪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
二、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4)单位犯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2、制作判决结果部分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判处的各种刑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写明全称。例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既不能增加“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又不能简写为“判处死缓”。
(2)有期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的折抵办法,以及起止时间。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止时间表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的,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追缴、退赔和交还被害人、没收的财物,应当写明名称、种类和数额。数量多的,可以在判决结果中概括表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
(4)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
(5)一案多人的,应当按照罪责的主次,或者按照应判刑罚的重轻列写。
(五)尾部
1、交待上诉权。具体可以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在交待上诉权后,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合议庭组成人员(或审判员)署名。
3、作出判决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的院印。
4、书记员署名。在制作日期的下方,由书记员署名。
判决书正本制成后,由书记员将判决书正本与原本校对无异后,应当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戳记。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样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判决书理由部分写明下列内容有:
1、确定罪名;
2、确认量刑情节;
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
4、确认辩解、辩护理由是否被采纳;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刑事判决是指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处于何神刑罚等实体问题所作出的裁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前者确认被告人有罪井处以相应刑罚,后者确认被告人无罪或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罪判决还分为判处刑罚及免除刑罚两种。判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免除刑罚是在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根据其情节轻微或有显著悔改和立功表现等原因,依法免除其刑罚。刑事判决均应依照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法定程序作出。
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有: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逮捕、羁押日期等;
2、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情况;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4、判决结果和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刑事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对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人民检察院,不送给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