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标,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扩展资料:
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参保人员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符合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先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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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哪些规定?
2016年06月13日17:13点击量: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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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个月以来,二线城市“地王”频出新闻不断刺激着购房市民的心。土地市场高温不下形势下,资本追逐外,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也备受关注,对于这一群体来说,失去了土地意味着失去了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及发展方式,因此构建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除了以上法律和顶层设计规定外,各省市也在此基础上对辖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了规定,如2016年6月12日,陕西省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规定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新征土地必须做到先保后征。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于印发《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第九届全会的精神,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积极探索、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农保事业的发展。
一、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市(州)和县(市、区)结合实际,研究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地方,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
(二)做好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按国办发[2006]29号文规定,被政府依法征地后导致失去全部和大部分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国办发[2006]29号文下发前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建立生活补助制度、纳入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等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三)积极探索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办法,落实先保后征原则。对新的征地项目,建立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向征地费用支付单位预收应由个人和村集体缴纳的保障资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明确土地征用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办法,规范土地征用社会保障审核程序。
二、积极开展新型农保试点工作
(五)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明确我省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
(六)做好新农保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力量,摸清农村居民的基本情况,了解群众的愿望和需求,为开展新农保试点做好基础性工作。
(七)首批新农保试点的鄂州市、钟祥市、宜都市、团风县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覆盖范围,完善政策措施,规范业务管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选择新农保试点县(市)开展试点,争取新农保试点县(市)达到10%。在仙洪新农村试验区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市、州应根据当地实际,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
(八)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加新农保。
三、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
(九)按照《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8]88号)的要求,积极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对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年内将村主职干部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四、搭建管理平台,提升经办能力
(十)加强基金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妥善解决农保基金管理中的遗留问题。将农保基金纳入正常监管范围,不断完善基金监管办法,加大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农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行农保经办业务的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促进管理规范化。逐步推广新型农保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工作,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村干部养老保险应用管理系统。
(十二)加强学习调研,提高经办能力。加强调研,积极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保的政策,组织农保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各级农保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
(十三)研究农保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办法,逐步提高农保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水平。研究村干部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老农保”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办法。
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十四)高度重视农保信访工作。认真对待每件来信来访,充分听取群众的诉求,耐心宣传解释政策,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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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政府帮助广大被征地农民实现“老有所养”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养老保险其实质上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存在任何风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与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上增发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养老金。
法律依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四条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