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和被告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张某某诉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李某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接受指派后和委托后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收集了本案的相关证据,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11年11月,被告被原告招聘,从事原告安排的涂料生产及搬运工作,约定工资实行计件,按照生产每吨涂料32元计算工资,之后即前往原告的经营场所开始工作,每天按照原告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直至2012年10月9日。2012年10月10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考勤及工作任务完成量,给被告计算了2012年9月至10月9日应发给被告的工资4850元及应退还的押金2000元后即通知被告不再到他处去上班了。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期间,原告没有依法给被告办理社会保险,也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至今没有向被告支付工资及退还所收取的押金,也没有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二、关于本案的证据及举证责任(一)关于本案的证据。本案被告提交的关键证据有:_1_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两份、_2_原告亲笔书写的收取被告押金的收条和原告核对被告上班的考勤记录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后而亲笔书写的被告在原告处上班的工资计算单、_3_证人的书面证言等。前一份证据证明原告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后几份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处上班工作以及原告收取被告押金和原告应发给被告工资的事实。原告亲笔书写的收取被告押金的收条和原告核对被告上班考勤记录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后而亲笔书写的应发给被告的工资计算单是书证,证人证言是证人的亲眼所见。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的事实并非不能查证核实,证人所作的书面证言并不是孤证,也不是间接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既有书证、也有证人证言,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人的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拟证明被告不属于原告的员工。经质证,原告提供的几份书面证言均不具有合法性、证言内容明显是虚假的,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原告提交的几份视听资料内容不完整、来源不清,视听资料中没有原告经营场所中的生产涂料的场景,原告没有提供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且该视听资料明显进行了剪辑、加工、变造、篡改,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对其提供的视听资料进行佐证。所以,原告提供的这些视听资料依法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明确承认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应当认定其具有劳动关系。经质证,对于被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采信,也根本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从本案原告与被告提交的证据比较,被告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原告的证据不具有证明作用,没有证明效力,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被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其证据合法有效,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与原告成立劳动关系。(二)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职工对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基本证据,用人单位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成立。并且本案是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的,根据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定,也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合法、不充分,根本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三、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裁决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和初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进行判断,这是认定具有劳动关系的标准。四、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就本案而言,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和原告主体资格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在原告处从事的劳动是受原告的安排和管理的有报酬的劳动,所从事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足以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张某某是依法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涂料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合法用人资格的单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被告是具有劳动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之内,在原告张某某的经营场所从事原告安排的涂料生产、加工及搬运工作,并实行计件工资、按照生产每吨涂料32元支付报酬,受原告的劳动管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被告在原告处提供的涂料生产、加工及搬运工作,是原告的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劳动,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所以完全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望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上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代理人:年月日这是一份劳动关系代理词,请参考
代理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庭:
A律师事务所受本案申诉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申诉人B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对于本案的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一、被申诉人[2007]C人字第80号文件无效
《D公司文件》[2007]C人字第80号文件,关于解聘B的通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被申诉人的第80号文件,只提前了两天通知申诉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裁决无效。
二、申诉人自1996年05月1日起至今一直在被申诉人处工作。
申诉人于996年05月1日起在被申诉人处工作,与被申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有被申诉人为申诉人交的社会养老保险为证),并工作至今。在这期间,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共签订了两份书面。第一份是自1997年9月8日起至2000年9月8日止。第二份是自2001年5月8日起至2004年5月8日止。虽然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在1997年9月8日之前与2004年5月8日以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诉人一直在被申诉人处工作,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保护。
三、被申诉人应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申诉人于1996年至今一直在被申诉人处工作,并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本案争执的焦点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D公司》(通知)[2005]C人字第号文件和[2005]x字第号《xxxx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关于解聘xxx、同志的通知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在被申诉人的第号纪要和号通知中写到:自通知之日起,xx公司将按每月00元,发给你们生活费00元,请自谋新的职业。而在2007年月9日,被申诉人又发出了[2007]x人字第80号文件:关于解聘xxx的通知。通知中申请人的工资发至2007年月。很显然这三份文件是互相矛盾的,既然工资发放到2007年月,就说明被申诉人的第号纪要和号通知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一直在被申诉人处上班。至于被申诉人在答辩书中说“申诉人从2004年月以来年多的时间里,不仅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而且一直无故矿工”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试想哪个企业会容忍职工无故矿工、拒不安排工作达年之久?而且还一直发给工资?答案是“没有”。至于被申诉人在答辩书中说是考虑申诉人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才一直按月发放工资,更是无稽之谈。之所以发工资是因为申诉人一直在工作,不工作是不可能发给其工资的。如果不工作还发工资,那大家都可以无故矿工,不服从工作安排,那么中国人民热爱劳动的传统美德就会受到挑战,企业也没有办法进行管理。因此,被申诉人的第号纪要和号通知从来就没有发生效力。
本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方恳请贵庭秉公执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劳动秩序,为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代理词并不是必须要有的,律师一般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仲裁庭出具代理词。
法律分析:工伤赔偿纠纷代理词一般包括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社保纠纷等。工伤赔偿的项目一般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现代社会,国家经济越发达,人口老龄化越严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越发严重,因而赡养老人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老人需要良好的物质医疗条件来养老,而很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不尽心,因而发生赡养纠纷。那么,赡养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是多少?以下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赡养纠纷诉讼费是多少
赡养纠纷诉讼费是参照普通民事案件收费标准。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上下申请减免。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赡养纠纷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接受当事人唐某的委托,由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本案事实和我国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子女,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还应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对其已经发生或将来可以确定发生的医疗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保险金费用。农村社保、医保等。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代理人:
年月日
三、赡养纠纷必须起诉全部儿女吗
赡养纠纷不是必须起诉全部儿女,只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才需要起诉。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赡养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赡养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是参照普通民事案件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承担由法院判决,原则是由原告方预交,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