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法律分析:监察法草案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主要内容包括了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监察程序;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尽管如此,始终没有一个平民监察官能够真正履行人口普查的职责。两名监察官第一次全部由平民担任。之所以设立两位监察官,是因为此前就是由两名执政官共同负责人口普查工作。如果一位监察官在任期内死亡,另一位将被迫辞职,并重新选出两位监察官来代替他们。尽管有平民担任军事保民官,但是执政官却只能在贵族中选出。为了避免人口普查权落入平民之手,贵族将人口普查权从执政官和保民官手中分了出来,改由两名“监察官”负责,而且监察官只能从罗马贵族中选出。被选为监察官,已视为伟大的尊荣。因为成为监察官是一个罗马政治家职业生涯的终点站,证明这个人是罗马最有影响力的人之一。只有担任过执政官,并且享有崇高的声誉和尊严的人,才有资格参加监察官的选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四条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五条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第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八条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是立法程序复杂,至今刚刚起步。随着立法法的出台,立法的程序更加规范,参考政务人员处分法的立法程序,草案需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核后,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根据报道,应该已经提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接下来就看何时进行征求意见环节了。
二是法律位阶限制,不必期待两会。根据监察官法的法律位阶,以及近年来立法实践来看,监察官法无需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只需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即可。因此,在5月22日召开的全国两会,不必期待监察官法。
三是实际问题复杂,改革进程较慢。立法只进行框架性规定,具体的套转办法,以及工资体系变动,需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颁布实施细则,涉及大规模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体系变动,必然需要组织、人社、财政、编办等多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加之人员队伍庞大,各地的特殊性问题较多,如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基层监委大量存在,想要彻底完成监察官套转,需要较长时间。
综上,根据立法进度,监察官法大概率会在今年下半年完成立法工作,但具体的套转及待遇落实问题,最快应该也要明年才能完成。总体来说,待遇肯定会有所增加,笔者以为可以期待与本单位检察机关转隶人员持平或略高于,大概率介于检察官助理和员额检察官之间的水平。
监察官制度是在监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门开展试点。
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下简称《公报》)。《公报》明确,2020年要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并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
今年将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
全会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意义重大。要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其中还提到要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简称监察法)。出台此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监察法起草组成员马森述曾指出,制定监察法,有利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今年是《监察法》正式施行第三年,中央层面提出要在今年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
南都记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4月,监察法通过施行不到一个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同月还制定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列明了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明确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管辖分工和协调等事项,为监察机关履行好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作为监察法的实施办法,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对接,将发挥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作用。
制定监察官法被纳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监察官法则在监察法表决通过的当年就已被提上立法日程。
南都记者注意到,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深刻把握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基本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条不紊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法规项目的起草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监察官法被纳入。
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岳仲明首次亮相,介绍立法工作相关情况。
据岳仲明介绍,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岳仲明表示,2020年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将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近日撰文指出,改革领域的立法通常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固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至今已近三年,但监察官制度却是在监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门开展试点,在短期内恐怕也难以形成比较全面、稳妥、有效的经验做法。倘若匆忙制定,可能导致法律内容脱离现实,从而难以为预期的监察官制度提供良善的规范和指引。
秦前红建议,从立法思路层面考虑,制定监察官法宜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思路,即只对相对宏观和实践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作出规定;至于更为细致的内容,可以先不做规定,经过实践探索后,今后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加以完善,以免规定过于细致限缩了实践探索的空间,以及实践突破规定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