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在社会保险法中有详细规定,另外,各地区对生育保险的标准也有所有同,具体可综合参考社会保险法和地方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保险法》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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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主观:
对于女职工来说,在工作的时候缴纳的生育保险是非常有用的,等到女员工生了小孩以后就会体现出来,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产假工资:严格地说产假工资是计划时代的产物,那时没有社保体系,员工退休工资由劳动局审批,所在企业支付;同样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企业支付,俗称产假工资,有按生产前工资发放的,有放基本工资的,总之根据企业的状况及规定标准发放。生育津贴:是社保体系中包含生育保险后的产物,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缴费基数及所在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后递交相应材料后由企业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员工(也有地区发放至单位)。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区别:产假,是指职业妇女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据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享有的法定假期。享有产假是所有生育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护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需要的能力;减少早产、异常分娩及分娩并发症;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生育津贴已成为一种对职业妇女表示关注的重要国际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经济保障,使她和她所生产的婴儿能够在产假期间按照适当的生活标准维持无所匮乏的健康的生活。享有生育津贴是生育的职业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购买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保局支付(具体由公司还是个人负责领取看当政策,一般都是支付给公司),未购买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公司支付工资其中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此,原则上是不能同时享受的。不过如果你单位在你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还愿意为你支付产假工资,也是可以的,如果员工产假期间单位发放了全薪,那么这部分钱应该入单位账户,如果单位未发放全薪或者发放了部分工资,则用来补足员工的工资。同时,如果生育津贴不足以发放员工全薪时,单位要负责补足员工的全薪(有的单位未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保险,则不足以支付员工全薪)。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怎么算:产假期间工资: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3322*60%/30*产假天数=5979.6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3500/30*产假天数=10500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3322*3/30*产假天数=29898备注:1)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主观:
劳动法中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有哪些
1、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那么则由政府给产妇按生育险金额发放生育保险金,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80%发。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办
1、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2、企业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4、法院判决。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