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孩生育政策(新疆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是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23 阅读:1

法律主观:

新疆三孩生育政策(新疆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生育津贴2022新政策社保中的生育津贴,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产假工资,也就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领到的国家给予我们的补贴。1、2021年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从职工交缴生育保险到孩子出生,一个是足额缴纳12个月,生育后就可以向国家申请产假中的生育津贴补助。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帮你缴纳社保,即便你已经生了孩子,也是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的,不过你可以申请费用由单位支付。2、2021年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3、夫妻双方生育保险如果只有女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可享受;如果只有男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但男方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二、生育津贴报销流程一般来说,生育津贴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可以申请领取,当然不同省份规定也有不一样的,具体咨询当地社保局。1、生育津贴领取所需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本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本人银卡复印件(备注本人手机号、姓名和开户行地址);(4)孩子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5)准生证原件、复印件或是在所属机构开具盖章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原件、复印件;(6)产前检查单据、B超单据和发票等;(7)出院结算单据;(8)医院病案室复印的完整病例(包含入院、分娩、出院、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等的完整病例)2、生育津贴领取的流程(1)生育后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1-5交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2)填写《xx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3)个人拿上述填好的表格,到丈夫单位盖章并由双方签字,返还女方单位。(4)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三、生育津贴的计算不同地方,生育报销是不一样的,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了解生育津贴能报销多少,举个例子:生育津贴是与月缴工资和产假天数挂钩的,一般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是128天。生育补贴=上年度单位人均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假如顺产生了一个宝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是4500元:那么可以领取到的生育津贴大致是:4500元/30天*128天=19200元。这笔生育津贴,对于工资不高的孕妈妈来说,也是一笔很大的金额补贴。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是不扣个人所得税的。提醒大家,生育津贴必须产假后1年之内申请,提交申请资料之后,还要提交个人资料、宝宝资料、生产证明,资料齐全才不会影响申请。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疆生二胎国家有什么奖励政策2022年,具体如下:

1、二胎产假期限:具有生育证生育二胎,产假为98天,包含所有节假日。如若难产,则再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津贴:女职工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

3、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检,应算作工作时间。

4.产前假:孕7个月以上,申请产前假,如单位批准,工资按八成发。

5.哺乳假:职工生育后,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男同胞则能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一般情况下,2022年生二胎的奖励,会有三万元的补助。

通常包括的补助项目,具体如下;

1、生育生活津贴、

2、产前检查费、

3、门急诊、

4、异地及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等。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生育子女应当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家庭发展等因素。

夫妻现有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第十五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安、统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1950年以来的民族人口政策大致经历3个阶段:

1、人口兴旺政策阶段(1950-1970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少数民族人口自然增长率很低,有的还出现了负增长,人口不断减少,甚至濒临于灭族的边缘,而且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还处于传统经济或原始经济,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生活的改善,还依靠强壮劳力数量来保证。这便成为制定人口兴旺政策的依据。经过国家的大力推行,从1953年开始扭转了民族人口下降的局面,进入了缓慢增长时期,到60年代中期出现了高自然增长率的大发展时期。

2、酝酿和准备计划生育阶段(1971-1981年)。从1971年起全国对汉族大力和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中央对少数民族一直采取“少数民族地区除外”的政策。直到1980年少数民族妇女总和生育率为4.49,比汉族的2.65高69.43%。

3、适当放宽的生育政策阶段(1982-)。1982年12月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六五》计划指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规划。”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精神的汇报》中说:“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

【原则】

1、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时间:从80年代初开始的(对汉族在70年代就已经开始)。

2、生育数量的控制:

根据不同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自然生存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区别对待。分两种情况实施计划生育。

第一种:人口超过1,000万的少数民族地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生。

第二种: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育四胎。

3、但由于各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不同,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个别的也可生育四胎,甚至在人口较少的几个少数民族中不实行计划生育。

4、婚龄规定:

由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和社会文化差异,《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如新疆、内蒙古和西藏等自治区都把结婚的最低年龄变通为女18岁,男20岁。

【各地区政策】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育政策中对少数民族生育的政策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

(1)五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第三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3个孩子。

西藏自治区规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数;如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给予技术指导。

云南、贵州、青海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可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过批准多生育1个孩子。对总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2)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例如吉林省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4年;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8年。浙江省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3)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陕西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省(市)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可生育2胎;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育2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