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反倾销产品目录表(美国对华反倾销数据)

qq745048485 2024-11-05 阅读:5

美国对华反倾销九月无战事 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一季度的9个月内,美国对中国产品一直没有发起新的反倾销调查,这一情况已经引起了美国国内外的普遍关注。2004年,美国共发起6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依次为冷冻或罐装暖水虾、薄棉纸、皱纹纸、金属镁、环形焊碳质管道管件和三氯异氰尿酸。

美国对华反倾销产品目录表(美国对华反倾销数据)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美国对华反倾销未立案原因分析

美国对华反倾销在9个月内一直没有立案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2004年,美国经济发展良好,证明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较难

近年来,美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据美国政府公布的数据,2004年第一、二、三季度,美国经济增长率分别为4.5%、3.3%和3.9%。据美国商务部2005年1月28日公布的数字,由于巨额贸易逆差对美国经济的影响,2004年第四季度,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仅为3.1%,低于先前市场预期的3.5%,为自2003年一季度以来最低。但2004全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达4.4%,创1999年以来最高纪录,2002年和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分别增长1.9%和3.0%。与此同时,尽管自2001年经济衰退以来缓慢复苏的美国劳动力市场形势仍然严峻,但2004年,美国的就业人数增加了220万,实现3年来的首次增长。

从反倾销损害证明的角度考虑,由于证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建立国内产业受到实质阻碍一般要考虑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等。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自2001年以来,美国经济缓慢复苏,国内生产总值连年递增,企业的利润率有较大的提高,2004年的就业率还出现了首次增长,因此,在美国经济发展态势趋好的情况下,证明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较难。

(二)美国倾销计算方法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世贸组织多次裁定,美国的倾销计算方法违反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措施协议》,其中,“归零法”比较典型。

“归零法”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将被调查产品分类成相同或广泛相似的产品组。在计算倾销幅度时,美国商务部首先对每一组的产品进行适当的调整,为每组产品计算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然后比较每种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通过计算,有些产品组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低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有些加权平均出口价格高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在累计合并上述差额的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将加权平均出口价格高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的差额化为零,只对存在倾销的差额进行累计合并。将上述差额累计合并的结果除以出口总量就得出了被调查出口商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在印度诉欧盟进口床单案中,世贸组织作出了关于“归零法”的突破性裁决。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决认为,调查机关没有完全考虑某些出口交易的价格,即那些出现负倾销幅度的出口交易。通过“归零法”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被调查机关人为地扩大,同时,也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议》第2.4条和2.4.2条要求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公平比较”的规定。

在美国与加拿大软木争端中,世贸组织专家小组作出“归零法”违反《反倾销措施协议》第2.4.2条的裁定。

此外,世贸组织还作出了许多对美国反倾销措施不利的裁定,如关于关联交易的测试。美国商务部采用“非关联交易”测试来判断关联客户销售是否按照正常贸易程序进行。以非关联交易价格的99.5%为标准,如果关联交易的价格低于非关联交易价格的标准,就认定关联客户销售不是按照正常贸易程序进行,否则就认定关联客户销售是按照正常贸易程序进行。在日本诉美国的热轧钢案件中,世贸组织裁定美国的该测试方法违反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这些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美国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

(三)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计算

由于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采用生产要素的替代国做法,直接导致了倾销幅度的不确定性。在迄今为止美国对中国产品立案涉及金额最大的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发布的反倾销终裁结果显示:在所有应诉企业中,7家强制抽样企业分别获得0.83%,2.32%,2.66%,4.96%,7.87%,15.78%,198.08%的单独税率;所有填写A问卷的企业有115家获得6.65%的分别税率;未应诉企业一律获得198.08%的惩罚性税率。

如何应对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是应诉成败的关键。在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中国家具生产商从俄罗斯购买木材并以市场价格进行支付,而俄罗斯自2002年起就被美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因此,美国采用了俄罗斯的木材价格来计算中国家具的正常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此举使中国获得了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的最终胜利。

(四)美国对华投资增加

入世后,中国按国际惯例履行世贸组织义务,因此,国外企业对华投资的不确定因素逐渐消失。国外企业大举投资中国的制造业、农业、电信和高新技术等领域。作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的美国也不例外。

据中国商务部官方统计,2004年,中美贸易总额达1696亿美元,同比增长34%。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1249亿美元,同比增长35%;中国自美国进口447亿美元,同比增长32%。同时,美国在华投资项目已经达到4万多个,实际投资近470亿美元。尽管2005年1~2月,美国对华投资新设立的企业数同比下降22.60%,合同外资金额下降0.97%,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下降18.94%。但作为第二大贸易伙伴,从长期来看,来华投资的美国企业将逐渐增多。

从目前出口的情况看,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产品占出口总量很大比重。据统计,在中国外贸200强中,74%的企业出口值是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实现的。

还有很大一部分产品出口是通过贴牌生产的方式进行的。目前情况下,发达国家的企业(如美国),把自己的产品外包至中国生产,然后将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出口至美国进行销售。中国贴牌产品制造商只按照美国企业的要求生产品牌产品,产品的销售由美国企业负责。这样,购买方(如美国企业)的销售渠道和品牌优势与供给方(如中国制造商)的制造优势共同构成了产品的整体竞争优势,给双方都带来了实际的利益。因此,贴牌生产合作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根据中国家电OEM合作会统计的数据,2002年,家电行业的国际合作总量与2001年相比增长了30%,国内多数企业都是通过为国外企业做贴牌生产的加工方式进行出口,包括格兰仕、小天鹅等知名企业。只有少部分以普通贸易方式和自有品牌出口。而一些跨国公司也加大在华的市场工作,希望借助中国工厂的低成本直接在中国市场扩展品牌,也为中国贴牌生产的国际化提供了条件。未来更多的国际大型企业将到中国寻求贴牌生产合作。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外资在华投资越来越多,而由国外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投资的企业(包括美国企业在华投资)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产品也会持续增多,这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在此情况下,如果美国对华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会损害美国本国企业的利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

(五)《伯尔德修正案》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征收

1.《伯尔德修正案》

2001年9月,11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认为美国的《伯尔德修正案》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2002年9月,世贸组织作出肯定性裁决。由于美国未根据世贸组织裁决废除《伯尔德修正案》,2004年11月,世贸组织授予欧盟、加拿大、日本、巴西、智利、印度、韩国和墨西哥8个国家(地区)制裁美国出口产品的权力,制裁金额达1.5亿美元以上。

《伯尔德修正案》是《2001年农业、农村发展,食品、药物管理和相关机构拨款法案》的一部分,全称为《2000年持续倾销和补贴补偿法案》。

根据《伯尔德修正案》,美国海关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分配给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诉的美国生产者。这意味着,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诉的美国公司不仅受益于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增强自己在价格上的竞争优势,而且可以直接从美国政府得到已经收缴的税款,补偿自己由于诉讼预先支付的成本。

2.美国对华产品反倾销税的征收情况

根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2005年1月公布的数据,2004财政年度,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未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达2.6亿美元,其中,2.24亿美元是中国进口产品欠缴的反倾销税。而2003年财政年度,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未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达1.30亿美元的,其中,1.03亿元是中国产品欠缴的反倾销税。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2004年,美国未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与2003年相比增加了1倍,仅中国未缴的反倾销税就增加了1倍多。因此,在对中国产品申请贸易救济诉讼中获胜的美国产业并没有得到反倾销诉讼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

美方认为,大量的反倾销税未能完全征收的原因主要包括:

(1)进口商在产品进入美国边境时没有缴足保证金;

(2)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允许进口商缴纳“连续多次入境保证金”,而未要求进口商缴纳单次入境保证金(即进口商仅缴纳一次保证金,便可以多次把自己的商品带入美国境内);

(3)进口商缴纳的多次入境保证金太低,不能满足最后承担的倾销责任的要求;

(4)进口商没有完全支付欠缴的反倾销税。当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开始征收进口商欠缴的超过现金保证金部分的反倾销税时,由于进口商的破产或消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则不能收取现金保证金与终裁反倾销税的差额(预先缴纳的现金保证金低于最后裁决的反倾销税);

(5)新出口商正在利用保证金特权逃避支付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根据美国贸易法,美国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时,给予新出口商一定的特权,即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新出口商的货物作出最终评估前,新出口商只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作为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担保。而事实上,许多出口商正在利用保证金特权来逃避支付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一旦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确定了需缴纳的进口关税,许多出口商就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产业虽然在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诉讼中获胜,但却并没有得到反倾销诉讼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六)钢铁产品无品种进行反倾销立案

在美国贸易救济调查中,钢铁产品成为主要受调查产品之一。根据相关资料记载,美国对进口钢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最早可追溯到1921年。1921年,美国对原产于德国和法国等国家(地区)的钢铁及钢铁制品提起了5起反倾销调查。1921~1979年的59年内,美国共对进口钢铁产品提起了100多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立案数约为1.7起/年,在其年均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总数中所占比重不足10%;1980~2001年,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提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立案数为538件,约为25件/年,在其年均反倾销和反补贴总立案中所占比重约为42%;而1995~2001年的短短7年内,对进口钢铁产品提起的贸易救济措施立案数(含3起保障措施立案)就高达201起,约为29件/年,在其年均贸易保护措施总立案中所占比重高达66%。2002年,包括对10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在内,美国对钢铁产品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达179起,在所有贸易救济措施中所占比重为58%。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美国对钢铁产品进行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在所有调查中是最高的,遭受调查的钢铁产品品种逐渐增多,而未受过调查的钢铁产品的品种则越来越少,这导致目前美国对钢铁产品发起新的反倾销调查变得较困难。(未完待续)

二、目前发展的趋势

(一)美国公司一旦利润下降就会有新一轮反倾销发起

在美国经济增长缓慢、经济环境不景气时,公司利润会随之下降,失业率将升高;与此同时,中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工业制成品出口不断上升,若大量的中国产品涌入美国市场,必将给美国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在此情况下,贸易保护主义必将抬头。美国政府为了缓解国内市场压力,必将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外国产品的大量涌入必将挑战美国本土产业的发展,为了避免遭受更多的损害,美国企业也会以反倾销作为武器来打击国外生产同类产品的竞争者。由于目前对中国不适用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用武之地也比较有限,转而求助于反倾销就变成理所当然的事情了。

(二)纺织品和特定产品保障措施运用得不成功,转而求助于反倾销

1.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

美国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近年来美国贸易管理制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美国依据《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33年农业调整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进法》、《与敌国贸易法》等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此外美国还与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互惠的贸易安排。美国国会负责制定对外贸易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包括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农业部等负责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关税征收、货物进出口管理和对外贸易谈判等事务。

1、关税制度

(1)关税管理制度

《1930年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等是规范美国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美国国会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制定《协调关税表》,于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修改或维持《协调关税表》,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执行《协调关税表》和其他海关法律。

美国对除古巴以外的所有WTO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关税待遇。此外,美国通过双边或地区自由贸易安排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美国对大多数进口产品基于FOB价格征收从价税,但对以农产品为主的某些进口产品适用从量税。另外,有些产品需按复合税率缴纳关税。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还受到关税配额的限制。2009年1月1日起美国开始实施《2009年美国协调关税表》,对《2008年美国协调关税表》进行了修改,但其修改主要是美国为履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分阶段削减关税义务而进行的。

此外,美国国会有权临时性中止或削减对部分产品征收的关税,大多数临时减免关税的产品为化工品、原材料和其他的工业原料,减免关税的决定将被纳入一些法律中,《协调关税表》第99章通常对此也会有所反映。《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对包括非编织手套、硝酸纤维素、山梨酸甲、氟酰胺等在内的300种产品实行临时关税减免;《2006年税收减免和医疗保健法》对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调环酸钙盐、16英寸可变速线锯在内的500种产品实行临时关税减免。上述两项减免的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WTO的统计,美国2007年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3.5%,与2006年持平,已经达到美国简单平均最终约束关税水平。2008年,排除非从价税税率的因素,美国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税率为4.4%。2007年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5.5%,非农产品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而后者则小幅下降。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对进口产品和其数量进行管理和调节,但美国也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采用关税配额。此外,出于环保、国家安全、国际收支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国际收支平衡)等诸多国内立法,授权商务部、农业部等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

(2)2008年变化

①对承运商和进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11月,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发出通知,为评估和确定高风险货物、避免恐怖武器和货物进入美国,自2009年1月26日起,进口商和承运商在货船进入美国前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供关于货物的额外信息。根据美国2002年公布的24小时仓单规则,承运商和进口商须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供一定文件。新规定在此基础上,向承运商和进口商提出了新的申报要求。

对于承运商而言,须在原来“10”项信息的基础之上再提交“2”份文件,就是所谓的“10”+“2”。这两份文件中一份是船舶装货状况说明,包括船舶和每个集装箱的信息,用以说明船上所装货物的实际位置情况,该文件须在船舶出发后48小时内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认可的电子途径发送给该机构;另一份是集装箱状态信息,确定集装箱的运动和状态的改变(如满或空的状态),当发生规定所列9种情况,承运人必须在集装箱状态变化信息进入其设备跟踪系统后24小时内向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交此类信息。

对于进口商,则是“2”+“10”,即须在原提供2项信息基础之上,提交“进口商安全申报”,该申报包含以下10项信息:卖方,买方,进口商登记号/外贸区申请识别码,收货人号码,制造商(提供商),收货人,原产国,商品海关HS编码,集装箱装箱场所,货运公司(装载商)。除集装箱装箱场所和货运公司(装载商)这两项信息可尽快(最迟不超过抵达前24小时)通报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装船前24小时向该局通报。

但该规定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年1月26日起才全面实施。

②进口食品预先通报制度确定最终规则

为实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过渡性法规,规定从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进口商需就进口或准备进口美国的食品向该局递交预先通知。2008年11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公布该制度的最终规则,对原先规定和暂行最终规则进行了修改,最终规则将于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据最终规则,进口商须在食品预定到达时间前15天(通过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预先通知系统界面)或30天(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自动商业系统的自动经纪界面)以电子形式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预先通报。预先通报须在食品运抵美国港口前,不少于8小时的时限内(食品如经水路运输进口),不少于4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空运或经陆路由铁路运输进口)和不少于2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陆路由公路运输进口)获得该局的确认资料,否则货物将被拒绝进口并扣押。最终规则还对原规定中的一些定义、预先通知的内容等作了修改。

③关于受配额限制纺织品的一些安排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于2008年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于超过中美纺织品配额协议2008年年度配额的纺织品实行分阶段入境,2008年12月该委员会发布了分阶段入境的具体安排。2008年交运的出口货物中超过当年年度配额的部分在2009年2月1日之前一律不许入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将被准予入境。其后每一个月,由该月首日至该月最后一日,只准许相当于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入境,直至超出配额限额的付运货物全部入境。每月5%的分阶段入境限额分别为第332/432/632T(加婴儿袜)类产品4252922打(其中第332/432/632B类产品为4043310打),第347/348类产品为1272148打,第352/652类产品为1225759打。

此外,该委员会还做出决定,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从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取消原先的电子签证信息系统要求,但对于在该日期前出口的货物,即使是在2009年进入美国,电子签证信息系统和配额要求仍然适用。

④《莱西法案》对植物制品进口的新要求

《莱西法案》是美国最古老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目的在于打击野生动植物、鱼类和植物的非法买卖。《2008年粮食、保育和能源法》(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改,扩大其保护范围,并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新增进口申报要求。

根据新法规,自2008年5月22日,如果在取得、占有、运输或销售任何植物时违反了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有关保护植物的法律;没有按照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法律,缴纳所需的专利权费、税收或林木采伐费;违反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法律所实施的植物出口或转口限制,则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取或购买该等植物,都属违法行为。修订后的《莱西法案》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种子、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包括自然生长的或是种植在林地的树”,但三类植物除外:除树以外的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的粮食作物(包括根、种子、组成部分及其产品);仅供实验室或田间试验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科学样本(包括根、种子、胚质、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准备继续种植、用于种植或再次种植的植物。如植物虽是上述第2类和第3类,但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件所列植物,或属于1973年《濒危物种法》所列的濒危或受威胁物种,或依据任何一个州有关物种保护的法律,属于本地物种并濒临灭绝的,则此类植物仍适用新修订的《莱西法案》。

自2008年12月15日开始,所有进口商在进口《莱西法案》所涉植物时均需提交申报表,说明进口货物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学名(包括植物种属名)、进口货物的价值和有关植物的数量(包括量度单位)、植物来源地名称。但专门用作包装材料以支持、保护或装载其他物品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无需申报,除非包装材料本身就是进口商品。

美国将分阶段实施上述进口申报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从2008年12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为自愿申报阶段;

第二阶段:从2009年4月1日或美国海关电子申报系统启用之日起,HS编码为第44章(木及木制品)和第6章(活树、植物、球茎、鲜花及装饰用的叶子等)的产品开始执行申报规定;

第三阶段:约2009年7月1日开始,HS编码为第47章(木浆)、第48章(纸及其制品)、第92章(乐器)、第94章(家具)、以及上述第二阶段的产品执行申报规定。

2009年9月30日之后,美国农业部将分阶段对《莱西法案》所涉及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进口申报,包括HS编码为第12章(含油子仁,杂项子仁,谷物,种子,水果,植物等)、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液等)、第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66章(雨伞,手杖,马鞭)、第82章(工具)、第93章(枪支)、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第96章(扫帚,钢笔,纽扣)、第97章(艺术品)等的产品。

违反《莱西法案》包括未进行进口申报的进口商将受到民事刑事处罚,其进口产品将被没收。

虽然该法案涉及的申报和处罚实体都是进口商,但进口商必定会向中国生产出口商提出提供信息、清关后付款等要求,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压力和风险将增大。有关企业应做好与美国客户的沟通,了解熟悉相关美国法律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调整采购策略,履行《莱西法案》要求的“尽职调查义务”,谨慎采购和使用部分进口木材。

⑤进口鲇鱼新监管措施

《2008年粮食、保育与能源法案》将鲇鱼进口监管职能从美食品药品管理局转移到农业部,授权美国农业部对鲇鱼分类进行定义,并按照现行对肉类家禽的进口检验监管要求管理鲇鱼进口。这意味着对鲇鱼的进口监管从美海关延伸到国内生产加工环节,要求我国内生产加工环节参照美标准进行等效性评估。美农业部的相关法规正在内部征求意见,预计拟于2009年上半年出台,2009年底前开始实施。

⑥美国海关建议废除海关估价中首次销售做法的规定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于2008年1月发出通知,建议取消现行海关估价中的首次销售做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易价格”是确定进口产品价格的主要方法,其定义为销售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已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通常会以首次或早期销售(一般是制造商和中间人之间的销售活动)中买方支付的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只要进口商能够证明此销售为正常交易并且清楚注明商品销售供出口美国。根据世贸组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2007年做出的决议,美国海关建议改变原先做法,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以商品进口美国前最后一次销售的价格决定交易价值,而非首次或早期交易的价格。根据该项建议,交易价值一般以美国买方所付价格决定。

废止“首次销售规则”的估价方法可能会增加中国出口商的成本,中国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该法规提案的进展,如可能可考虑向美国提交书面评论,最大限度地减少改变这一估价方法对国际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为维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的实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充足供应,美国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条例》、《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为核心,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军民两用物资、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有关军事用途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则由美国国务院管辖,而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确定经济制裁计划中涉及的禁运国家和禁运交易。

(2)2008年进展

①中美签署《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

2009年1月13日,中美两国商务部签署了《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该制度允许美出口商直接向获得经验证最终用户(VEU)授权的外国最终用户出口特定两用物项,无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此次换函主要是表明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将对中国的相关企业全面实施经验证最终用户(VEU)制度。

②根据《瓦森纳协议》修改有关规定

2008年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发布最终公告,宣布按照2007年底《瓦森纳协议》全体大会达成的修改意见以及2006年底全体大会达成的有关太阳能电池的条款修改出口管理条例。该公告对下列出口新增出口许可要求:《出口管制条例》742.4(a)部分的出口和再出口、ECCN3D001以及3E001目录下的与特定太阳能电池、太阳能面板及太阳能装置相关的特定软件及技术。该出口管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上述产品不对其他国家造成军事威胁。另外,为了执行《瓦森纳协议》中有关两用品和技术的修改,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修订了ECCN目录1(原材料、化学品、微生物以及毒品)、ECCN目录2(原材料生产过程)、ECCN目录3(电器产品)、ECCN目录5类别第一部分(无线电通讯)、ECCN目录6(传感器),ECCN目录7(航海和航空电子设备),ECCN目录9(推进系统,航空器及相关设备)中的相关定义。为符合《瓦森纳协议》的有关规定,该公告还修订了27项商业管制清单中的ECCN目录,并新增了目录1A006(为处理简易爆炸装置而专门设计的设备以及其部件)和1A007(发电设备及装置)。

③修改商业管制清单

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自2007年开始起对商业管制清单(CCL)进行定期审查。2008年4月和10月,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先后两次发布有关定期审查的最终公告。4月23日发布的公告(4月18日生效)主要对商业管制清单748和774部分行了技术上的改正和分类。

10月6日(10月14日生效)发布的公告对商业管制清单进行了实质上的修订,包括:

第一,对现存管制的澄清,如对“相关管制”“条款”等清单的修订;

第二,删除多余或过时的管制;如ECCN 4A994(运算速率超过0.5亿万次浮点的超级计算机系统)管制物品中删除了(d)、(e)、(g)、(h)、(k)(1)项,同时(b)项(数字型电脑)中明确了数字型电脑包括具有信号处理以及图像强化功能的设备,其受管制的门槛从最大运算速度超过0.0001WT(Weighted teraflops)(计算机运速单位:加权亿万次浮点)提高到最大运算速度超过0.0128WT; ECCN 5A991(通讯设备)删除了3项过时的技术参数;

第三,建立更集中合理的管制;

第四,为与国际体制相一致或为更加清楚,增加新的管制,包括添加了新的物品项以及新的管制理由。其中,新增加的管制物品包括“存储程序”、“数据转换”以及“数据包交换及路由”。在ECCN 1A002(合成构架或压板)项下添加的管制新理由是相关管制将不仅适用于该项下的物品,同时也适用于与该物品相关的技术。

该公报同时也对《出口管制条例》做出了两项修订:(1)在第742部分(主要武器系统的描述)的附录7中澄清了飞机模型不属于该部分(导弹和导弹发射装置)中所提及的“无人驾驶航空工具”。(2)在第744部分涉及“对中国某些军用性质的最终使用的限制”规定时,主要是明确了适用“一般限制条款”规定的物品是指包括744部分中附录2中所列明的受到《出口管制条例》规制的物品。这一澄清的目的,主要是由于原来742部分中关于物品的定义比较宽泛,所涉及的物品范围既有《出口管制条例》中所规定的物品,同时也有包括不在上述范围的物品。

4、贸易救济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可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适用于进口产品的救济措施主要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华特保措施),以及对不正当贸易行为(主要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所采取的337条款措施。适用于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主要为301系列条款措施。

现行美国主要的反倾销反补贴法为《1930年关税法》,具体的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中。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进口贸易管理局负责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倾销补贴幅度的计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的调查。总统可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201至204节的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可以签发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是在现行贸易协定下维护美国公司权益,为美国产品和服务扩大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美国产品出口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该法律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行为,以及与外国政府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的程序。301系列条款具体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实施。

(2)2008年进展

①商务部修改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加工或承包商性质的规定

2008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临时性规定,宣布即刻废除原先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19CFR351.401(h)款规定的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时对加工商或承包商的做法。

根据原规定,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没有获得被调查产品的所有权,并且不控制被调查产品的相关销售,则其不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商。

美国商务部称,原规定的初衷在于确保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被分包给另一个公司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能集中于决定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当事方。然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由于该规定使得本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购买商的美国企业获得了“外国生产商地位”,从而影响了美国商务部在倾销幅度计算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不能达到法规的既定目标。国际贸易法院的这一认定将限制商务部的自由裁量权,并要求商务部将错误的实体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商。这与商务部为国内产业提供救济的职责不符,因此商务部决定停止该规定,在今后的案件中采取各案处理的做法。该临时性规定已于2008年3月28日生效。

该规则修改意味着加工贸易企业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商的可能性增大,应诉的压力也随之增加。

②商务部公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的企业工资标准

在涉及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美国商务部长期以来为其计算出一个假定的非市场经济体工资替代使用。这些假定的非市场经济工资每年计算一次。美国商务部分两步计算非市场经济体每年的工资水平。首先,利用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小时工资率(数据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动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的关系。其次再将商务部认定的非市场经济体的人均国民收入代入回归结果,从而得到非市场经济体的假定小时工资率。

2008年4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2007非市场经济体假定工资,其中中国的工资为1.06美元/小时。此次,美国商务部根据61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小时工资率(数据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源于世界银行),估计出包括中国、白俄罗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越南等10个非市场经济体的小时工资率。在所公布的各工资标准中,中国的工资标准仅次于白俄罗斯,位居第二位。

③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问题征集评论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的认定与分析办法征求公众评论。

美商务部曾于2007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征集了一轮评论意见。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商务部通常采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的方式计算倾销幅度,同时美法律规定,如出口价格的模式由于购买商、地区、时间段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时,可以确定目标倾销的存在,从而采用加权平均对交易的方式。上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就如何确定目标倾销征求公众评论意见。此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其初步拟定的认定和分析目标倾销的办法,并就此办法再次征求公众评论。

④美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集评论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求公众评论。美商务部解释,计算正常价值时,其考虑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而对于某笔销售是否属于正常贸易过程,需进行低于成本测试。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使用单一的时间段或是多个时间段作为计算成本的期间。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美国商务部采取调查期或复审期作为计算成本的单一时间段。在有限的几个案子中,美国商务部采用了更短一点的时间段。此次,美国商务部就是否及在何种情况下采用较短期间的问题征求评论意见。

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337调查程序

2008年7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了有关337调查程序的新规定,并于2008年8月6日正式生效。新规定将对国际贸易委员会未决的以及未来发生的案件产生影响。

该新规则用于规范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许多修改都是程序性的,其中较为重要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申请调查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了《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9)(viii)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起诉书中附上与其独立的专利诉讼请求相关联的专利权利要求图表。此前,原告仅需提供就每项专利的样本权利要求书即可。另外,专利权人仍可以在不提供权利要求图表的情况下主张从属权利要求。

第二,关于提交许可合同的要求。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节首先新增设了(9)(iv),(10)(i),(10)(ii)节,以减少起诉方必须提交的许可合同副本的数量,从之前每项专利的许可合同须提交三个副本缩减到仅须提交一份副本的要求。同时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修订了(c)(1),(d),(f),(g)的内容,规定仅在起诉人需要通过其自己的许可行为或通过其被许可人在本国的行为而寻求满足国内工业的管辖要求时,上述许可合同文件的提交才是必要的。

第三,关于调查期限。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2,210.43,210.51节规定将行政法官可以设定的调查期限从15个月延长至16个月。同时除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另有规定,行政法官须在上述所设定的调查期届满前4个月(而非仅3个月)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关于是否违反337条款的初步决定。

第四,关于复议请求书的页数限制要求。对于行政法官所做出的“初步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请复议。此前由于该复议书并没有页数的限制,通常情况下该复议书可长达几百页。新修改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3(b)(1)规定,当复议申请书的篇幅超过50页时,其摘要部分不得超过10页,并且复议申请书的篇幅应限制在100页以内(摘要以及其他实物展示除外)。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提出了30页的限制要求,该100页的篇幅限制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当事人可能向联邦法院提请上诉的争议。

这个月份指,在这个月美国有对这类产品进行反倾销判决,如初裁或者终裁等,一般裁定某类产品反倾销,会从判决日或者之前某个日期开始征收反倾销税,正常会维持5年左右,时间到了再重新调查是否继续征收。如果不征收了,则美国那方会发公告表示不征收了。

目的国征收反倾销税的基本作用有两个:1)保护国内该产品行业的发展;2)限制被反倾销国该类产品行业的发展。是国与国这间的博弈,利益纠葛,内里很复杂。

你说的两组英文单词是指:Current PRC-wide Rate指这类产品在美国的普遍税率,Date of AD Order指反倾销税制定的日期,其中AD应是指Anti-dumping反倾销的意思

目前应对国外反倾销及中美贸易战问题!选择做转口贸易的比较多,通过第三国中转,并出具配套的全套文件(提单,产地证,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头程起运】-【中转国(进口到保税区换柜、出产地证及配套文件)二程海运】-【目的国】

美国清关使用第三国全套文件,从而有效解决中国制造直接出口美国难题!文件证实所属产品在中转国才是所产地。这样就可以有效规避直接出口:反倾销贸易、反补贴、中美贸易附加税等不公平条约限制

通过以上回答,希望能帮上你,如有产品需要规避反倾销,可以追问,或者百度昵称。

一、反倾销案件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分析

1.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增多

目前,已有许多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既有以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也有墨西哥、巴西、智利、韩国、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商品提起反倾销讼诉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一些发展中国家加入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行列。

2.反倾销案件增多

日渐增多的反倾销案件阻碍了中国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已连续5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3.金额和税率逐步增大

国外反倾销给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每年约有400~500亿元的出口商品受到影响,而且导致我国产品在出口市场受到挤压,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利的影响。

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趋势。比如委内瑞拉1999年决定对中国的皮鞋、人造革皮鞋和布鞋等鞋类,采取临时措施,征收300%的反倾销税;秘鲁1996年立案的中国鞋,最高征收的反倾销税达到903.92%;2004年2月,墨西哥经济部决定恢复对从中国进口的鞋和鞋靴零件征收165%~1105%的反倾销税。

4.产品和行业结构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中国被指控倾销的出口产品和行业起来越广,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入倾销产品的范围,从过去的原材料、简单加工扩展到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几乎涵盖我国出口的大部分产品,如鞋类、电工刀、打火机、农产品、电脑、彩电、照相机等,涉及4000多种商品。从1993年4月15日开始,墨西哥对我国进行大规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包括了10大类4500余种商品,成为迄今世界贸易史上最大的反倾销案。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二、反倾销应对策略架构分析

1.充分发挥中介协调服务职能

根据国外经验,商会和行业协会均属民间组织,提起反倾销诉讼案,也多是靠行业协会来挑头,很少有政府直接插手。

(1)商会和行业协会,要真正为维护企业利益服务,防止把商会和行业协会办成“二政府”。

(2)要协调价格,防止和遏制“以量取胜”、粗放经营、低价竞销、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者要予以惩罚。

(3)要尽早建立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法律咨询服务部,聘请著名国际法专家、会计师为企业咨询服务

2.企业采取应对策略分析

(1)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复杂,费用不菲,但若应诉得力,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陷入困境。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

(2)企业应调整战略,实行国际化经营。加强对进口国市场研究,了解进口国同类产业竞争者的产品结构、生产规模、销售量、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等情况,以便制定合理的出口战略。实施差异化经营,加大对进口国家互补性商品的出口,减少对进口国同类产业的损害威胁,避免盲目出口而被反倾销。

(3)我国许多企业存在非理性出口行为,一旦看准某个国际市场,大家都蜂拥而上,争当老大,为成交竞相压价,不惜亏损出口。恶性竞争不但毁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扰乱了外贸出口秩序,也是授人以柄,为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借口,因此必须加以规范和管理。

(4)企业要建立应对国际市场风险的预警机制。要研究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需求、容量、价格走势,竞争对手的信息,注意理顺出口数量与价格的关系,合理调整出口规模和价格水平;按照国际规则和惯例建立一系列生产、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财会、管理、进出口、投资等制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5)企业在反倾销的过程中,应当熟悉国际惯例,依法应对反倾销,使自己由被动化为主动。在面临国外发起反倾销调查时,中国企业应当敢于应对,要合理利用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积极做好反倾销应诉是保证扩大出口,增强产品竞争力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根据商务部《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均为涉案企业,全部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以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海外市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一些出口企业,尽管多次参与反倾销调查,在应对方面并没有显示出积极的姿态。企业一方面有畏难心理,对到“国外打官司”心存畏惧;另一方面,企业还有侥幸心理,觉得“大不了放弃这个市场”。以往美国和欧盟的案例告诉我们,国外企业对中国企业提出的反倾销调查,波及的品种一年比一年扩大,涉案企业也逐年增加。

3.政府应对策略分析

(1)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查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

(2)加强对出口竞争秩序的规范,设置合理、有效的出口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并执行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出口制度,是减少对华反倾销诉讼的有效措施。

(3)我国政府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与外国的交涉。政府应充分援引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条款,对其他国家对我国提出的反倾销措施和调查程序进行严格的调查,并提出异议,通过双边、多边谈判,记载反倾销应诉中所作的实践,进一步澄清相关问题,据理力争,督促相关国家修订对华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定标准,最终取消岐视性的对华反倾销政策措施;要加大对外交涉力度,让更多的国家了解中国,争取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为出口企业创建一个有利的贸易环境,从而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

(4)积极推行市场多元化战略。一方面,要继续巩固和发展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市场;另一方面,要积极开拓“新兴市场”,这些市场包括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印尼、波兰、土耳其和南非等;政府应该大力支持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把一部分加工生产能力转移到第三国,避开贸易摩擦;鼓励跨国公司把高技术、高增值的加工制造企业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

(5)在国外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也是他们对转轨型国家实施反倾销的借口。因此,只有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才能改变西方国家的看法,取消对中国的一些歧视性规定。

三、结论

面对反倾销,要做到勇敢面对,积极应诉,祢补自身的不足,不能听之任之他国的不公平判决。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有必要对反倾销进行深入地研究,破解国外的反倾销贸易壁垒。

只要国家与企业共同努力积极应对,任何贸易中的难题都会有解决的方法,从而更好的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秩序,推动经济的迅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