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优抚局最新消息 民政优抚局最新消息新闻

qq745048485 2024-11-24 阅读:1

法律主观:

民政优抚局最新消息 民政优抚局最新消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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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根据中央军委、国务院、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决定为全国建国后复、退的义务兵提高生活补贴,通知指出,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军委、国务院、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决定为全国建国后复、退的义务兵实行部分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要求的通知指出:为巩固国防建设、加强军事科技全面发展,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稳定军心并与世界各国军队接轨,为了加强全民国防建设意识、提高建国以后的复员退伍军人(在部队在义务兵)的生活补贴(其中不包含:以按政策给予补助的除外,正在服刑和实行劳动管理制的、曾经对党对社会有敌对性破坏的以查证为实、被部队遣送回家的,被部队开除军籍的)对那些确实困难的复退军人还可以提高部分标准。一、城镇复、退军人的补贴的标准为:从复退后第一个月算起至30周岁每月补助标准周岁为300元,30周岁至60周岁,每月补助标准350元,60周岁以上的每月补助为400元。二、农村复、退义务兵的补贴标准为:每月补贴从复退后第一个月算起至30周岁每月补贴为250元,30周岁至60周岁,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60周岁以上的每月补贴标准为350元。三、对曾经为国防建设作出贡献的老民兵和民政负责人也有相应的补助,但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财政支配来发放。相关规定—护理费: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法律客观: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军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规定》的颁发实施,对于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军人、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部队官兵十分关注。为此,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领导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问:颁发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是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大量伤病残军人滞留部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全面建设。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针对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的实际制定颁发《规定》,对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促进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他们的安置条件,消除他们对移交安置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真正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置工作,积极推进移交安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提供重要制度保证。三是有利于减轻部队各级领导和机关负担,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工作,推进部队全面建设上来。四是有利于增强伤病残军人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思想稳定,同时激励部队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献身国防事业,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问:违反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问:军地各级应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答:贯彻落实好《规定》及相关政策,扎实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是军地安置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推进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一是要高度重视,切实用中央关于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坚持把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作为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谋划,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二是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移交。三是要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建立协作长效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营造和谐移交的良好氛围。四是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想方设法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医疗和住房等各项待遇,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搞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部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他们的关怀照顾,自觉支持和拥护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坚信地方政府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相信家乡人民能够给予自己更多的亲情关怀,从而愉快回故乡安家休养,力所能及地参加残疾人事业,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590元。

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消息,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从今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人员生活补助,按平均10%的幅度继续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

此外,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590元。

据了解,这是国家连续第17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另外不同地区对于优抚对象也有不同的政策,如浙江省: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2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2021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050元、2330元、1920元。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按云和县2021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计发。。

五、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1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54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0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66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6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65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645元。

九、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月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102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党,提至9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提至860元。

十、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提至770元;解放战争时期,提至760元。

十一、此次调标标准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云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云和县财政局、云和县民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八条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一、社会优待

1.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2.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减免票价等优待。残疾军人本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享受优先录取、减免学费等教育优待。

3.残疾军人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或申请住房保障,在核定收入时,抚恤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没到时间。根据查询网易新闻显示,截止到2023年8月15日,官方并未发布优抚的最新消息,2022年优抚发放的时间为2022年8月底。2023年时间还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