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即内在意志方面和外在表现方面,具体如下:
1、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
2、外在表现方面即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包括作为(即积极的行为)和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3、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以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区分具体如下:
1、单方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
2、多方行为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
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
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法律的行为结构是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一、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之一,早已为法学家们所认同。古罗马的西塞罗就有一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罗伯斯庇尔做出了与洛克一致的论述,较全面地揭示了法律对自由的意义。
在法律的制定上,他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是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在法律的内容上,他说,任何宪法的第一项任务应该是保护社会和个人的自由,使其不受政府本身的侵害。司法权划分的规则是为了自由而规定的,它要服从于保证维护自由的手段的必要性。而军事法律的目的也在于更可靠地战胜外部敌人和保护本国的自由免受内部敌人的蹂躏。他总结性指出,总而言之,我们制订法律,不是为了一时之需,而是为了百年大计;不是为了我们,而是为了世界;我们要表现出不愧为奠定自由基础的人,我们要始终不渝地遵循这个伟大的原则,即如果自由在那些被人民赋予权力的人们的行为中受到限制,它就不能存在。
法律以自由为目的,具体地说:第一,法律规范系为确认和保障自由而设立。法律规范包括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法律上的授权本身就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法律禁止人们对他人自由的侵犯,为了保证人们法律自由的实现,往往都通过立法的方式,要求人们为他人或者社会自由的实现而做出某种作为的行为或不作为的行为。离开了自由的法律授权、法律禁止和法律命令,法律本身就失去了灵魂。第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系为实现自由而设定。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法律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如果法律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会违反法律的初衷;如果法律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律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律的根据和保障。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途径。第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律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二、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首先,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在社会中,人是以个体以及由个体集合而成的群体存在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各有独立的利益和独立的意志,他们各自谋求自己的需要或利益,各自谋求自身的自由。各主体的需要、利益、自由之间就难免会发生冲突,乃至相互侵犯。要保证自由不被侵犯,就必须对自由的侵犯者及其侵犯自由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人类惩罚罪恶的最严厉的外在手段莫过于法律,法律是对侵犯自由者予以惩办的有力措施。法律通过制裁侵犯自由的违法犯罪,保障自由免受侵犯。
其次,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不被滥用的需要。自由存在着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自由的滥用是由自由享有者任意扩展其自由的范围和内容所致,它同样会导致其他个体或群体的自由的受损害或被剥夺。前面所讲的对自由的侵犯,是从自由主体的外力作用看的;这里所讲的对自由的滥用,是从自由主体的内在能动看的。二者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目由的侵犯可能是由自由的滥用形成,而自由的滥用必然导致对自由的侵犯。法律必须在防止自由被侵犯的同时,防止自由被滥用。全面保障自由的存在、实现,以及向更高的自由发展。
再次,法律保障自由是宪法的使命,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追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担负起确认自由并保障自由的重任。保障自由也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追求。其他法律、法规也应当为保障自由做出努力。自由仅有宪法的原则规定,很难转化为社会的客观现实,它还需要社会整个法律体系予以足够的保障。保障自由,并不仅是刑法的任务,行政法、民法、婚姻法、诉讼法、劳动法等,都应从自身特定的法律方面为自由提供保证,使自由在法律的保障下获得应有的社会意义。
法律保障自由的重要机制,是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把自由转化为法律权利(自由权)意义重大。因为如果意志仅仅是主体的意志,那么它能否克服人为的障碍或束缚就完全取决于主体的力量与外在的障碍或阻力之间的对比,而通常情况下外在障碍或阻力总是处于优势。可是,当主体的自由意志得到了社会正式代表——国家的承认时,它就具有了合法性,从而表现为“普遍的权利”。以自由权利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志已经不再仅仅是主体的意志,它同时也是国家的意志。因此,任何对它的侵犯也都是对国家权威的侵犯,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回击。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如果自由权利意味着为所欲为,那么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因为这将是对自由的互相否定。因此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或私人活动的空间中,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可是如果他超出这个范围,他的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性质,他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因为这时候他必然会对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三、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尽管自由是一种社会价值,但自由不是无限的。无论什么事情都可以做的自由,必然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因为每个人行使这种自由时总是与其他人的自由相冲突。因此,如果自由没有限制的话,就会出现这样一种状态:所有人都可以无限制地干预别人。基于这种认识,洛克指出:自由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如意行动。
自由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自由,并不是任何人的任性。在现代社会,作为权利之自由,它的范围由法律确定的,并以法律准则作为准绳。“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
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是建立在自由需要法律予以表现的前提下的。为什么自由要借助法律的形式,由法律确定其范围呢?马克思指出:“因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这意味着,人的自由权利除了法律规定的界限外,不受任何特权或权力的干预和束缚。
法律确定自由范围的方式包括:
(一)确定基本自由
人们的自由是广泛的。法律总是对人们最基本的自由予以法律确定,对一般的自由则通过法律不予禁止的方式赋予。通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把公民的基本自由规定在自己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之中,并将其宣布为不可侵犯者。各部门法律也总是以宪法性法律文件的类似规定作为自己的立法根据,以具体地规定对各种自由予以相同或不同方式的保护。当各种自由遭到侵犯时,法律会对侵犯自由的违法犯罪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给自由以强制性保障。
(二)确定自由的量度
自由并不是无限的,尤其是普遍的自由,一个公民应当享有,其他公民也同样应当享有。共同享有同一自由的情况是普遍而经常的。自由的资源并不都是无限的,因此,人们就可能在自由资源的分配与利用上产生矛盾和冲突。于是法律在确认人们基本自由的同时,又对一些基本的自由予以量度规定,使各行为主体都能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同时拥有和实现自己的自由。法律对人们自由的量度规定,有利于人们适当地享有自己的自由,并不会对他人的自由形成威胁或者侵犯。
(三)法律确定自由的边际
自由与自由之间会有一定的交叉,甚至冲突,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法律规定的自由会有交叉乃至冲突,人们在享有这些自由的时候也难免会发生矛盾。为了避免冲突或矛盾的发生,法律就在事前对某些自由做出边际规定,使各种自由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或发挥作用,而不至于彼此冲突或矛盾。法律对自由边际的确定,有利于人们准确地把握自由和享有自由。一旦因此而发生法律上的纷争,也便于依法解决。
四、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自由无法实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保证自由实现的方式也是多方面的。
(一)为解决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张力和冲突提供法律准则
自由不是社会惟一的价值。其他的社会价值还有秩序、安全、平等、正义等。它们构成了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系,许多价值本身就是法律直接追求的目标。自由与其他各种价值之间难免存在张力或冲突。为此,法律平衡这些价值准则之间的关系,以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法律为不同的价值准则设定不同的法律地位,甚至不同的实现方式和过程,使各种价值准则各得其所。这样就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减少部分价值冲突,使众多价值中的自由价值能与其他价值并存,事先为冲突的解决设定制度模式,为冲突的解决提供法律准则。
(二)法律解决自由之间的冲突,确保自由的共同实现
自由中的此种自由与彼种自由之间也可能因彼此冲突而难以实现。如公民的游行示威自由与公民的正常生活自由之间就会产生冲突。游行示威就必然会占用一定的公共场所,它们被游行示威占用了,其他公民要利用来休闲娱乐就成为了不可能。游行示威如果是利用交通道路进行的,那还会影响其他公民的利用公共交通的自由。于是法律就要规制游行示威自由,使其与公民正常生活的自由之间得以协调。自由与自由之间可能因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而难以实现,法律为自由间的冲突的解决提供解决机制。
(三)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比如游行示威法,它不仅要规定公民的游行示威自由,而且要具体规定游行示威的具体方式方法,包括如何申请、如何进行等。再如结社的自由,法律对各种社团的组建、活动、宗旨、范围都有一定的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它的申办、审批与监督管理等程序。凡是法律没有规定实现方式、方法的自由,只要行使中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凡是法律规定了实现方式、方法的自由,其行使就得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
(四)法律以防止自由被滥用的方式来保障自由的存在和实现
自由被滥用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自由一旦被某个或某些主体滥用,其他主体的自由就会受到伤害。任何自由都是以无害于他人,无害于其他自由为前提条件的。它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规定:自由就是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各人自由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我们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自由主体应当、而且必须对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害他人的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设定否定了破坏自由的自由,对于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自由,是绝对必要的。因为“没有责任,自由就会成为无政府状态,而人的权利就会成为无限制的任性。”法律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起来,以防止自由的滥用。
(五)法律防止对于自由的破坏和妨碍,以保障自由
对于自由的破坏和妨碍的最大力量是不当运行的权力。法律首先就应当是约束权力的,尤其是法治之中的法律,约束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包括防上权力对于自由的破坏和妨碍,是法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使命。对于自由的破坏和妨碍的一个极为多见的原因是其他社会成员对于另一些社会成员自由的妨碍或破坏,法律为此设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和规范。法律保障自由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即为法律对于各种破坏和妨碍自由的违法犯罪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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