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1、这两年是缓刑考验期。
2、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在看守所先期羁押的时间是不折抵刑期或者考验期的。死刑缓期、无期徒刑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规定:
《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只要他想,他这辈子一定可以走出监狱,前提就是好好接受劳动改造,争取立功赎罪。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从这两个条件不难看出,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基本上称得上罪大恶极,距离被处以“极刑”也就一步之遥。
所以死缓这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就是给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最后一次活的机会,而这个机会是否能把握住,则完全在其本人自己。
假设在两年缓刑期内,犯罪分子未故意犯罪,就符合减刑的标准,缓刑期满,则可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
这两年实际上并不难,只要不故意违法犯罪,就符合标准。
遵守相关管理制度,认真接受劳动改造,只要做好这些原本就需要做好的事情,就算“达标”。
如果在这两年内,有故意犯罪的事实,那么就将重启死刑。所以通俗地讲,是死是活完全在自己。
很多人以为被判了死缓,基本上这辈子就很难走出监狱了,这样的想法大错特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被判处死缓之人,最快可以在12年之后重获自由。
死缓没有执行死刑的话就是转为无期徒刑了。
表现好可以减刑。
判刑的过程如下: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备注: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从死缓转为无期肯定还经历了2年的考察期。上面说的十年是另外算的。加在一起,最少是12年。
所以,如果真心悔过,认真劳动改造,再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早日出狱并非不可能。
虽然不知道你这表弟犯了什么罪,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他之前做了很大的错事,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要责怪任何人,成年人的一切行为都需要自己承担一切后果,当然也包括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虽然他犯下弥天大罪,但是值得“庆幸”的是,他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得以保命。
这样的“机会”只有一次,一旦错过就再也没有了。
如果他能深刻地意识到这点,并且从内心深处接受这个事实,并且真心悔改,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他还有救。
一切的一切,都在于他自己。俗话说,天作孽,尤可恕。自作孽,不可活。事已至此,真正到了自己命运自己掌握的时候了,任何人都帮不了他。
缓期两年后是无期,然后再是15年,以后再减刑就很难了,除非重大立功表现。看你表弟身体条件了,出来的希望很大,劝你表弟好好表现,在监狱学门技术吧,要不出来没法生活
从法律意义上讲,缓期死刑,主要看被执行人在两年内有没有好的表现,痛改前非的行动。多做好事,有可能改无期。然后在教育配合改造,多做好事,有可能改有期。反正,就是一门心思努力改造自己,多做好事。
但是,能判死刑。哎,罪过也够大了。我是不希望存在什么缓刑的。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看守所羁押等待判决这段时间是不计入罪犯刑期的,不像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看守所羁押一天就抵刑期一天。由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一般都是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所以,从侦办到逮捕,然后到公诉,一审二审宣判,然后到交付监狱执行,这一过程一般要2年以上,有的甚至更长。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服刑后,由死缓改为无期又要2年以上,由无期改为有期,又要2年以上。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从严控制减刑,一般无期改有期都是20年以上。
咱们来做个加法,看守所关2年,死缓改无期2年,无期改有期2年,也就是说,在监狱表现好,7年左右才可改有期徒刑20年,表现不好,甚至9年后才可改有期徒刑23年!
无期改判有期徒刑后,才算真正有了走出监狱大门的一线光。在随后的20多年里,只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监规队纪,正常减刑可能有5至6年左右,所以无期改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还要实际服刑14年左右。14年加上白坐的7年牢。所以,得出结论,被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的罪犯一般要实际坐牢20年至25年。
举个真实例子,我有一个同学姓彭,2003年上大二时将同系同班的女朋友杀害,随后自己切腹自杀,可是未成功,被医生救过来了,后来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后被判死刑,缓刑2两年执行。
前几天在街上遇到他的妈妈,问了一下彭姓同学还有多久出来,他妈妈黯然神伤的说道,还有4年多呢!我这个同学2003年进去的,现在是2021年,已经17年了,进去时19岁,出来快45了!
所以说,违法犯罪的成本是巨大的,人生最好的年华都在监狱度过了,出来什么都没有!还好我这彭姓同学还有一个姐姐,虽然早已经出嫁,但对父母还是照顾有加的,还有彭某坐牢这么多年,在监狱里的生活费都是他姐给的。
最后,回到问题上来,你表弟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进监狱后,只要积极改造,不破罐破摔,少则20年,多则25年,就会走出监狱与你团聚了!
表弟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辈子还有希望走出监狱的。
你表弟虽说已被法院判为死刑犯了,按理说死刑犯是不能减刑的。可缓期两年才执行这个事,那就有说法了。意思说死刑犯在两年内认罪态度好,坚决服从狱警工作安排,不在监狱打架、斗殴,愿意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争取成为社会有用之人,对将来生活充满信心,有这个信念,从死缓到有期徒刑转变是有可能的。
对杀人犯判死缓,就是争取他认清现实,好好改造自己就能减刑。在身上的死罪枷锁一旦解除,死刑犯就能脱胎换骨,重拾自己的理想,去实现自己的梦想!
死刑犯没有“缓期”这两个字,那死刑犯是罪大恶极是无机会减刑的。
你表弟很幸运,法院未直接下令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是多加了“缓期两年执行”这六个字。只要你表弟在监狱任劳任怨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你表弟罪不致死,自然就能减刑重新做人了。
他有没有希望走出监狱,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原判决是怎么判的,另一方面是他个人的努力。
先说第一个方面。
多数情况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两年缓刑期满,期间没有新的犯罪,到期后改判为无期徒刑,继续服刑两年后还可以继续减为有期徒刑,这种情况只要今后积极改造,是完全可以走出监狱大门的。
极少数情况,《刑法》第383条规定:。。。。。。
如果属于这种情形,则一辈子就是在监狱中度过,也就是终身监禁。
再说第二个方面。
如果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将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种也是没什么希望的,不做就不会死。
如果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达不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时间。这种情况,最后一般也能走出监狱,但是因为故意犯罪,等于加了几年刑。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故意犯罪,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在死刑缓刑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这问题太专业!
死刑!
你确定你表弟出来,还能从善?
犯什么事也不说,天知道他出来会做什么啊!
两年后减为无期
然后根据考核两年后可以减为有期,看在哪个省服刑,如果在广东省则获得的减刑机会就多些。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又减为有期徒刑的在监狱服刑不能少于25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直接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在监狱实际服刑不能低于20年。
你表弟只能在监狱里好好改造,争取被改成无期徒刑,再争取减刑。
不算。 1、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在看守所先期羁押的时间是不折抵刑期或者考验期的。死刑缓期、无期徒刑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先期羁押是折抵刑期的。《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