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国家怎样才算家庭遗弃?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此处“需要赡养、抚养和抚养的成员”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给予供养,或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情况。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二、法律对于遗弃家庭成员有哪些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 2、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根据本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在经济上予以供给扶养,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顾等情况。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对上述对象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这里所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负有的对上述被扶养人在经济、生活等方法予以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护其正常的生活的义务。扶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等。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如果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负有扶养义务,就不存在拒绝扶养的问题,也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致使被扶养人得不到经济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顾和帮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根据本条规定,遗弃行为人必须是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这是划清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这里所规定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或者遗弃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依照本条规定,对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刑罚规定,不管以何种方式遗弃家庭成员的,构成遗弃罪的都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遗弃案件中,老人被遗弃和婴幼儿遗弃的情况居多,我国公民若是遇到此类情况需要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报案处理,时刻保护老幼群体人员。
我国一直倡导尊老爱幼。同时,赡养老人和孩子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现实中还是会发生孩子抛弃老人的事件。这些老人没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被抛弃后甚至可能死亡。有赡养义务的人拒绝赡养年老、年幼、生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节恶劣的,涉嫌刑事犯罪和遗弃罪。遗弃发生时,可以先寻求当地自治组织的帮助,协调。协商不成的,遗弃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抚养义务。如情节恶劣,涉嫌犯罪,可向法院自诉遗弃罪,在此也提醒,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赡养父母的义务。法律不会坐视不管抛弃虐待老人的不孝子女。即使经济困难,孩子也没有理由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互相推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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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怎么处理遗弃老人子女
有赡养义务的人拒绝赡养年老、年幼、生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节恶劣的,涉嫌刑事犯罪和遗弃罪。遗弃发生时,可以先寻求当地自治组织的帮助,协调。协商不成的,遗弃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可以向法院自诉遗弃罪
问遗弃孩子如何判定?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1、此处“需要赡养、抚养和扶养的成员”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这里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给予供养,或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情况。 3、而“赡养、扶养、抚养”,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刑法上的遗弃罪,可以理解为遗弃家庭成员罪。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问遗弃孩子怎么处理
遗弃儿童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1、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儿童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2、如果是以不扶养儿童的目的,将儿童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儿童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 3、如果是将儿童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儿童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别人破坏我的家庭,可以报案,但警察一般只是会起到一个提醒教育作用,因为破坏家庭行为只会受到道德上的欠债,相关警方并不会进行立案进行处理,但当事人可以进行诉讼离婚。
法律分析
在不构成重婚罪的前提下,破坏家庭不是犯罪,目前的中国对于这样的小三行为只是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警方不会立案处理,不会进行法律上犯罪的处罚。但是如果破坏军人的家庭,构成破坏军婚罪。跟有家庭的人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那就构成重婚罪。家庭冷暴力是可以起诉离婚的,虽然存在家庭冷暴力的家庭,夫妻之间往往会在离婚的问题上产生很大的争议而无法协议离婚,所以遭遇家庭冷暴力的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如果受害者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就要注意收集家庭冷暴力的证据。家庭冷暴力也是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而家庭暴力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只要受害者提供了能够证明家庭冷暴力确实存在,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法院是会根据这些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的。此外,受害一方还可以以受到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也仍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报警、接警、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保存的调解书、保证书、担保书、悔过书、通话录音;医疗机构保管的诊疗材料、病例、鉴定意见;子女、父母或其他亲戚朋友提供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面对第三者插足的婚姻,妻子同意离婚,似乎已是一大退让。《婚姻法》规定离婚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被视为受伤害女性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实际上,大多数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当事人,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何一退再退,最后一道防线仍难保?
广州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华给出一组数字,去年民一庭审离婚案件432件,都属于二审案件。其中,约50%以上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指称对方有婚外情,但是大多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请求损害赔偿得到法院支持的不足一成。
法律专家表示,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非常严格,在现实法律实践中,会面临一些困境,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很难实现,几乎成了“摆设”。
“索赔”的难点就在于《婚姻法》对赔偿范围规定得太严,同时无过错方搜集的证据往往是无效的。
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婚姻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法律专家分析,法律界定得非常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是一般的第三者关系,而是一种相对持续、稳定的同居,一般有共同的居所。
显然,无过错方要证明这些需要提供多个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比方说:配偶与第三者的婚纱照、租房合同、同居地物业人员的证明、妇联部门调解书等等,这谈何容易;同时,无过错方去“捉奸”,这是以侵犯对方隐私权为代价的;第三,常见的“一夜情”并不属于法律界定的范围。
“很多人充其量只能提供配偶与他人多次长时间电话通话记录、配偶与他人拥抱的照片等,这些都不足以证明配偶在外与第三者同居。”张华副庭长说。
几年前《婚姻法》修订时就存在诸多争议,有法学专家曾建议将婚外性行为纳进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最终没有实现。
今年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建议,“应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一条,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因重婚、‘包二奶’、非法同居等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违法者应依法受到处罚。”对此,大众虽然表示支持,但是认为可行性较低。
“法律没有办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很多事需要靠道德去解决。”张华副庭长坦言。“在庭审中,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相互印证的合法证据,我们就一定会支持她(他)。”
省妇联的法律援助律师陈秋鹏说,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对婚外情的容忍度似乎越来越高,因此法院的审理这类案件也非常慎重。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一方要拿出过硬的证据来举证,以惩处出轨丈夫并进行索赔,难度就非常大。尽管如此,陈律师认为,在审理有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件时,法院对在财产分配时,大多数还是会对无过错的女方有一定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