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居民用电将被分为基本需求用电、正常合理用电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三档。第一档电量按照覆盖80%居民月均用电量确定,价格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按照覆盖95%的居民家庭月均用电量确定,提价幅度为每千瓦时不低于5分钱。第三档电价为超出第二档部分每千瓦时提高3角左右。
而此次,省发改委公布的阶梯电价听证方案按照月用电量分为三档。第一档,居民月用电量170度及以下部分,用电价格为现行居民阶梯电价四档平均水平,即0.5224元/度。第二档,月用电量为171度-240度,在一档基础上每度加价0.1元。第三档,月用电量240度以上,在一档基础上每度加价0.30元。
相比从2006年执行至今的居民阶梯电价方案,听证方案的首档电量直接从60度攀升为170度。
目前,重庆居民电价一共分为三档。第一档月用电量在200度(含)以内的,电价为每度0.52元;第二档月用电量201~400度(含),电价每度0.57元;第三档每月用电量在401度(含)以上,电价为每千瓦时0.82元。“年度阶梯”电价实施后,居民应关注电费账单上的累计用电量,合理安排剩余月份的用电量。
重庆市的阶梯电价申请步骤是:
1、登录重庆电力公司的官网,
2、官网上查找申请表,下载并填写完整,
3、准备好相关材料,提交到电力公司的营业厅,
4、根据当地电力公司的规定进行缴费。所以,按照以上步骤就可申请重庆市的阶梯电价。
重庆市居民用电电费按阶梯电价计算,电价分为三档最高每度可达到0.82元。第一档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保持现行电价不变,每度为0.52元。第二档月用电量201
320度(含),每度加价为0.05元,电价为每度0.57元;第三档月用电量在320度以上,每度加价0.30元,电价为每度0.82元。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目前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统一每度为0.54元。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一、阶梯电价
1、第一档电量:不超过2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维持现价不变;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2、第二档电量:241一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
3、第三档电量: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3元/千瓦时。
二、电表怎么看度数
1、找到电表度数所在
假如用户使用的是机械式电表的话,则应该先将电表度数所在找到,机械式电表的显示屏上一般都会有一组数据,这组数据就是电表目前的总用电量。
2、区分度数颜色
我们在看电表度数的时候,应该按照从左往右的顺序来看这组数据,而数据一般都有黑色和红色之分,其中黑色区域从左往右依次代表的是万位、千位、百位、个位,而红色区域则是代表小数位。
3、具体读数
假如黑色区域的数值是14564,红色区域数值是3的话,则代表电表度数,14564.3度。
4、不同电表读数方法
假如用户使用的是智能电表的话,那么看度数方法比较简单,我们可以找到电表外壳上的一个按钮,然后对其进行不断的按动,每按动一下,电表显示屏就会切换到不同的页面,当显示屏上显示“当前总电量”等文字和数值的时候,当前总电量后面所跟的数值就是目前所使用的总电量。而这组数值一般都会明确的显示出具体的整数和小数,若数值显示是10238.5的话,则代表当前度数是10238.5度。
三、重庆城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用户:
①月累计用电量在180千瓦时及以下: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4913元,1
10千伏:每千瓦时0.4813元,35
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4813元;
②月累计用电量在180千瓦时至280千瓦时: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5913元,1
10千伏:每千瓦时0.5813元,35
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5813元;
③月累计用电量在280千瓦时及以上: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7913元,1
10千伏:每千瓦时0.7813元,35
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781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