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由院长决定。 2,按照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人们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客观:人民陪审员需要回避吗需要回避。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是需要回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因此,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所以,人民陪审员是需要回避的。
法律主观:
陪审员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中审判人员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各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也是案件的审判人员。
法律客观:人民陪审员需要回避吗需要回避。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是需要回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因此,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所以,人民陪审员是需要回避的。
我国执行员同样适用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可以参照第一条的规定
陪审员回避由法院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陪审员有利益冲突或者对案件有偏见,可以向法院申请回避。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陪审员是民事、刑事等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角色,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陪审员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对案件有偏见,可以向法院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审理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陪审员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回避: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判职务;有近亲属正在参加或者已经参加此案;或者陪审员本人受过该案物质或者精神赠与等其他情形。如果法院认为陪审员应当回避,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陪审员。如果陪审员不服法院的决定,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或者监督机关进行复议或者申诉。
陪审员回避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后,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调查。如果法院认为存在回避理由,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陪审员。如果陪审员本人发现自己存在回避理由,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回避。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陪审员存在新的回避理由,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陪审员是法律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回避制度是保障其公正执行职务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合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尊重陪审员的独立裁判,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陪审员应当在判决前依法宣布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且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发生这种关系时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