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如下: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下: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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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百度百科—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先由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然后予以立案;再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最后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哪些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法轻微,当场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仅限于罚款或者警告两种,没收违法所得,无论多少,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等于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而且即使当场收缴罚款也应遵循法定的程序。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要求:(一)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当场了解清楚违法事实,做好现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当场处罚决定书具有现场笔录的效力?!)(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五)执行。原则:由当事人在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例外:依法当场收缴情况:一是依法作出2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收缴应按规定执行。(六)备案:回去后报所属机关备案。在实践中,违反简易程序要求办案的情况通常有: 1、办案人员少于两人。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不予重视,一名执法人员当场办案的情况,或是虽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但其中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的现象仍然存在。 2、不出示行政执法证。办案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是法律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 3、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有的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无须取证,往往不按要求制作检查笔录,在没有收集必要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严重问题,一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 4、对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法定条件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擅自对应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另一种是没有依法将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为公民的违法行为处理,而是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其他组织,提高了简易程序办理的适用条件。 5、没有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不管是当事人的原因,还是执法人员的原因,如果当场处罚决定书不能当场作出并交付当事人,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而应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 6、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在实践中,执法人员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即除简易程序之外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认定有分歧、情节复杂、后果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程序案件的查处主要有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几个步骤。 1、立案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但在立案前应掌握“三步式”执法程序:(1)教育规范。行政机关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教育规范期限一般为3日,在此期间内停止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2)限期整改。经教育规范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载明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3)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调查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应当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进行现场检查需要两个条件,即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必要时。其中“必要时”,可根据情况灵活掌握,但“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调查或现场检查的要求:(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执法证件人员不是执法人员,不计人数;(2)示证;(3)对种类物,根据需要,有抽样取证的权利;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7日不能延长,也不能连续登记保存。要求在办案中提高效率。(4)利害关系人回避。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审查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拟实施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应当将调查结果,拟定的初步处理意见连同立案审批表和其他证据材料送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初步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进行认真复核,提出复核意见。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将执法机构处罚建议、复核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不仅仅限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中也应当告知。因此,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告知的证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不按规定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无论当事人是否放弃,均须有相关证据证明。 5、决定(1)一般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宣告其行为违法,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严格地说,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相并列的一种程序,而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一是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听证程序的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何时听证,过多长时间听证均由行政机关决定。(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公开是原则)(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8)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行政处罚是有不同程序的,一般不同的案件,使用的程序也会不一样,一般简易程序是针对比较小的案件,而且证据俱在,直接可以宣判罪行,所以,在执法人员处理案件,也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选择合适方法,这也是为了可以更快的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执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会有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这类行为一般会处以行政处罚,比如罚金、批评教育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较轻、造成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后果。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是什么?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处罚的具体步骤来给大家进行解答。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适用范围:
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步骤
1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3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
4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么的除外)。
5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6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7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都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首先应该对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然后进行调查取证,最后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者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话,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