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户怎么办临时身份证(现在黑户怎么办身份证)

qq745048485 2024-11-06 阅读:5

“黑户”人员不能在火车站派出所制证窗口办理临时身份证的。

黑户怎么办临时身份证(现在黑户怎么办身份证)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从中国的户籍制度来说,“黑户”是指在全国人口普查中没有户籍资料,没有户口卡(常住人口登记卡),并没有身份证的人。

2、火车站派出所民警须在公安户籍系统里查验申请者的户籍资料,而黑户则在户籍系统没有资料就不能办理了的。

3、2016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意见》提出,超生等8类“黑户”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黑户如果要办理身份证的话首先是要进行户口恢复,恢复过后就可以凭借户口去办理身份证了。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办理手续:恢复常住人口登记:

(1)向原迁移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

(2)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到迁入地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3)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原籍户口地或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驻人口户口登记后,凭户口本去当地派出所办理新的身份证。

(1)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2)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制证。

(3)从申请办证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可以获得新的居民身份证。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黑户口如果要办理身份证明的话首先是要进行户口恢复,恢复过后就可以凭借户口去办理身份证明了。

在规定的领证时间内,申领人持凭证到派出所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备注人像采集标准:证件照片为申领人正面免冠头像,不着制式服装,经常戴眼镜的必须戴眼镜照相,要保证人像清晰,无明显畸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身份证即将过期,来不及办理正式身份证的,可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法律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对照下面的情况落实户口,然后再办身份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