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案例(违法违规案例启示)

qq745048485 2024-11-04 阅读:3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违纪案例(违法违规案例启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材料吧,那么我们如何去剖析材料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篇1

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警示教育月活动以来,要求全县党员干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党员干部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个人在学习《2011年以来的全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剖析材料汇编》后,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些典型案件,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学习和认识。

一、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对于一个党的领导干部来说,放松思想改造,丧失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汇编材料上的种种案例警示我们,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必然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必然栽跟头。

一个民族需要一种精神力量,一个人需要有一点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难免会被各种诱惑所俘虏。当前,我们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时代,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领导干部的知识水平、理论修养和领导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面对社会的深刻变化,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把学习作为自己终身的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

二、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也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随着权力和地位越来越高,周围的赞扬和吹捧越来越多,个别领导逐渐地不清醒了,把廉洁自律的要求和接受监督的要求置于脑后,逐渐开始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最终从一个党的领导干部蜕化变质为人民的罪人。古人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惑,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要经得住考验,迈得过关口。

身为领导干部,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自己不论在工作上取得多大的成绩,都应首先归功于党,归功于组织,任何人离开了党的组织,离开了领导集体,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终将一事无成。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掌权、用权,都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办人民群众所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

三、要带头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们党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民谋利益,能不能正确对待名、权、位,是对领导干部十分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在勤政廉政上作表率,才能把一个单位的风气树起来。如果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图美色,最终会在权力、金钱和美色考验面前跌跤翻船。党中央强调牢记“两个务必”,这是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一个重要精神支柱。

从这个意义上讲,能不能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能不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能不能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受的一个很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不准别人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同时带头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和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仰不愧官,俯不愧民,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汇编材料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明断得失的镜子,带给我们的思考是繁多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极深刻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面临的诱惑和考验还很多,我们一定要经常打扫头脑中的灰尘,就像我们每天都要洗脸和照镜子一样,做到警钟长鸣,拒腐防变。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篇2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

县委安排意见下发后,我局立即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部署安排工作,按照各阶段工作任务和评查剖析重点,成立了由局主管副局长为组长、援助中心、公律股、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案卷评查剖析活动领导小组,并给各乡镇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量化了案卷评查任务,印发了《关于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案卷评查剖析活动的通知》,每个乡镇和股、处、所各确定一名联络员,印制了案卷评查标准和表格,使该项活动操作性强、任务明确。由于局领导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案卷评查工作进展顺利,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二、坚持标准,认真剖析

案卷评查剖析活动中,我局共向全系统下达案卷评查剖析任务73件,其中:每个乡镇3件,援助中心10件,公证处20件、律师事务所10件。2012年在“百万案件”评查中将未成年人苏妍人身损害等5件案件上报县委评查,在评查剖析中,重点围绕各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有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群众反响较大,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刑事、民事案件,公证案件,非诉讼调解案件,刑事指定辩护,民事代理等案件重点进行评查剖析。评查剖析采取,一看案件归档是否及时,装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民事、刑事、经济、非诉讼案件分类是否清楚;二看案件编号是否统一,是否存在断页断号;三看案卷当事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人,证件,印鉴、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卷内代理词、辩护词、调解协议是否完整;四看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疏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问题。同时,在评查中,首先对评查剖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场指出,限期纠正,及时回访;其次,通过对案卷的评查,面对面与乡镇、股、处、所负责同志拟定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最后,对在评查剖析中质量较高,内容齐全,当事人满意,装订规范的案卷现场给予评查剖析结论。从整个评查剖析情况看,评查剖析的案件中合格率为95%、不合格率仅为5%。在案件评查分析中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未成年人苏妍人身损害案件、农民工樊小平讨薪案件、孟米兰赡养纠纷案、残疾人牛红宝离婚案、鱼建华人身损害案、单身妇女高亚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形成典型案例上报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

三、查漏补缺,积极整改

案卷评查剖析中,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多次深入乡镇和下属单位指导工作,抽查案件,对案卷评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从评查的73宗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案卷装订规范,内容齐全,当事人满意,少数案卷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有缺失代理词的,有缺失辩护词的,有当事人证件、印件不齐全的。这些问题,都现场予以指正,要求查漏补缺,限期纠正。

总之,我局在案卷评查工作中,做了大量细致地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评查剖析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2013年,我局将再添措施、再下功夫,继续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为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促进司法行政、法律援助事业迈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

内蒙古通报1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锡林郭勒盟

1

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党委书记白乙拉、镇长冯海军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2017

年初,赛汉塔拉镇党委就办公用房面积超标整改事宜进行部署,镇长冯海军牵头落实整改事宜。2017年4月16日,在盟纪委组织开展的检查中发现,白乙拉、

冯海军办公室面积均为28.9平方米,超出行政办公用房标准10.9平方米。2017年8月,苏尼特右旗纪委对白乙拉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冯海军党内警告处

分。

2

正蓝旗第二中学校长荆波、副校长辛旭彪、任进儒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2016

年2月和2016年5月,正蓝旗第二中学校长荆波分别为自己的岳父和父亲违规操办丧事,两次收受管理对象礼金共计25680元;2016年5月17日,正

蓝旗第二中学副校长辛旭彪为其岳母违规操办丧事,收受管理对象礼金12246元;2014年7月15日,正蓝旗第二中学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任进儒为其儿

子违规操办婚事,收受管理对象礼金27000元。2017年8月,正蓝旗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荆波党内警告、记过处分;给予辛旭彪记过处分;给予任进儒党内

警告处分。收缴上述3人违纪所得并上缴国库。

3

东乌珠穆沁旗珠恩嘎达布其口岸经济开发管理委员会原主任白一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2016

年12月31日,白一民在东乌珠穆沁旗金泽大酒店为其岳母过80岁大寿消费3952元,该费用由东乌珠穆沁旗珠恩嘎达布其口岸经济开发管理委员会下属公司

东乌珠穆沁旗满达口岸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转账形式予以支付。2017年7月,东乌珠穆沁旗纪委给予白一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并上缴国库。

4

阿巴嘎旗那仁宝拉格苏木党委书记布日古德等人违规使用公车问题。时

任那仁宝拉格苏木人大专职副主席布日古德、纪委书记图拉古尔、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永胜、干部满来4人于2016年5月21日晚饮酒后,驾驶那仁宝拉格苏

木抗灾车辆前往巴彦图嘎苏木牧民家中饮酒并留宿。5月22日清晨,布日古德和图拉古尔开车返回苏木途中发生车祸,造成车辆损毁。2017年6月,阿巴嘎旗

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布日古德、图拉古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永胜警告处分,给予满来党内警告处分。

包头市

1

包头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纪检书记、工会主席尹淑珍等人公款旅游问题。2015

年9月,经包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郝振华同意,尹淑珍等人违规带领该公司基层单位技能竞赛优胜者及

相关人员42人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上饶市三清山、婺源、景德镇市等风景名胜区进行参观,用公司再生水收入和收取污水处理费报销旅游费用130133元。

2017年9月22日,包头市纪委给予郝振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尹淑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对其职务进行调整。尹淑珍等

42人涉及的公款旅游费用130133元已全部收缴并上交国库。

2

白云矿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王凤强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7年3月,王凤强在为其父操办丧事过程中,违规收受下级慰问礼金9000元。2017年10月16日,包头市纪委给予王凤强党内警告处分。

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锡林郭勒盟

1

尼特右旗林业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巴特尔因本单位职工多次违反工作纪律被问责。2017年4月,盟、旗两级纪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苏尼特右旗林业水利局个别

干部职工公车私用、工作日午间饮酒、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夜间无人带班值班等问题,苏尼特右旗纪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处分。2017年5月,旗林业水

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巴特尔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被诫勉谈话,并全旗通报批评。

2

正镶白旗乌兰察布苏木副苏木长格希格陶格陶因监管不力被问责。2017年4月,盟纪委在检查中发现正镶白旗乌兰察布苏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正镶白旗纪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2017年5月,乌兰察布苏木副苏木长格希格陶格陶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被通报批评。

3

伦县蔡木山乡党委书记赵玉民等人因本单位工作人员违规使用停放公车被问责。2017年6月,多伦县蔡木山乡禁牧大队队长王建忠、队员孙占英因违规使用停放

公车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蔡木山乡党委书记赵玉民、乡长郭宝峰、副乡长何月鑫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纪委书记赵清晨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约

谈。

4

锡林浩特市沃原奶牛场党委书记杨富、纪委书记何峰因本单位职工公车私用被问责。2017年5月2日,锡林浩特市沃原奶牛场职工李洪河因公车私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沃原奶牛场党委书记杨富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纪委书记何峰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约谈。

5

太仆寺旗城管局局长柯晓明因本单位职工公车私用被问责。2017年4月23日,太仆寺旗城管局职工张慧利因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城管局局长柯晓明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诫勉谈话。

6

尼特左旗巴彦淖尔镇巴彦昌图嘎查党支部原书记乌日尼勒图因监管不到位被问责。2011—2016年,乌日尼勒图任巴彦昌图嘎查党支部书记期间,落实主体责

任不力,监管不到位,致使嘎查长新苏乙拉贪污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33万余元,牧民哈达巴特尔、萨仁格日勒违规领取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16万余元。2017年6月,苏尼特左旗巴彦昌图嘎查党支部原书记乌日尼勒图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撤销党内职务。

多行不义必自毙!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这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4月10日作出过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此外,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这些证明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原告田永提交的证据有: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不仅从1996年9月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田永进行了学籍注册,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SIC语言证书、田永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学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3、学生成绩单,能够证明田永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4、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已经承认田永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5、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证实田永已经通过了全部考试及论文答辩,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已具备了毕业生的资格,待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就为其在授予学位表上签字的事实。

在庭审中,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进行了质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

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068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科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在田永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并达到一定学历水平和要求时,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田永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其具有的相当学历。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原告田永是大学本科生,在其毕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有关人员对田永的毕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

关于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问题。《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就业计划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将毕业生的有关资料上报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颁发毕业派遣证。原告田永取得大学毕业资格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理应履行上述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只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对受害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的实际侵害。目前,国家对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并非学生毕业后就能找到工作,获得收入。因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只是使原告田永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并未对田永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故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学未按时颁发毕业证书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田永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据此事实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虽然不能成立,但是并未对田永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田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学在校报上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是:1、田永已被取消学籍,原判认定我校改变了对田永的处理决定,恢复了其学籍,是认定事实错误;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3、我校向一审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提取的证据,不属于违法取证,法院应予采信。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调取的证据,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情况,但是由于无法证明这些证据是在作出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时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10起典型案例,释放出从严纠正风和腐败交织的信号。

净化政商人脉朋友圈

被举报案件的具体情况虽然不同,但都是享乐奢靡的突出问题。这些违纪问题都是在党的十九大以后发生或持续的。责任人员在本单位身居要职,很多是“一把手”,与私营企业主“关系密切但不明确”,是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在党纪国法的利剑下,为什么还有人违规违纪?这些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纪检监察机关应如何整改,促进党员干部“朋友圈”净化,构建亲清新政商关系?

一根烟、一张牌,往往是违法的开始,“酒桌”“饭桌”往往是猎干部、寻租、造圈子的“剧院”。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通过不懈努力,表面享乐和奢靡之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旅游,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礼品礼金等违纪和隐形变异现象仍时有发生。

梳理案件发现,存在持有民营企业家等人办理的高尔夫球卡、多次接受民营企业家安排的宴请和“一桌饭”、收受民营企业家礼金礼金等诸多问题,暴露出风和腐败风险始终存在。这是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持续整改的重点。

从监督检查、检查调研、检查发现和干部群众反映来看,违规收受民营企业家礼品礼金问题依然屡禁不止。如2015年至2020年,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多次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数额特别巨大。

与烟酒礼品相比,高尔夫已经异化为一种身份象征,成为商人“猎取”高级领导干部的手段。在高尔夫会员卡的“糖衣炮弹”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成为不法商人牟取暴利的帮凶和“保护伞”。如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尹家绪,在2013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退掉3张高尔夫球卡,并作出虚假的“零持有”承诺。实际仍持有6张民营企业家等人办理的高尔夫球卡,截至2021年4月在重庆等地打高尔夫球数百次。2015年至2019年,他还多次在海南、北京等地打高尔夫球,费用由下属或民营企业家支付。

一些党员干部为了逃避监督,心存侥幸,选择快递等隐蔽方式收礼,最终却难逃纪律的严惩。如原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级调研员曹文秀,2013年至2020年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在春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他多次收受辖区内某民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送的13箱高档酒、10条高档烟等礼金。2021年春节,曹文秀通过快递收到公司负责人送的白酒、水果等礼物。以上礼金共计8.8万余元。曹文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没收。

通报中的“不吃公款吃老板”,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值得高度警惕。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原处长、一级调研员新,先后两次接受

此外,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将民营企业家视为长期的“钱包”和“饭票”。例如,2017年至2020年,王富玉安排私营企业主支付26.76万元聘请家庭保姆。

“一支烟、一张牌,往往是违纪违法的开始。‘酒桌’和‘饭桌’往往是猎取干部、权力寻租、制造圈子的‘剧院’。我们必须高度警惕,防止风和腐败的交织。”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魏松认为。

权钱交易和寻租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原则,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多次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数额特别巨大”“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持私营企业主等人办理的高尔夫球卡6张??打高尔夫球数百次”??通过梳理举报案件发现,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从一杯酒、一顿饭、一根烟、一张牌开始的。

“这是一个风、腐败和风交织的过程。随着级别由低到高,礼品的价值和宴请的规格也逐渐提高。在查处的案件中,许多高级领导干部收受了价值不菲的礼金。”据魏松分析,从表面上看,党员领导干部接受民营企业家的宴请礼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胃口和虚荣心。本质上就是利用饭局礼品和礼金,进行利益交融,实施腐败。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党员领导干部“酒杯一端放原则”,“把民营企业家当‘唐僧肉’”的不在少数。根本原因是党员意识淡漠,理想信念缺失,纪律意识涣散。

奢侈是腐败的温床。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享乐奢靡问题的背后,有特权思想的欲望,有小心猎奇的博弈,有权钱交易的现实,有政治上的依附。

除了利益驱动,不法分子频繁“猎杀”党员领导干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侥幸和投机。有人认为,在“狩猎”和“被狩猎”的过程中,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只要不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就没有风险。

如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萧艺与非法民营企业家勾结,以权谋私;如辽宁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明福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

“政商‘近而不清’必然导致非法所得,这是给官员的非法礼物。

,甚至受贿;对于商人来说,是谋取不正当收益。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地方党政‘一把手’,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会对地方的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宋伟认为,必须重拳出击,斩断伸向公权力的“围猎”之手。

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起,从领导干部抓起,持续发力纠治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顽瘴痼疾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和不尽责、不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庄德水建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起,对顶风违纪破坏营商环境的“四风”问题坚持露头就打、寸步不让,持续发力纠治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顽瘴痼疾,坚决防止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弹回潮。

通报曝光是整治“四风”问题的有力武器。今年以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曝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中,不乏中管干部违规收受私营企业主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等违纪违法问题。各地也紧盯重要节点,通报曝光典型问题,持续释放整治“四风”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紧盯涉企违规吃喝、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情况,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起,甘肃省玉门市纪委监委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亲清”监督平台,将监督触角延伸至企业一线,全面受理企业反映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等问题。对收集到的涉企违纪违法问题,建立案件“零延迟”查办制度,对投诉举报精准分析研判,优先核实,限时办结、严肃查处。

损害营商环境的“四风”问题有些经过改头换面、藏得较深,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大数据”监督,破解隐形变异问题。江苏省常熟市纪委监委深入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在基层廉勤监督平台内加载“廉”通企业模块功能,实现企业廉勤联络员反映问题“一键上传”,镇村廉勤监督员进企联络“发现问题、交办问题、推动整改、回访评价”的线上闭环管理。平台运行以来,共上传企业走访记录500条,解决涉企问题36件。

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是优化营商环境中常见的“中梗阻”。剑指“痛点”“堵点”和“难点”,常熟市纪委监委深入开展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对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13个部门的基层执法队伍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廉洁问题,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涉企违纪违法问题,共立案查处存在违规接受宴请服务安排、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的党员干部77人。

涉企违纪违法案件中,“一把手”、主管部门负责人权力寻租的问题较多,纪检监察机关从领导干部抓起,摸清廉政风险点,把管人、管事、管权落到实处。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上线“廉情码”政治生态监督管理平台,将各单位主体责任相关事项、政治生态建设档案、亲清政商关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工作情况等录入系统,并赋予指定分值,推动“一把手”主动履职,自觉接受监督。

“‘廉情码’有绿、黄、红三种颜色,分别对应分值95分以上、90至95分、90分以下。‘一把手’既要确保本人的职责完全履行到位不失分,又要督促班子成员及下属多得分,只有这样,才能拿绿码。”上城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聘请监督员、开展智慧数字监督、建立“纪检监察直通车”??紧盯涉企“四风”顽瘴痼疾,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方式方法开展监督,一个个实招硬招的背后,彰显出从严纠治的决心。

纠树并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作风,让清正廉洁的风气不断充盈

把纠“四风”和树新风紧密结合起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光明磊落与企业家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把精力放在提供优质服务、解决实际困难上,防止把“亲”“清”关系庸俗化为吃喝送礼等物质往来,推动形成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上海市静安区纪委监委通过制作H5微场景、动画、短视频、微信小程序等形式的廉政作品,督促提醒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强化拒腐防变思想意识,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

“区纪委监委组建‘清风侠’宣讲团,通过线上发布视频、线下深入基层的方式宣讲党纪国法,推动亲清政商关系的专题廉政教育入脑入心。”静安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派驻纪检监察组还主动上门为驻在单位的领导干部解读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的意见,推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与民营经济人士联系交往中,明晰“亲”和“清”的边界。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必须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庄德水认为,政商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为了有效促进政商关系的良好合作、避免政商勾结,就必须以法治建设规范政商关系的行为边界。

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政商交往边界不清、政策规定存在漏洞等情况,完善工作制度,研究出台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指导意见,为国有(集体)企业招商平台开展招商亲商稳商活动、政府招商人员参与政商交往活动、纪检监察组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等列出了正负面清单,帮助党员干部打消思想顾虑、卸下思想包袱,积极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由风及腐、风腐交织问题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些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的问题。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将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作为查处重点,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各地积极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惩戒教育行贿人,彻底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打消行贿人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态,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让清正廉洁的风气不断充盈。

相关问答:猫咔钱包app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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