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我国土地出让金缴纳规定是: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第一条标准执行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施3%~5%的起伏税率。实施起伏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不一样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在3%~5%的起伏税率规则范围内,依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议。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子买卖:出售报价作为计税根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子赠与,由纳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子买卖市场报价断定。
3.土地使用权交流、房子交流:交流土地使用权、房子的“报价差额”。
提示:交流报价不持平的,由多交给钱银的一方交纳契税;交流报价持平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办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同意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许土地收益为计税根据。
契税的计税根据为不动产的报价。因为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办法不一样,定价办法不一样,因而详细计税根据视不一样情况而决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子买卖,以出售报价为计税根据。出售报价是指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断定的报价,包含接受者应交给的钱银、什物、无形资产或许别的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子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子买卖的市场报价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流、房子交流,为所交流的土地使用权、房子的报价差额。也就是说,交流报价持平时,免征契税;交流报价不等时,由多交给的钱银、什物、无形资产或许别的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以划拨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经同意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根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许土地收益。
为了防止偷、逃税款,税法规则,出售报价显着低于市场报价而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许所交流土地使用权、房子的报价的差额显着不合理而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能够参照市场报价核定计税根据。
房子隶属设备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纳分期付款办法采购房子隶属设备土地使用权、房子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则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接受的房子隶属设备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依照本地断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子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子一样的契税税率。
自己无偿赠与不动产做法(法定继承人在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交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阅并签字盖章的《自己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别的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据上加盖“自己无偿赠与”印章,在《自己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报价为接受人为获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悉数经济利益。对经过“招、拍、挂”程序接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土地出售总价款计征契税,其间的土地前期开发本钱不得扣减。
核算办法
契税采用份额税率。当计税根据断定以后,应纳税额的核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核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根据×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法律主观: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契税怎么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依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问题。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市政建设配套费”是指规划、建设等部门收取的用地配套费、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配套费、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费、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同时还包括公共电力建设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等,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大配套费用".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在没有评估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计算契税计税价格。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总征用面积而非出让面积与单位基准地价相乘,得出契税计税价格。因为总征用面积含部分预留道路面积,如果所征用土地紧靠道路,其相同出让面积的正常价值通常高于非靠道路的情形。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对竞价方式,有三点须特别引起注意:一是征收机关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应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所列示的成交价款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如有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整体打包拍卖,成交价格中包含政府所有应收的费用,而有的则仅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竞价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市政建设配套费+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主要包括拍卖佣金、土地评估费、土地测绘技术服务费、公告费、服务费等费用)。二是如何正确理解“一般”的含义。大凡竞价出让,首先需要对该宗土地使用权参照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系数修正等进行技术性评估,然后再行拍卖,起拍价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正常拍卖价不会低于评估价,因此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但是对于比较偏远乡镇、村原零星国有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置,如果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理,有时竞价可能远低于基准地价,甚至低于协议出让的价格。这时如果也采用竞价的成交价计税,显然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如上述按协议出让方式则按不低于基准地价计税)因此不能按照竞价的成交价计税,应按照评估价或基准地价计税。三是对于以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如采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为拍卖价格(也要看具体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金额项目构成,进行适当调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地实际使用者的费用,再另加其他相关经营服务性费用。(二)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价款,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1、通常情况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价格。实际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价、评估价、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孰高原则确定。2、拍卖价格明显偏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价格。如法院拍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银行处理到期债权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由于强势一方的介入,加之拍卖操作不够规范,其拍卖价格通常大大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大大低于基准地价。在这种情况下,契税的计税依据就不能按照财税[2004]1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竞价的‘一般’应确定为竞价成交价格”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应根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采用正常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核定征收。3、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计税价格应按不低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计税。目前,税收征收机关尚没有建立委托评估机制,不可能做到对每一笔具体业务进行委托评估,况且委托评估的费用怎样解决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委托评估不现实。而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价值随使用年限的减少逐渐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所转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计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又改为出让的计税依据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也就是本次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所交纳的所有费用之和。其他出让费用包括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交换。契税计税价格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当然也适用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采用评估价格、基准地价或者正常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的规定。2、土地使用权赠与和视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属转移,应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契税。征收机关采用查账征收征收,或者采用合同价格,或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或基准地价、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等方式确定契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