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扩展资料:9月27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进行解读。新闻发布会强调,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除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外,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新闻发布会透露,当前在征地拆迁、矿业权出让等方面,极易因行政执法不当产生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数量大、增长快、涉及标的大,是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突出特点。
自2009年起,国土资源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就超过200件,一直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处于前三位。今年前三季度,国土资源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310件,同比增长68%。为更好地发挥层级监督效力,提高复议决定执行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制定出台了上述《规定》。
据介绍,行政复议工作具有复议程序简洁以及低成本、高效率、有权威等特点,日益成为公民、法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实践表明,在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六成以上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复议日益成为国土资源领域的重要救济手段和纠错手段,在规范行政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作用突出。
新闻发布会强调,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一些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故意不执行或变向不执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既损害了当事人利益,也损害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规定》在启动责令履行程序、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国土资源部将以此为契机,确保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资料来源:行政复议法——百度百科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土资源部: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将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不同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认为事实请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2)履行决定
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的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它主要适用于如下两种情况:其一,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此种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行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决定,必要时,可以附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如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应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时,同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经过该行为的审查,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