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主席与监事长 监事会主席与监事长的区别

qq745048485 2024-11-26 阅读:2

监事会主席不是公司的二把手。

监事会主席与监事长 监事会主席与监事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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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是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对股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任职资格:

专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由专门的资格评审机构统一认定。

任职条件:

专职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三)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

2、组织检查、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组织检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

4、有权组织检查、查阅公司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5、有权组织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6、有权组织对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7、有权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工作提出质疑;

8、有权组织对各部门和驻外机构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9、有权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10、有权对公司所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

11、负责组织完成股东大会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12、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监事会主席和董事长是平级,但是职务不同。

监事会主席简介: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是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对股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简介:

又被翻译成董事会主席。指的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领导者,统领董事会。董事长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会选出,其代表董事会领导公司的方向与策略。董事长是公司或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领导董事会。

在日本和韩国的大型会社(公司)称为“会长”,名称分别为“取缔役会会长”和“理事会会长”,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

法律分析:是一样的,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具体叫哪一样,由公司章程自行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监事长一般指的是监事会的主席。监事会主席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还要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