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职业病有十大类。
1、粉尘病尘肺;
2、物理所致职业病。包括中暑、航空病、减压病、高原病、手臂振动病;
3、生物所致职业病。包括炭疽、布氏杆菌病、森林脑炎;
4、职业中毒。铊、钒、铅、汞、酚、磷、砷、钡、锰、镉、铀、氨、苯、甲醇、氯气、光气、四氯化碳、氯丙烯、磷化氢、磷化锌、二甲基甲酰胺、甲苯、二氯乙烷、羰基镍、杀虫脒、溴甲烷、正己烷、氯丁二烯、五氯酚钠、有机磷农药、二甲苯、砷化氢、三硝基甲苯、氯乙烯、三氯乙烯、甲醛、磷化铝、一甲胺、一氧化碳、硫酸二甲酯、二硫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物质及其混合物中毒;
5、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6、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黑变病、痤疮、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溃疡、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包括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化学性眼部灼伤;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铬鼻病、噪声聋、牙酸蚀病;
9、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焦炉工人肺癌、间皮瘤、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皮肤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10、其他职业病。包括棉尘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十大类115种。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分别是:尘肺病(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其他职业病包括: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十大类132种。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例如职业性皮肤病可分为: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扩展资料
中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十大类132种。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共10类132种。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
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