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9月31日,只要是在高温环境下从事体力劳动的劳动者都能领取高温补贴。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及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作业而不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要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规定是这样写的,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建筑工地的工人经常在炎炎烈日下从事体力劳动,工作场所的温度早就在35℃以上。需要搬运的钢筋、红砖等建筑材料吸收热量,其温度早就“爆棚”。即便如此也很少有用人单位会给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甚至还想找些“由头”扣工资以“节省开支”。
建筑工人的维权意识和文化水平不高,没有意识到用人单位的义务之一是向自己支付高温补贴。工人认为自己“肯苦才有钱”,在太阳的炙烤下从事体力劳动是他们自己的选择,每天的辛勤劳作都能换来二三百块收入。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经常去建筑工地、装修场所看看,不能让用人单位欺负建筑工人“不懂事”而不发放高温补贴。
很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挑明的情况下才会发放,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横的很”,就算劳动者要求就高温补贴他们也不给,还反过来说劳动者“事多”、“爱干就干,不干就走人”。对这样的用人单位千万别忍气吞声,直接找劳动局和法院走法律程序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然辛勤的劳动者和和工人符合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节省成本”为理由克扣劳动者的高温补贴,这是违法行为。
国家规定高温补贴是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且不含33度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哪些人群可领高温补贴
1、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2、用人单位安排高温作业劳动者当月临时从事非高温作业的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5个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3、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是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且不含33度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随着时间的不过流失,现在已经来到了六月份了,而六月份已经是进入夏天了。这个时候的天气一般都是比较炎热的。但是,还有很多工人在炎热的环境下进行工作,因此国家给了他们补贴。下面看下长沙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
长沙高温补贴是7、8、9这三个月,主要发放的期间是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目前,长沙高温补贴的标准是: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人、月;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对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37℃之间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