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法 未赡养 遗产法 未赡养老人规定

qq745048485 2024-11-27 阅读:2

如果外人对老人进行赡养,并且签订赡养遗赠协议的,外人是可以依据协议继承受赠遗产的。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遗产法 未赡养 遗产法 未赡养老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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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未尽赡养义务的儿女不能分到老人死后的抚恤金。

如果在死者生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的人是不可以分抚恤金的。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现阶段我国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死亡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理应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充分救济主要地或大部分地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为原则。故在分割抚恤金时,应考虑当事人有无生活来源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而不应均等分割,应将当事人有无稳定的生活来源、当事人与死者关系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如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则可以适当多分;如一方当事人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抚恤金国家通过发放金钱向优抚对象提供生活保障的优抚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种。死亡抚恤是指国家对军人遗属发给一定数额的费用,给予生活帮助的制度。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军人遗属,享受死亡抚恤待遇。死亡抚恤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女儿先于父母去世,在父母去世后,在女儿生前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女儿的子女是可以代位继承女儿享有的遗产份额部分。所以,即便外孙女没有赡养过外祖母和外祖父,也是可以分得遗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安嘉律师提示您:如果继承人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则法律上并不绝对排斥他们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适当分给遗产。另外,对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随母亲改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代位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仍然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不受其影响。

与此同时,安嘉律师提示您,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了子女以外的人作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优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在遗嘱人死亡后,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通过代位继承继承遗产。主要是因为继承人死亡后,该遗嘱就已经失效了。

子女没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也可以继承遗产,但是由于继承人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在遗产分配时可能会少分甚至部分遗产。对老人的赡养一般分为两个方面: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所以说,即使物质上无法满足老人,子女在精神赡养上也有义务多关心、陪伴老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