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只仲裁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主要是因为仲裁机构是一个民间团体,其存在的基础是双方认可并仅限于财产关系,作出的也只能是裁定而不是判决。也就是说仲裁机构担当的角色是居间调解,而不是法院的中立判决。并且身份关系相对复杂,更不是通过调解就能解决的。因此,仲裁不能处理身份关系的案件,人身关系纠纷,也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依法判决,也可以通过基层司法机关调解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服行政裁决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行政裁决本身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公民对行政行为是有监督权的,但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除外。事实上,一般行政裁决书中也写清楚了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对行政裁决不可以提起诉讼吗?对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裁决和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1、行使的机构不同。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并由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受理的根据不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其对案件管辖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授权。而行政裁决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施强制管理。
3、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机构处理争议的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即在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未对有关争议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经济贸易惯例来确认责任。而行政裁决则只能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确认责任。
4、效力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行政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隶属管理进行的裁决。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不可能以口头形式作出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也没有规定过所有的行政裁决均不能提起诉讼,事实上,不服行政裁决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有争议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不可诉情形一般都是,各个省市或者直辖区对政府确认的自然资源到时候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为最终判决。这些情况一般是行政裁决不可诉的,整体规定由国家进行支配与管理。
一、行政裁决不可诉情形是什么?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裁决的分类是怎样的
1、损害赔偿裁决。这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
2、权属纠纷裁决。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3、侵权纠纷裁决。这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认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时,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方对其侵害行为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行政裁决需要符合什么原则
1、合法原则
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
2、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
3、回避原则
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原则。4、调解原则
进行行政裁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那么行政主体就应进行调解,并依法进行。
5、职能分离原则
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
综上所述,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几项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等等。
劳动仲裁的注意事项: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三种解决途径。(一)经劳动仲裁的案件,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劳务欠款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