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法定的审批机关,与省政府属于平行关系,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通常所说的“一府一委两院”。省高级法院院长是副省级行政级别。高级人民法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省高级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级,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相当于副省级。各级法院的院长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级别,也就是比同级政府小半级,省高级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级。副院长相当于正厅级。
是副厅级别。
省高院虽然主管领导按副省享受级别待遇,实际上它还是正厅级机构。所以副职一般是副厅、高配为正厅;庭长是正处、高配为副厅。其它职务依次类推。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班子成员还有一名副院长,负责常务工作,为正厅级;副院长、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都是副厅级。个别高配为正厅级的,会加“括号(正厅级)”进行明确。
1、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
2、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3、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
4、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
5、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级、二级;
(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级别为: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中级人民法院职务对应的级别: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扩展资料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1、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法官等级